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沉船打捞标准合同--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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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3《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沉船打捞标准合同》(总承包价―分期付款)________年__月__日________(签署地)(以下称公司)(以下称打捞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双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打捞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船舶。1.船舶船名船籍注册地总长/型宽/型深设计吃水总吨/净吨/载重吨货物详情和性质船舶位置、状态及作业工地情况本合同中术语“船舶”应包括任何性质的船舶、艇筏、财产或其部件,包括装载于其中或其上的任何物品,诸如但不限于本条描述的货物和燃料。2.服务打捞方同意在履行合同时做到应有的谨慎,并尽量在第10条规定的地点交付或处置船舶。在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性质不起冲突的前提下,打捞方要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小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打捞方应提供本合同附件1所载明的人员、船艇、设备,这些人员、船艇,设备应当是打捞方根据船舶状况、位置以及工地情况认为在服务过程中所必须使4用的。打捞方的作业方法应按照附件2的约定,并且应当使用附件1中列明的人员,船艇和设备。3.价格和支付条款3.1打捞总承包价(大小写):3.2延误费率:元/天3.3支付方式: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3.4所有向打捞方支付的款项应按照以下约定的银行帐户和货币进行支付:开户行:开户名:帐号:货币:3.5总承包价的每期付款都应按本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并不可撤销地由打捞方取得。本合同下所有应向打捞方支付的费用,应该没有任何折扣、扣除、抵销、留置、索赔或者反索赔。3.6根据本合同支付的所有款项,打捞方应尽快给公司开具发票。如果打捞方在合同约定期限的3个银行工作日内未收到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则该款项应按年息%记取利息。3.7如果公司在约定期限7日内未支付合同应付款项,或者应打捞方的要求,5根据第12条需要的担保未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提供,打捞方可以在以后的任何时间,在不损害本方已得费用及所享有的进一步对公司的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但是打捞方对其行使救济权利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公司。4.公司代表在作业过程中应打捞方的合理要求,应当有一名公司全权代表随时在场。公司应尽可能向打捞方提供所要求的一切信息。另外,公司应在自己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提供足够的高级船员或同等资质人员,这些人员应熟悉货物体系和船舶布置情况,并在作业过程中应打捞方的合理要求在现场,以便为打捞方提供作业建议。5.作业方法和(或)人员、船艇和设备的调整5.1如果在履行合同前或履行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需要对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人员、船艇、以及设备进行实质性的调整,则打捞方应该书面通知公司,并告知其为完成服务而估计增加的额外费用(这种调整非因打捞方的过失):5.1.1由于公司的疏忽,打捞方在作业时所依据的材料或数据错误;5.1.2船舶或者作业工地的位置情况有重大变化。5.2双方应不延迟地对承包价上增加的额外费用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如果在打捞方提供额外费用的5天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商,那么在不损害第5.1.1条打捞方索赔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合同下的服务,但是必须征得主管当局的同意。此情况下,打捞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终止时取得全部应得费用。如果主管当局不同意终止合同,公司应随时按照第3条规定的延误费率向打捞方支付费用。公司有责任向打捞方支付持续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5.3就额外费用的合理性和金额,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也可以协商将此提交仲裁,以取得仲裁员的裁决(仅在17.1条被选用时适用)。