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2019版-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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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简介2009年8月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2019年公布至今,这是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围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全面进行,无论深度和广度都较第一次修订有大幅度提升,将对保险业务产生较大影响。目录一、总则二、保险合同★三、保险公司四、保险经营原则五、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六、保险业监督管理一、保险法的目的与意义二、保险定义三、适用范围四、从事保险活动的要求五、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要求六、经营保险业务的要求七、境内法人、组织境内投保总则保险合同一、一般规定二、人身保险合同三、财产险保险合同三节十三个名词1.保险合同2.投保人3.保险人4.人身保险5.财产保险6.被保险人7.保险利益8.保险事故9.受益人10.保险金额11.再保险12.重复保险13.责任保险•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性质–商业性–保障性•特征保险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最大诚信合同–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基本条款–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变更–主体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客体变更•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例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任意解除如:退保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告消灭,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两种情况;(1)退还保费(2)不退还保费·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1)保险合同的解除(2)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满,合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3)保险人履行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合同终止。(4)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义务•如实告知•交付保险费•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危险增加通知•出险通知–保险人义务•承担保险责任•条款说明•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释–解释的含义–解释的原则•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仲裁–诉讼12什么是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条件:法律认可,确定的,可计算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13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财产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抵押权人与质权人*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可保利益一、案件事实2019年8月,中国天瑞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天瑞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一切险。保险标的为集成电路,投保金额为72500美元,装载运输工具为飞机,起运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为2019年7月23日自新加坡至香港。保险合同签订的当日,天瑞公司按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2019年9月1日,天瑞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以投保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即向承运人中华航空公司进行了调查。后中华航空公司书面答复保险公司,该批货物早已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运抵香港,后该批货物下落不明。据此,保险公司向天瑞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天瑞公司以双方签有保险合同,其已按保险合同规定交纳了全部保费,理应获得保险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诉讼中,天瑞公司陈述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已通过空运方式将该批集成电路自新加坡运出,后因货物下落不明,为保证其经济利益不受损失,而于2019年8月7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案例分析二、争议焦点在本案诉讼中,投保人天瑞公司坚持认为,其作为投保标的的集成电路的所有权人有权与保险公司就该集成电路签订财产保险合同,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不能确认该批货物已经丢失,现保险公司已经承保,故依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则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投保人在与其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投保标的物已丧失保险利益,据此,依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有权拒赔,天瑞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从天瑞公司诉讼请求和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看,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成为双方诉讼中的争议的焦点。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三、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瑞公司投保的标的物在投保前已发生损害,故在投保时,天瑞公司已对投保的标的物丧失了保险利益,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签定保险合同的资格,因此,天瑞公司依据本案所涉及的财产保险合同,就集成电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依照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天瑞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了天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四、启示第一、天瑞公司隐瞒投保标的已丧失保险利益的事实。天瑞公司虽然是投保标的的所有权人,但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已明知保险标的下落不明,该标的已不由其占有或控制,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对投保标的丧失了保险利益。第二、天瑞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隐瞒投保标的已丧失保险利益的事实,存在主观恶意,违反了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因而,该保险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判的对!启示:对标的物丧失保险利益,所签保险合同效力无存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1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201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19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二、争议焦点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三、处理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案例分析四、启示本案反映出两方面问题,第一,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合法性和经济性是保险利益的两个特点。本案中张某对保险车辆拥有抵押权,由此决定了其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张某虽然并不占有使用车辆,但并不见得没有保险利益;第二,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各国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相同,有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判断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有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不确定的,只能在事故发生后作出判断。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张某对于抵押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导致的后果,进行判断。因此,事故发生后判断保险利益存在与否的做法是比较科学的。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条款的修改比较新保险法2019年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二款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十二条第一款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二款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新保险法2019年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条款的修改比较新保险法2019年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保险利益条款的修改比较新保险法2019年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利益条款的修改比较什么是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保险人(分出公司)再保险合同再保人(接受公司)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案例分析重复保险是否适用此案例?一、案件事实郭某于2019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2019年1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3月18日至2009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2019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郭某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赔。在理赔过程,乙保险公司发现郭某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因此,乙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保险,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甲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剔除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5000元赔付郭家。(一)对于保险财产的确认家庭财产保险中,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属于不保财产,在发生家财损失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往制定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金银、手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等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除非是投保了附加险)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根据国际上习惯作法,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一般采用下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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