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电白区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教育基地风雨操场等建设项目工程地点: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在路村委会椰子小学内工程内容:建筑面积:2692.96㎡;结构类型:框架结构;基础类型桩基础;层数5层;总高度:22.5米;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本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7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以上。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人民币)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6.2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节通用条款本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内容(见粤建管字[2009]62号)第三节专用条款1、定义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1、文书、2、传真、3电子邮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本工程招标文件;2.本工程最高限价报告书。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4、施工设计图纸5.1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发包人可以延迟提供部份单位工程图纸。(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完整的施工图纸8份。5、通讯联络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承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监理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邮编:(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派人面交、特快专递、挂号信。7、工程分包7.5(1)指定分包工程:。(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13、交通运输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13.2场内施工道路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2(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印章样式:。签字样式:。授权范围: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①按国家现行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范、规定及监理合同赋予监理人的权力;②签发工程开工、停工和复工令;③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统筹)、分包工程的审批;④工程所需材料、配件、设备质量的抽样检验;⑤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投资的确认;⑥工程进度款计量审核;⑦工程变更、使用替换材料、使用暂列金额、使用计日工的审核及会签;⑧工程索赔的审核;⑨工程施工的现场签证的确认;⑩工程安全监督。(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印章样式:签字样式:授权范围:①负责审查本项目工程计量和造价管理工作;②审查工程进度款,提出审核意见;③审查合理化建议的费用节省情况;④审核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材料采购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投资;⑤编制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的图表,及时进行投资跟踪;⑥对有争议的计量计价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索赔处理意见,对工程变更对投资的影响提出意见;⑦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⑧收集、整理投资控制资料,编制投资控制的监理日志;⑨承担相关的其它工作。(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具体人选:印章样式:签字样式:授权范围:①负责施工组织计划方案的制定与执行;②负责施工过程的控制,对工程项目质量计划监督;③参与项目的图纸会审、答疑和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工作;④负责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实施;⑤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初审以及工程量的确认签字;⑥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验和工程决算的初审;⑦参加工程关键阶段;基础验槽、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⑧对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等;⑨配合营销部做好开工后材料进场费、完工验收费等工程款项的结算工作;⑩做好工程完后的总结工作,及时整理工程资料,交本部门资料员备案;○11进行工程保修和处理用户意见。19、发包人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完成。(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开工前5天内发包人负责把施工用水、电接通至施工现场红线外30米内。表后水、电由承包人自行制安,制安费用及水电费均由承包人负责。(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开工前与相关部门协调,具备能满足施工实施的需要。(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进行现场交底。施工必要时,发包人提供地质勘察资料。(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开工前办理好施工界区内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所有的报建手续。配合承包人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6)现场交验的时间:承包人进驻工地后3天内进行现场交验。(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承包人领取施工设计图纸后7天内,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开工前与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后,由承包人提出相对的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承包人做好防护措施,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按合同专用条款第81.1条规定付款。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报建手续。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在开工前完成。19.4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9条预付款及第81条进度款的规定期限支付。(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20、承包人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在开工前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生活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投标报价的临时设施费中考虑。20.4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1)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有:本工程不要求承包人负责设计。(2)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不要求。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①所有施工过程中的签证需与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起会签;②不得自行要求承包人改变施工图纸,工程变更需通过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23、监理工程师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3.3(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所有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图纸会审纪录、施工组织设计等及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变化可能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必须先经发包人同意,并在该事实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经发包人、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其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需经发包人、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才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否则,结算时不予认可。24、造价工程师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4.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工程进度及结算资料应报经发包人认可,结算要经发包人审阅后方可签字。25、承包人代表25.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6、指定分包人26.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无。(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无。(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无。(3)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专业部份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承包人的施工班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工、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28、工程担保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的履约银行保函,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大写):(小写):(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合同协议书签署后5天内。(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28.2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承包人在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违约,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将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1)支付担保的金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的履约担保作为支付银行保函,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大写):(小写):(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合同协议书签署后5天内。(3)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28.5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结算进度款后15天后由担保银行退还给发包人。28.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履约担保内容:为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2)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价款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