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__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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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变更的含义与特点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二、合同义务的移转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一、合同终止的含义二、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三、合同终止的效力第三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一节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含义与特点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合同变更的含义(一)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主体变更主要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变更并未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主要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变更。狭义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二)合同变更的特点协议变更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化合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前产生新的有关债权债务的内容二、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二)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三)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四)合同变更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第二节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三)合同权利依法不可转让的情形(四)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权利转让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但权利转让时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转让双方之间必须达成转让合意转让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让与性(三)合同权利依法不可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P88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四)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首先取决于两个条件: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成立债权人告知债务人后,债务人未表示异议对受让人的效力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受让人的效力–受让人取得合同权利–受让人取得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的效力–保证转让的权利有效且无瑕疵–不得重复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免除债务人对转让人所负的责任–对受让人的抗辩权不因权利转让而消灭–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的抵销权•A欠B100万,B欠A80万,如果B将自己100万的债权转让给C,A可以给C20万。前提条件是B欠A的80万先到期或同时到期才可以抵销。二、合同义务的移转(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的移转包括两种情况:–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必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必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效力•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效力•义务转移后的抗辩权•新债务人承担的相关从义务合同权利转让与合同义务移转案例•合同权利转让–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乙并用其厂房抵押给甲作为履约担保。甲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甲将其请求货款权转让给丙,并书面通知乙,权利转让完成,丙有权直接向乙要求货款,并对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支付;同时,乙对原合同的抵押担保也由甲转让给丙。若甲的木材有质量等缺陷,乙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所有抗辩。•合同义务移转–在上例中,如甲发货后,乙未付款,乙随后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则转让前,乙应征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乙转让付款义务后,因乙设置的抵押担保不能脱离债务人存在,除非乙明确承诺,否则该抵押不当然转移给丙用以履约担保。乙转移义务后,丙对乙原享有的对甲的木材质量等抗辩权依然可以主张。•甲公司将与乙公司所签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的规定,()。A.合同主体不变仍为甲乙两公司B.甲公司无需征得乙公司同意,但应通知对方C.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行使抗辩权D.丙公司承担甲对乙公司合同有关的从债务履行责任E.丙公司直接对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甲公司将与乙公司所签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的规定,(CDE)。A.合同主体不变仍为甲乙两公司B.甲公司无需征得乙公司同意,但应通知对方C.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行使抗辩权D.丙公司承担甲对乙公司合同有关的从债务履行责任E.丙公司直接对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具有如下特点:–可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也可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生效。•假设AB两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合同,A向B发货,B向A付款,债权人A分立成C、D,D可以向B要100万。第三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二、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一、合同终止的含义一、合同终止的含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就是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合同关系并没有消灭。二、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解除合同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清偿,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的主体,即清偿当事人。清偿人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清偿受领人是指受领债务人给付的人,即受领清偿利益的人。(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三)债务相互抵消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抵充,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合意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2.提存应具备的条件提存主体合格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提存原因合法——P96提存客体适当3.提存的效力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债务免除的效力合同关系消灭——全部免除(全部消灭),部分免除(部分消灭)。(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广义的混同: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狭义的混同:仅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三、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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