在提交仲裁的过程中,打捞方应继续提供本合同下的服务,同时保留其对额外费用的索赔权。65.4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期间,如果船舶或者作业工地的位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打捞方案(见附件2)无法实施,打捞方有权变更方案,但打捞方应将方案的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公司。6.其他约定6.1公司应该安排所需的船舶设标和警告并支付相应费用。打捞方应该安排作业期间本方设备所需的设标和警告并支付相应费用。6.2打捞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为了达到合同目的,可以免费合理地使用船舶机械、索具、设备、锚、链、贮藏品,以及其他附属品,但不能对财产标的做出不必要的损坏、弃置,或者抛弃。6.3在取得公司同意(公司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并征得主管当局的许可的情况下,如果打捞方认为是为完成合同目的所合理必须的,打捞方有权从船舶上移除、处置或者抛弃货物、船舶部件或设备。6.4应打捞方的要求,公司应向打捞方提供船舶图纸,货物舱单,积载图纸等资料。7.许可证公司/打捞方应当取得并持有为履行合同目的所需的执照、批准书、资质证书、授权书或许可证,同时支付相关费用。另一方应在取得许可证方面提供合理帮助。8.延误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打捞方由于公司、公司服务人员或代理人违反合同、疏忽,或任何其它过失或由于任何打捞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导致服务及与之有关的工作,则在延误期间,公司应按照第3条第2款所列的延误费率给予打捞方补偿,不足一天按适当比例计算。打捞方应将所有延误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尽快以书面形式确认实际发生的延误情况。9.终止79.1在打捞方的人员、船艇、设备调遣开始之前,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终止时应支付的终止合同费用。9.2在履行合同时或进行第5条双方同意的调整时,打捞方在技术上和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进行,在征得公司同意后(公司不得不合理地拒绝),打捞方可以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责任,终止合同时,打捞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取得所有应得费用。9.3如果主管机关不允许暂停或者终止合同,公司应当按照第3条规定的延误费率,在打捞方待命期间,向打捞方支付人员、船艇和设备的费用。同时,公司应当向打捞方支付因持续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费用。10.船舶交付10.1交船地点:10.2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收到打捞方的书面交船通知后小时内在交船地点接受并且接管船舶。船舶交付地点对打捞方自有或者租用的船艇以及船舶的进入和操作应该是安全的,并且应该是打捞方经政府或者相关当局允许交付或者处置船舶的地方。如果公司在收到打捞方书面交船通知后小时内没有接受船舶,或者由于打捞方所不能控制的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行为致使船舶交付受到阻止或者延误,应由公司承担从预计交付之日起打捞方发生的所有必要费用,且应该在第3条指定的延误支付费用上进行追加。10.3如果打捞方认为无法在交船地点交付或处置船舶,或认为交船地点不安全,且公司未指定替代交付地点,则打捞方在无不合理延误的情况下,有权在其可以安全到达的最近地点交付船舶。一旦交付或处置船舶后,可视为已经履行了应有的合同义务。公司应按照第3条规定的延误费率并根据此款所使用的额外时间,对打捞方予以补偿,并应对打捞方在此款规定下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负责。10.4如果船舶是在泵和(或)空压机或者其他设备的控制下交付,则公司应做出适当派遣,安排己方设备和操作人员替换打捞方的设备和操作人员。替换完成后,公司应按照合理费率支付给打捞方,自船舶交付之日起至打捞方设备和人员返回打捞方基地之日止(包括到达日)的打捞方设备和人员的使用8费用,及与此相关的其它额外费用。10.5服务结束后,如果公司在打捞方提供书面交付通知书后5日内没有及时接受船舶,或者打捞方认为船舶可能会恶化,腐烂,变得没有价值,或者会产生超过船舶价值的仓储或其它费用,打捞方可以不经通知且不产生任何责任的变卖或者处置船舶,变卖船舶所得应返还给公司,并可将收益冲抵公司应支付给打捞方的费用。本条款不影响打捞方所享有的对公司的其它索赔权利。如果上述变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打捞方的应得费用,公司仍应支付不足部分。10.6船舶交付应包括船舶部件、船上的货物以及船舶上的其他物件,并且可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进行交付。11.额外费用以下所有的费用/成本,当其到期时,应该由公司支付:11.1所有港口费用、引航费用、港务和运河费,以及对打捞方拥有或者租用的船艇进行征收或者应支付的所有其他相似性质的费用。