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基本法律制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六章基本法律制度一、制度的定义&制度:是由法律确立的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它具有法的拘束力,同时在执行中可能要求执政者采取有利于制度的政策。我国:有基本制度和特别制度之分。1.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按照环境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确立的、通过环境立法具体表现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环境保护的特别法律制度:在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为实现法律的目标而确立的具有特殊性和针对性的法律措施和方法的总称。二、基本法律制度的确立1.具体体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共通性和本质性的法律措施3.依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和科技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6.1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6.1.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一、概念和作用&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我国已经颁布执行的有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县镇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法规。二、城市规划1.城市规划的任务和性质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制订城市规划,既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该城区的区域规划,又要根据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城市的现状特点,来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合理地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规划和部署城市的经济、文化、公共事业环境保护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2.城市规划的制定&我国的城市规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一个是总体规划,一个是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是对城市发展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的纲领规划,它要规定城市发展的基本问题,如城市的性质、城市的规模、城市各项建设的总布局、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目标和重大工程措施。总体规划是制定详细规划的依据。&审批权限: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城市、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的具体化。它要对区域内近期建设和新建改建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审批权限:城市的详细规划,由该市的人民政府审批。3.城市旧城区的改造&在国外,对现有污染严重的大城市,一般是采取以下的补救措施:(1)采取“工业分散”政策,使工业布局郊区化,最有效的办法是建设卫星城。这样可以大大减轻城市的环境污染。(2)外迁“有害工厂”(3)发展“工业小区”三、村镇规划&村镇规划也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是依据总体规划,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及建设方案,其中包括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题目:1.规定城市发展的基本问题,对城市发展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的纲领规划是()A.城市规划B.城市总体规划C.城市详细规划D.城市近期规划2.制定城市详细规划的依据是()A.城市总体规划B城市长期规划C.城市近期规划D.城市建设规划3.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城市、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该市人民政府4.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机关是()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C.该市人民政府D.该市人民代表大会5.村镇规划分为总体现划和()A.详细规划B.区域规划C.建设规划D.近期规划6.我国已经颁布执行的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法规有()A.土地管理法B.城市规划法C.县镇规划法D.村镇规划原则E.国土整治法6.1.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2.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意义(1)因其具有科学技术性、前瞻预测性和内容综合性,是环境行政决策的主要科学依据。(2)是环境法有关预防原则的具体体现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1)综合指导规划&“一地三域”,其内容是就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一地”: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三域”:区域、流域及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第7条)(2)专项规划&“十项”,其内容主要是对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具体的执行安排。指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8条)2.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外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1.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范围(1)对各类规划按其性质实行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评价&“一地三域”“十个专项”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制与规划有关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非指导性规划,提出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篇章:比较重要、实施后有重大影响说明:实施后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规划(2)对各类建设项目按其环境影响实行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分类管理的标准如下: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16条)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1)对于拟定的综合指导规划所需编制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文书,其内容包括: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两部分。(2)对于拟定的专项规划所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内容包括: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三部分。(3)对于拟建的建设项目所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七部分。3.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替代方案”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权利和义务5.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的公众参与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与批准(1)规划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存关部门制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只有审查程序,不存在审批。但专项规划是要经过审批程序的,并且,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是专项规划获得审批的必要条件。(2)建设项目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程、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案例:1999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环境影响。问:城南公司是否应做环境影响评价?为什么?题目:1.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A.土地利用规划制度B.“三同时”制度C.环境影响评价制度D.许可证制度2.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体现民事侵权法律原则的制度是()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B.“三同时”制度C.征收排污费制度D.许可证制度3.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评价范围一般是()A.任何项目建设B.任何污染项目的建设C.限于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活动、建设工程D.限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4.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项目的()A.可行性研究阶段B.初步设计阶段C.建设阶段D.竣工验收阶段5.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求建设项目()A.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B.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C.所在行政区域公众的意见D.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6.根据法律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的单位是()A.建设单位B.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C.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D.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7.下列项目中,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是()A.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B.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C.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D.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日E.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8.以下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篇章或说明的是:()A.土地利用规划B.区域开发利用规划C.海域开发利用规划D.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E.流域开发利用规

1 / 4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