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A安徽建筑大学吴正文第一章绪论什么是合同?合同的形成过程合同的履行保证工程保险物行为智力成果一、基本概念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债债权人债务人当事人核心问题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主体客体权利义务2、合同的类型(1)基本类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15种)(2)其它分类计划与非计划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一、基本概念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的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这是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否受国家计划制约来划分的。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特有的划分方法。计划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直接依据国家计划签订的合同。计划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签订,双方达成协议,还必须由上级计划机关批准;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也必须报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违背计划规定会导致合同的无效。非计划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是依据国家计划而签订的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又称“有偿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有偿保管等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有偿合同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且违约责任较重。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属于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同诺成合同一样,在合意达成时合同即成立。3、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针对拟建项目单方面阐述自己的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吸引投标人进行响应并依法选择承包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第三章详述)招标是邀约邀请一、基本概念二、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合同是市场经济的纽带依法订立和履行1、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当事人自主的市场行为2、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以契约为手段,当事人用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实现合同的预期目的三、合同范本1、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国际咨询工程师FIDIC联合会颁发的合同文本《客户/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简明合同格式》3、世行颁布的标准文本(针对其贷款项目)三、合同范本4、合同范本的特点合同范本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及适用性等特点5、合同范本的组成及使用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规定有矛盾、歧义时,以专用条款为准。合同范本属于推荐性质,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三、合同范本四、合同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必须至少有三方: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1、保证(1)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但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等)(3)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保证责任:保证范围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5)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施工投标保证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施工预付款保证1、保证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1)抵押物(抵押人所有、轻易不会灭失)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抵押人抵押权人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抵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2、抵押(2)抵押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3)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抵押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形式。(1)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2)质权的分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权利凭证的转移占有)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出质人质权人质物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留置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5、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交付定金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五、工程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投保人受益人保险人被保险人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1)投保人:发包人、承包人(2)被保险人:a、业主或工程所有人b、承包人或分包人c、技术顾问五、工程保险含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3)保险责任1)保险人的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故2)除外责任: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损失非外力引起的机械装置本身的损失或设备失灵造成的损失正常的维保费用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有其他保险的车辆损失除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之前已存在或形成的损失除另有约定,已签发验收证明或实际占有、使用、接收的财产1、建筑工程一切险(4)保险期限起:工程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止: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程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注: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1、建筑工程一切险2、保险合同管理(1)投保决策是否投保:风险判断选择保险人:安全、服务、成本三要素(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管理义务订立保险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应履行告知义务;订立合同后,投保人按期缴纳保险费,遵守劳动规程,保险人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并提出清除不安全因素建议;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责任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应按合同履行赔付对于损坏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或修理(3)保险索赔投保人提供索赔证据投标人应当及时提出索赔计算损失大小(损失评估)2、保险合同管理保险单、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及其它证明文件第二章合同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第1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如: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公证审批登记邀约:是希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