11.2当打捞方合理认为是必要的,或者由港口、其他当局规定的辅助拖轮的服务费用;11.3所有与港口手续、代理、签证、担保有关的费用,以及所有类似的费用。11.4所有税费、社会治安防卫费用(非打捞方在其主要营业地点所在国正常交纳的费用)、印花税,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应征收的费用、进出口税和海关关税;11.5在履行合同时所发生的超出打捞方合理费用以外的应政府、相关当局要求而发生的费用。11.6在对船舶进行处置或其他作业时,承包方合理消耗的便携式救助设备、材料或者储藏品的所有费用。如果以上费用实际上已经由打捞方或者打捞方代表进行了支付,公司在收到打捞方发票时应根据打捞方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给打捞方。12.担保公司应在签署本合同时,以双方协商同意的形式和数额提供不可取消和无条9件的担保。如果在签署合同时未约定担保,但事后打捞方要求做出担保,则公司应当对应付或将付款项的全部或部分,以双方协商同意的形式和数额提供担保或者进一步担保。应打捞方要求,这种担保应一次或者多次予以提供。13.责任13.1.1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下列人员的伤亡所裁定的应负责任或经过合理调解的索赔,公司应保障打捞方不受损害:———公司的服务人员或其代理人;———代表公司或应公司的请求,不论何种目的处在或靠近作业工地的其他人员。13.1.2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下列人员伤亡所裁定应负责任或经过合理调解的索赔,打捞方应保障公司不受损害:———打捞方的服务人员或其代理人;———代表打捞方或应打捞方的请求,不论何种目的处在或靠近作业工地的其他人员。13.2.1公司及其服务人员和代理人对打捞方所有或租用的船艇或设备(不包括在对船舶处置或其他作业期间合理消耗的可携带的救助设备、材料或储备品)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坏,不负任何责任,不论这种损失或损坏是否由于公司及其服务人员和代理人违反合同、疏忽或其它过失所致。13.2.2打捞方及其服务人员和代理人对船舶所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船体变形、结构损坏等,不负任何责任,不论这种损失或损坏是否由于打捞方及其服务人员和代理人违反合同、疏忽或其它过失所致。13.3.1在履行合同期间,公司应负责并同意保障打捞方免受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由船舶产生的实际的或潜在的任何污染损害引起的索赔、成本、费用、行为、诉讼、要求和责任。13.3.2在履行合同期间,打捞方应负责并同意保障公司免受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由打捞方自己或租用的船艇产生的实际的或潜在的污染损害所引起的索赔、成本、费用、行为、诉讼、要求和责任。13.4除非本合同有其他额外规定,公司或打捞方对任何原因引起的另一方的利润损失、使用损失、生产损失或其它间接损失不负有责任。1014.喜玛拉雅条款本合同规定的有利于打捞方或公司的全部例外、豁免、辩护、免除、责任限制、赔偿、优惠和条件将同样适用于打捞方或公司各自的分包人、经营人,船东(如果公司是光船承租人)、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也适用于各自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与其在同一管理下的所有法人团体,以及团体中的全部董事、高级职员、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也适用于代表双方实行合同的所有工作人员,代理人和分包人。打捞方或公司应充当上述人员、实体和船舶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并代表他们的利益,但目的仅限于为了将利益扩大给上述人员、实体和船舶。15.留置权在不损害打捞方享有的对人或物的权利的情况下,打捞方为了取得合同中的应得款项,有权对船舶行使留置权,在行使留置权的过程中,有权占有船舶财产。同时,打捞方或其代表在执行留置权时不论何种原因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公司都应当支付给打捞方。16.诉讼时效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由履行合同所引起的索赔,应以电传、传真、电报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被索赔方,通知要在完成服务或服务终止后的12个月内,或在第三方提出索赔请求的12个月内提出(以较迟者为准)。诉讼应当在向被索赔方提出索赔请求的一年内提出。否则,将会失去本合同下的索赔权利和诉讼权利。17.适用法律和管辖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此解释;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以下方式解决(二者选一):17.1提交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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