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计价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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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合同计价形态为了推进工程产品定价的市场化进程,我国工程合同计价方法已逐步从定额计价转变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从2003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有一个问题经常引起争议,即业主提供的清单工程量有没有合同约束力?有无约束力反映了合同计价形态的不同,亦即到底是单价具有合同效力还是总价具有合同效力?这个问题在新出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中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业主对清单工程量负责,投标单价具有合同效力,投标总价只是一个暂定价!具体条文依据如下:“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以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08规范”要求采用的这种“纯单价合同”是建立在分阶段平行承发包模式的背景下,业主方负责图纸设计和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只负责按照图纸施工、按清单计价(实质就是按清单内容施工)。这种计价形态看似比较合理,也符合我国目前设计和施工割裂的行业现状,但也会带来一个问题:既然“08规范”如此鼓励承包商只对施工阶段负责,那又怎么能指望我们的承包商具有设计施工一揽子承包(总承包)的能力呢?而国家一贯的政策是大力鼓励对总承包企业的培育!笔者认为,“08规范”这种在计价形态上的“一刀切”做法(尤其是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值得商榷的,计价形态应结合项目自身情况来选择并通过招标合同文件来约定,合同计价形态选择有其内在的机理。本文拟通过梳理建设工程合同计价形态的一般演化路径入手,剖析建设工程合同计价形态选择的内在机理。工程合同计价形态演化路径在工程承发包市场处于平行承发包阶段、工程咨询市场没有形成或刚处于起步阶段,合同计价形态大多呈现为“施工图总价合同”;为了提高承包市场的竞争效率以及咨询市场的发展,业主方有动力也有能力在提供细化设计图纸的基础上提供工程量清单,进一步统一竞争平台,此时合同计价形态呈现为“清单单价/总价合同”;随着承发包市场形态从低端的施工承包逐步向高端的集成承包演变,业主更多地关注自身专业领域内的企业核心业务而把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工作交给总承包商或咨询方来统一实施,此时合同计价形态呈现为“初步方案总价合同”。工程计价形态的一般演化路径如图所示。施工图总价合同→清单单价合同→清单总价合同→初步方案总价合同(一)“施工图总价合同”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以前,工程合同计价形态大多是这种“施工图总价合同”,即根据细化设计施工图和技术规范(DetailDesignDrawing&Specification)得到的总价合同(LumpSumContract)。投标人按照招标时业主提供的细化施工图和政府定额的“定性规则”列项计算工程量,参照政府定额的“定量部分”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策略来自主报价,并对其所报“量、价”准确性负责。不过,“施工图总价合同”计价形态存在如下缺陷:1、针对相同的施工图,其“准确工程量”是唯一存在的,多个投标人都来计算这一“准确工程量”,显然是重复劳动。由于最终中标者只有一家,其他投标人在工程量计算上所投入的成本只能通过提高其以后中标工程的报价来得到补偿,无形中这种重复劳动所带来的社会成本最终提高了工程的整体造价水平,增加了业主的投资支出。无论从承包商的角度还是业主的角度,这种计价形态都是缺乏效率的。2、“准确工程量”是唯一的,但大多数情况下,每个投标人算出的工程量是不一样的。在低价中标的背景下,有可能某个投标人因为“漏算”工程量造成报价较低而中标,而那些没有“漏算”工程量的投标人反而被淘汰。这显然既缺乏效率,也不公平。3、既然在这种计价形态下,总价更具有合同效力,那理性的投标人就会在维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故意压低工程量,抬高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业主变更,承包商就可以主张按“抬高的单价”来进行变更结算。显然,这种“施工图总价合同”计价形态催生出的投标人报价策略对业主是不利的。综上分析得出,只要投标人自己计算工程量,或者说只要工程量不统一,业主就很难获取一个有竞争力的“真实单价”。现实中,这种计价形态下的变更计价难度较大,带来的纠纷也很多。(二)“清单单价合同”“施工图总价合同”计价形态在效率性和公平性上的欠缺促使工程合同计价形态的演化,“清单单价合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清单单价合同”指根据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BillsofQuantities&Specification)得到的固定单价合同(UnitPriceContract),即业主根据图纸提供统一工程量,并对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投标人按照清单填报单价,单价具有合同约束力,结算时工程量需重新计量。