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概论主编:赵燕平国家教育部十一五规划教材6.2节本章学习目标与知识点:了解世界各国重视电子商务标准和法规制定的动因,学习和掌握全球电子商务技术标准如ebXML的概念,ebXML与Web服务之间的关系、具有中国特色的cnXML、电子商务应用标准、电子商务安全交易标准等;了解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国电子商务签名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有关合同、支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等,以便在互联网上进行商务时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发生问题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已讲内容回顾第6章电子商务标准及法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6.1电子商务标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6.2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本节讲授内容6.2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推动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当互联网被用于商业目的以后,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如域名抢注、著作权、版权侵害;消费者隐私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网络欺骗、不正当竞争及网络犯罪等这些新问题对法律规范提出了重大挑战。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多个方面,涵盖了行业市场准入、信息安全和认证、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数字签名、互联网内容管理以及赔偿责任等诸多法律问题。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6.2.1全球电子商务立法实践发展概况早期的网络与电子商务国际立法主要是围绕着电子数据交换(EDI)规则的制定而展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建议审视有关计算机记录和系统的法律要求,从而揭开了形成和完善国际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序幕。此后,联合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电子数据交换处理统一规则(UNCID)》以及2004年刚刚制定的联合国《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它们将指导着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实践。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在制订网络与电于商务法律规范方面走在前列的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盟和美国。早在1995历年美国犹他州颁布了《数字签名法》,1999年美同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1998年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权利的规则》(或称《欧盟隐私保护规则》),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规则草案》;俄罗斯于1995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澳大利亚于1996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法案》等。在亚洲,马来西亚于1997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法》;同年韩国也制定了内容较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新加坡于1998年正式颁布了《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日本于2000年颁布了《数字签名规则》。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现状我国由于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尚未全面展开,但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如我国已经发布了《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税法》(含电子商务部分)、《合同法》(含电子商务部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电子商务国家职业标准》等等。而且我国已有的民法通则及诸多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对物权、债券、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做出了规范。由《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六大商法构成的商法体系框架,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银行法》等构成的经济法律体系。我国还将对信用体系、认证和电子取证标准、电子商务道德规范等进行研究和管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6.2.2电子商务立法的范畴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电子商务立法是对一种新的商务交易形式进行法律规范,这一需求是在网络经济发展初期提出的,其背景有三个方面:一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现代电子交易手段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经济和社会带来极大的效益;二是传统的经济和社会形态下的法律制度不能适用,甚至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三是客观上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贸易行为已经产生,使政府对这一贸易形式的鼓励和引导方向及调控目的难以实现,而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经营活动处于无章可循状态,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也是电子商务立法范畴所在。制定电子商务规约应当遵循国际通用的电子商务规约基本架构。在国家尚未立法之前,可以先以行政立法或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电子商务的运作和操作规则。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需要制定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有关范畴有网上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程序;电子商务认证方案;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办法;隐私权保护办法;电子票据、电子签字、电子合同有效认证办法等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探讨电子商务立法的整体框架总则包括电子商务定义、发展原则、立法的宗旨和调整对象使用范围等;行业管理法规包括行业的整体规划、市场准入制度、行业间协调的法律法规;基础设施与技术包括电子商务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设施与技术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电子签名包括电子签名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签名的法律认可等;电子合同包括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的确认、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数据、电文发出和收到的时间和地点等;电子支付包括电子支付的认可、电子付款的法规、电子支付工具法规等;安全与认证包括通讯技术、电子贸易信息资源等方面的安全立法,还有认证机构的设立及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税法的制定包括对税收制度、税收征收、税务稽查等方面的改革;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网络环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技术成果等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保护、网上信誉保障、货物配送行为的规定以及售后服务保障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6.2.3与电子签名有关的法律规范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的《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它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它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电子签名有以下特点它一般是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它本身就是一种数据,很难像传统签名一样提交原件;一个人可同时拥有多个电子签名,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就有可能配发一个;有可能被遗忘;需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鉴别。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广义的电子签名广义的电子签名概念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是“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概念上的反映。典型的广义电子签名概念是贸法会《统一电子签名规则(草案)》第1条所做下的定义:“电子签名是指附加于数据电文中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用来证明数据电文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采用广义概念的还有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案》等。广义电子签名概念是以对传统签名的功能分析与承认为基础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狭义的电子签名和强化电子签名狭义的电子签名则是指以一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为特定手段的签名,通常指数字签名(我们在第4章介绍过),它是以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生成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这一数字串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它以特定的技术作为有效签名手段,以保障签名的安全性。这种方法采用统一的技术与标准,容易规范商务活动中的签名,但是由于它用法律文件的形式对某种技术进行了规定,制约了技术的竞争与发展。强化电子签名(EnhancedElectronicSignature)是一种折中式的概念,它又称安全电子签名,是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的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该概念着重强调电子签名的效果,而在其具体实现方式上尽量泛化,以囊括各种技术手段、从而在数字签名之外为其它能够达到同一功能的技术方式留下了空间。这样,法律既能支持业已成熟的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技术的应用,同时又为生物法等电子签名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供了可能。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电子签名法》相关内涵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并且明确规定了具备这样效力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具体条件,为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由于电子商务中往往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双方提供信誉担保,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还明确了合同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各种认证服务程序,并增加了有关条款追究政府监督部门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该法还对电子签名在电子政务和公用事业领域涉及的文书和电子签名作出了原则规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案例6.2数据电文证据力案例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2003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下一页返回上一页末页经法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