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烟综[2003]4号龙岩卷烟厂龙岩卷烟厂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卷烟厂集体合同》的通知各车间、科室,多种经营各公司:现将经龙岩卷烟厂第十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与厂长代表企业行政签订的《龙岩卷烟厂集体合同》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龙岩卷烟厂集体合同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集体合同宣传履行通知抄送:厂领导。龙岩卷烟厂办公室2003年1月22日印发打字:刘志红校对:苏文华(共印90份)1龙岩卷烟厂集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协调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增强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发展,由龙岩卷烟厂(以下称甲方)与龙岩卷烟厂工会(以下称乙方)共同平等协商,经厂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与厂长代表企业行政于2002年12月31日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是双方协调劳动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企业研究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第三条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职权,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企业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2第四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第二章劳动用工第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职工。第六条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聘的职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第七条招聘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和企业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具体签订什么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岩烟人劳[2002]13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企业根据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或解除。第十条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3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十二条企业制定富余职工的安置方法,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加强对富余职工的转岗培训。第十三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第十四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也可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切工作应依照法律、法规秉公办事。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五条企业实行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分配制度。岗位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和工人技术等级津贴等构成。第十六条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勾浮动,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第十七条企业实行职工最低工资制度。企业以龙岩市新罗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上浮10%作为本单位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八条企业的奖金主要分为月奖、年终奖和年度效益奖。第十九条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执行。4第二十条企业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第二十一条企业待岗、待业、厂内退养人员及职工工伤或非工伤医疗期、女职工请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十二条企业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企业下属各车间实行轮班生产,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职工在节假日加班加点,超时部份按规定轮休或发放加班工资。第二十三条单位安排突击性的加班,职工如有事不能加班,应事先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第二十四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第二十五条哺乳婴儿的女职工,婴儿八个月以前每日享受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满八个月后每日享受一次哺乳时间,直至婴儿一周岁,每次哺乳时间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第二十六条企业职工婚假、产假以及人流、上环、结扎等假期按《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企业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科学安排生产(工作)计5划,积极为职工休息休假创造有利条件。第五章保险福利第二十八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实行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女职工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保障职工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公)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按有关规定依法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本人或其供养亲属遭自然灾害,生活严重困难时,企业应给予适当困难补助。第三十一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福利条件和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工会应支持企业为此所做的努力。第三十二条企业出台各项福利政策,由企业提出方案,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第三十三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保证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低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四条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向从事有害工种的职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第三十五条企业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体检。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第三十六条每年高温季节(五—九月份),企业应采取有效措6施,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如供给清凉饮料或按省政府规定发给高温津贴。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公)负伤,企业应按规定承担必要费用,医疗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第三十八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配合企业安全部门检查、监督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执行的情况。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协助和监督企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第三十九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第四十条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第七章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一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7第四十二条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厂史、厂规、厂纪、《劳动法》、《工会法》、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生产技术、工艺以及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及时做好岗中及转岗专业技能培训与教育,帮助职工提高文化专业知识。工会应配合企业做好对职工培训工作。第四十三条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四十四条由企业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必须履行一定的服务期,提前解除合同应按规定赔偿企业损失(具体按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执行)。第四十五条工会会同企业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双增双节、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练兵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第八章劳动管理第四十六条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护企业和全体职工的利益,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应有职工代表参加并在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四十七条企业对于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卫企业财产和人身安全,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应当给予精8神和物质奖励。根据企业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职工,企业可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法规,开除出厂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处分,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本人的申辩,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职工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第九章企业民主管理第四十九条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其职权按照《企业法》规定执行。第五十条企业每年召开两次职代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第五十一条建立企业业务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原则上应为每年两次。第五十二条实行厂务公开,加强企业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应征求工会意见。第五十四条建立职工与厂长恳谈会制度。一定时期,围绕企业热点问题,由工会召集一定数量和范围的职工与厂长举行恳谈会,就9有关问题互相沟通、理解、支持。第五十五条工会依法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在人员和经费方面予以支持和帮助。第十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第五十六条本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全体职工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保证其切实得到履行。第五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全面执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负责合同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本合同每年全面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第五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第五十九条由于签约所依据的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可能履行或不可能完全履行时,经一方提议,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修订甚至解除本合同。变更、修订甚至解除本合同,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作出解除合同决定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负责在七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说明。合同双方或一方签约人的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叁年,自2002年12月3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协10商签订新合同或续订本合同。新合同或续订合同未正式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后生效。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二条企业所属多种经营职工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第六十四条本合同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国家法律和上级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