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2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仓储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种类)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标的物具有特定性3.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4.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5.以留置担保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合同二、承揽合同的种类1.加工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承揽人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按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2.定作合同: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出的要求,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为定作人制作特定的产品,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3.修理合同: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4.复制合同: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依样制作成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5.测试、测绘合同:承揽人按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特定项目的测试、测绘任务,定作人接受成果并支付报酬。6.检验、鉴定合同: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等进行检验、鉴定,定作人接受成果并支付报酬。7.承揽房屋等不动产的修缮、改建合同: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缮或改建房屋等不动产,定作人支付约定报酬。8.承揽改造、改制合同:承揽人按要求,对定作人提供的物品改制成一种新的物品,定作人接受新物品并支付报酬。9.承揽印刷合同:承揽人按要求,将定作人交付的文稿打印、印刷成定作人所需要的形式,定作人接受印制的成果并支付报酬。甲市木材公司与乙市家具公司签订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木材公司送货,但运费由谁承提未作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约定该批木材由木材公司送往C市的木器厂加工。但是,木材公司向木器厂提供的木材不符合约定。(1)木材的运输费用应如何确定?(2)木器厂是否有权要求木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2、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6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案例:(教材)P404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案例:(教材)P406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工程勘察合同(二)工程设计合同(三)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标的特定——完成不动产建设工程任务国家管理——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要式合同——书面形式分包——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过程转包——建筑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多选)江夏公司与飞天建筑公司订立了由飞天公司承建江夏公司办公楼的合同。关于此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A、如勘察单位违约未按期提供勘察文件,造成工期延误,江夏公司应当对飞天公司的停工、窝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飞天公司经江夏公司同意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常山建筑队,但对工程质量应由飞天公司对江夏公司承担全部责任;C、江夏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造成对飞天公司的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江夏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飞天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飞天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办公楼依法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仓储与保管合同第366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当事人另约定除外。第370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87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390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394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多选)甲欲将一部分货物寄存在乙处,为此向吴律师咨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吴律师的以下意见哪些是正确的?A.甲在签订保管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保管费,乙有权依交易习惯请求甲支付C.乙可以根据情况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D.在有第三人对甲寄存的货物主张权利时,除了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乙应当履行向甲返还寄存的货物的义务陈某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其置于床下。一日,因下雨受潮致使古书严重受损,王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陈某与李某是邻居,一日,李某外出,逢大雨,陈某将李某在室外的一牛拉至家中饲养,后此牛中风死亡。李某在照看牛期间共花去200元。此200元由谁承担?运输合同第302条(客运合同)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308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310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特殊时效)第311条(严格责任与免责)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2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313条(联运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14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第315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18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第319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第320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多式联运合同(多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伤亡的,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A.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伤亡如果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承运人如能证明伤亡是旅客自己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承运人对无票旅客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技术合同第322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第327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第337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338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339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