“清单单价合同”计价形态统一了竞争平台,表面看解决了公平性问题,但实际上要想真正保证公平性和效率性,必须有个前提条件,即业主能提供较为准确统一的工程量。若业主提供的工程量不准确,就会带来两个问题:1、投标人会使用不平衡报价策略使得其在工程结算中获取超额收益。因此,在“清单单价合同”计价形态下,投标人即使发现业主提供的清单工程量有误差,也不会主动指出。2、即使投标人不采用策略报价,工程量出入较大也会使得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失去合同约束力。目前国内很多工程为了赶工期,业主在细化设计图纸还没有出来的情况下给出一个暂定工程量清单来招标,而细化设计图纸一般要等到临近施工时才提供,结果往往是细化图纸的工程量与原暂定的清单工程量相差很大。因为工程量出入大,承包商有理由主张调整原投标单价,这使得当初的招标竞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这显然是缺乏效率和公平的。以上分析得出,“清单单价合同”计价形态要求业主必须要能提供准确的工程量,但问题是,如何能保证业主提供出准确的清单工程量呢?这就带来另一种计价形态的产生——“清单总价合同”。(三)“清单总价合同”“清单总价合同”指根据工程量清单和细化设计施工图(BillsofQuantities&devildesignDrawing)得到的总价合同(LumpSumContract)。业主在招标时既提供工程量清单,同时也提供细化设计图纸,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复核清单工程量,发现误差及时报告业主,业主最终提供一个经投标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的报价依据。这一最终工程量清单是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即使截标后发现这一最终清单与招标图纸相比仍存在漏算、错算,也不能更改原合同价。这种“清单总价合同”计价形态实质就是按清单报价、按图纸施工。在这种计价形态下,业主负有的义务其实已不是提供准确的清单工程量,而是提供准确细化的设计图纸和保证给予投标人足够复核工程量的时间。业主已把清单工程量准确性的责任转移给所有投标人,要求投标人复核清单工程量并指出误差。当然,这种情况下理性的投标人一般会主动指出误差的,尤其是“少算”误差。因为发现工程量(少算)误差的投标人并不知道别的投标人是否也能发现此误差,如果他发现误差不指出来而是通过提高报价来消化误差,万一其他投标人是真的未发现此误差而按照这个“少算”的工程量来报价的话,结果可能是未发现误差的投标人因未发现误差而报价低并进而中标,这显然是发现误差的投标人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说,在“清单总价合同”计价形态下,发现清单工程量误差的投标人指出误差要求业主统一调整是其最优的博弈策略。“清单总价合同”计价形态要求投标人承担复核工程量的责任,其实质也就是要求投标人在业主提供清单工程量的基础上各自重新计算工程量。但与“施工图总价合同”计价形态下纯粹为重复成本相比,这种计价机制带来的“收益”是投标人的复核计算带来了一个更为准确的统一工程量。同时,也有效规避了在“清单单价合同”计价形态下常见的不平衡报价问题,使得业主能获得较为真实的竞争单价(这一点也反映出“清单总价合同”合同本质上还是“单价合同”性质)。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与传统的“施工图总价合同”计价形态,还是与08规范”所要求的“清单单价合同”计价形态相比,“清单总价合同”这一计价形态都具有很强的优越性。(四)“初步方案总价合同”尽管“清单总价合同”计价形态具有较多优点,但其必须满足一个很强的限制性条件——业主要提供较为细化的设计图纸。随着主流承包形态向总承包方向发展,这一限制条件正逐步被放松,越来越多的(国际)工程采用一种新的合同计价形态——“初步方案总价合同”,即根据初步方案图纸或主要功能要求(scopedesignDrawing&funtionalspecification)得到的总价合同(LumpSumContract)。这种计价形态,一般是在招标时业主提供初步设计或功能要求,而细化设计由承包商完成。目前国际工程中采用“初步方案总价合同”这一主流的计价形态对承包商在技术、报价方面要求是很高的,这种计价形态下业主一般不会(或不能)提供具体工程量清单,而国内目前还正处于“清单计价”阶段,显然国内的工程计价形态要演化到这个层次还有一定的距离。当然,这种演化也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没有“清单计价”阶段培育的市场定价理念和能力,后面是不可能报出总承包的“一口价”的!不过,为了更好的与国际主流接轨,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承包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向“初步方案总价合同”这一高端计价形态的演化进程应适当加快,不能过于迁就国内目前行业分割的现状。建设工程合同计价形态的演化与工程承发包市场、工程咨询市场的成熟程度是密切相关的,随着工程市场的承发包形态逐渐由平行承发包向总承包演进,工程合同的计价形态也由“施工图总价合同”向“初步方案总价合同”方向逐步演化。工程实践中,不能教条地采用统一的合同计价形态(如“08规范”要求政府投资必须采用“清单单价合同”计价态)。当然,政府出台的有关工程计价政策也应该向这个方向加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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