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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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的履行与保全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三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四节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履行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全面履行正确适当履行?诚实信用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一)协议补充规则(二)依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规则(三)依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补充规则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依照合同法第62条规则(见P77)老王向老刘买了一台二手电脑,但没有约定付款与交货的先后次序,那么应当如何确定老王与老刘履行义务的次序?()A.老王先付款,老刘后交货B.老刘先交货,老王后付款C.必须确定先后次序,否则合同因为不能确定债务履行顺序而归于无效D.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时履行二、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案例某建筑公司(甲方)与某水泥制造公司(乙方)都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保证:使丙公司供给钢筋水泥预制板一万块,总价款为三十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甲与乙签订的合同的义务,但遭到丙公司拒绝。乙公司下一步该怎么办?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时,第三人亦为履行主体。但是,债权人指定由第三人代其接受履行的,不得因此而使债务人增加履行费用的负担。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不适当或因此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由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如何处理?2007年10月,某市皮革商行(简称甲方)与某市皮衣加工厂(简称乙方)签订1份皮大衣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定购皮大衣50件,每件价款为1000元,交货时间约定为同年11月10日,货到付款。乙方组织生产和运转,未能按时如数履约,于同年11月10日,乙方向甲方送货30件皮大衣,甲方接受了这30件皮大衣。二、后履行抗辩权(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不适当履行债务。2007年1月20日,丁某、罗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丁某将位于“丽景佳园”的一套商品房转让给罗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先支付10万元定金,余款在丁某将商品房过户到罗某名下后一次性结清;丁某有责任协助罗某办好土地使用证、商品房产权证等条款。合同签订当日,罗某向丁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2007年4月16日,丁某将房屋使用权交给罗某,罗某向丁某支付转让款30万元。2007年4月18日,罗某向丁某出具欠条,载明:兹有罗某购买丁某坐落于“丽景佳园”的商品房,还欠丁某人民币20万元整,定于2007年5月18日前结清,如不结清,丁某有权收回土地证及房产证,之前所支付一切款项不退还。之后,丁某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也没有过户到罗某名下,罗某没向丁某支付余款20万元。酿成纠纷,于2007年底到工商局请求调解,丁某请求支付剩余款20万元及利息2915元。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概念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二)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到了履行期;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法定情形;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甲与乙于7月1日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8月1日交货,乙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四节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一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即合同的保全。一、代位权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与费用的负担(一)代位权的概念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特点: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与费用负担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某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能以未行使代位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大致相等。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制度):区别?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权利主体不同撤销对象不同效力不同权利存续时间不同(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合同法第74条规定(见P74)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于法律上的处分;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三)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以未行使撤销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数个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当数个债权人遭受同一债务人行为侵害时,各个债权人都可以主张撤销。各个债权的数额的总和,属于债权人保全的范围。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买总价款为9万元的办公设备耗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6万元,乙公司于10月13日交付耗材,甲公司收到后于10月15日一次付清余款。合同履行中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10月13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耗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A.同时履行抗辩权B.后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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