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协议)•(2)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3)合同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4)有效合同受法律保障,具有强制执行力合同的类别•(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双务有对待给付–影响抗辩权的行使–双务有风险分担问题•(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1.确定对价关系。•甲方在支付对价的时候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对价,甲方不支付对价的时候,无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对价不充分的合同,主要发生在有偿合同之中。•2.生效条件不同。•法律一般把有偿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把无偿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者规定为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如赠与)。合同的类别•3.对当事人的意思能力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甲、乙双方都有债务人的身份,都要付出,因此对于有偿合同的债务人,他的意思能力要符合法律一般的要求。而无偿合同的债权人,他的意思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他是获得利益的一方,他获得利益不需要支付对价(例:赠与)。•4.当事人的责任不同。有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来讲比较重,而对于无偿合同,债务人因为没有获得对价,因此债务人的责任比较轻。无偿合同的债务人轻过失免责。(例:电脑)合同的类别•(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二者成立、生效要件不同。••甲公司租给乙公司一个车间,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1年。至租期半年时,甲方对乙方生厌,又觉得租金太低。就要赶乙方走,乙方不从。甲方起诉,要求法院认可合同的解除。请问,甲方能否胜诉?合同的类别•(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同时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两个意思表示一致,还不一定生效,实践合同必须是标的物的交付或者开始履行才生效的合同。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于实践合同采取双重标准。如,定金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取得合意的时候成立,提交定金的时候,合同生效。•区分二者的意义:二者成立、生效的要求不同。合同的类别•(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无名合同可以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的类别•(六)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不能各自独立存在,因为两个合同胶合在一起,才有主从之分。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反之亦然。•主合同与从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一般情况下)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了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类别♪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合同的形式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客体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内容包括:合同债权、合同债务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场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和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要约与承诺▽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要约•要约的概念•构成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邀请•要约撤回与撤销•要约消灭承诺•承诺的概念•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间•承诺的撤回案例•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A牌电热水器,500元/台,乙回邮件称“如果400元/台,则购买200台,卖方收到邮件后10日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但本公司现货只有100台,另100台1个月后送到”,乙方未回复。甲方派业务员李某将100台货品送到乙处,乙方验货后按400元/台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100台20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违约,遂派人20天时将另100台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代表只好将热水器存放在丙方仓库(仓储公司),入夜大暴雨,机器全部毁损,甲诉至法院。(1)寄价目表——要约邀请(2)乙方发电邮——要约(3)甲回电邮——新要约(4)乙未答复——合同不成立(5)甲送100台乙接受——以行为承诺,合同成立(6)甲另送100台乙拒,合同不成立(7)甲丙仓储合同成立,丙应承担赔偿责任。大暴雨不构成不可抗力。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特点•类型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中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合同履行的规则•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①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以拒绝–②不损害则不可拒绝–③增加的费用债务人负担合同履行的规则•中止履行:–①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②适用于债权人不明的情况。债务人同一性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依法对抗对方履行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享有人:合同双方适用条件:•双务合同,履行没有先后顺序适用情况:(1)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2)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3)双方履行期限均已界满。后履行抗辩权享有人:后履行一方适用条件:双务合同,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适用情况:(1)应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2)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抗辩权举例♪某医院与东方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一大型综合性门诊楼工程。双方合同中约定,工程于2009年5月4日开工,医院负责工程现场三通一平,但此项工作迟迟没有完成,致使工期拖延一个月。医院请求法院认定建筑公司违约,要求赔偿,问法院应否支持医院的主张?♪答:东方建筑公司不违约。并且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窝工、停工损失。不安抗辩权享有人:先履行一方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方的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则中止履行一方继续履行,否则可解除合同关系。不安抗辩权举例甲乙双方1月1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方卖给乙方1批设备,总价620万元,约定1月15日交货,1月20日付款。甲方交货后,乙方认为质量较好,又于1月18日与甲签订另一笔购货合同,设备价值500万元,约定2月10日交货,2月30日付款。后至2月10日,甲方拒绝交货,因为乙方一直未付第一笔货款,乙方欠缺信用。甲方主张是否成立?如乙方支付第一笔货款,并对第二笔货款提供担保,甲方应否付货?答:成立(举证责任);应该付货。合同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行使条件:⑴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⑵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⑶债务人的权利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⑷代位权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条件:应当通知债务人(增加的履行费用让与人承担)不得转让的情形从权利一并转让,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承担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条件: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从债务一并转移,但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承担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由原合同的当事人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和义务。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条件:必须经原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从债务一并转移,但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承担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履行期限界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工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Theend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