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秦朝的法律制度一、主要法律《秦律》秦孝公元年(前361)商鞅携带《法经》入秦,于孝公三年主持变法。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将《法经》六篇改为六律,即《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从而奠定了秦律的基础。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颁行于全国。故李斯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又云“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秦始皇在秦律的基础上“一法律”、“定刑名”,在政治统一的同时实现了全国法律的统一。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法律部分记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六百条。第一种:《秦律十八种》,共202简,位于墓主身体右侧,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全文。田律: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厩苑律: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的法律。仓律: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金布律: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关市律:管理关和市的法律。工律: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均工: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工人程: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徭律:徭役征发的法律。司空: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军爵律:军功爵的法律。置吏律: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效: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传食律:驿站传饭食供给的法律。行:公文传递的法律。内史:内吏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尉杂:廷尉职责的法律。属邦: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第二种:《效律》:共61简,位于墓主腹部,简长27厘米,宽0.6厘米。标题写在第一支简的背面。规定了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作了详细规定,律中对兵器、铠甲、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尤为严格,也对度量衡的制式、误差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种:《秦律杂抄》:共42简,位于墓主腹部,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文较多。第四种:《法律答问》:共210简,位于墓主颈部右侧,简长25.5厘米,宽0.6厘米。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主要是解释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也有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第五种:《封诊式》: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米,宽0.5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简文分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括:《治狱》、《讯狱》、《封守》、《有鞫》、《覆》、《盗自告》、《□捕》、《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还有两个小标题字迹模煳无法辨认。争牛案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牛一头到县廷争讼,牛是黑色母牛,系有长套绳,并有角。告曰:甲、乙都认为是自己丢失了牛,请求县廷裁决。县令当即让令史检查牛的牙齿,发现牛已六岁;再分别询问甲、乙二人牛的齿数,由此判断出牛应归属于谁。(《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二、主要法律形式(一)律“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比较稳定的行为规范。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它由此而成为中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律简的出土,(记载有《田律》、《仓律》、《金布律》、《除吏律》等29种秦律)都称律而不称法,说明律是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二)令、命、制、诏“令”,即诏或诏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秦朝称为制和诏),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朝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可以改变律的规定。如杜周所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令带有很强的现实性。秦始皇统一天下,更定名号,君主称为“皇帝”,并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朕’”。令、诏大致都是因事而临时发布的。此后,“制”与“诏”成为皇帝命令的专称,不仅使之与其他人发布的命令区别开来,而且更赋予其最高威严,使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皇帝的诏令成为中国古代最基本的和效力最高的法律形式,诏令可以改变法律的规定。(三)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式”在文字上指“准则”、“标准”、“范例”、“模式”或“格式”之意。出土秦律中有《封诊式》。(四)法律答问这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所载《法律答问》共有187条。(五)程、课、廷行事程是章程、程式、规章的简称。“人程”是程中的一种,也称“员程”。秦墓律简中《工人程》,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规章。课是关于考核、检验的专门法规。秦墓律简中有《牛羊课》即关于考核畜牧官吏对牛羊畜养的法规。廷为朝廷、郡廷、县廷,行事即其审判事例。最高司法官廷尉的判例,更具权威。出土秦墓竹简的《法律答问》中有许多引用“廷行事”的事例,证明判例特别是廷尉的判例为秦朝法律形式之一。三、法律主要内容(一)刑事法规1.罪名(1)盗窃罪秦律继承了李悝《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原则,把惩治盗贼作为它的主要打击方向。盗窃罪中从重加重的有:合谋为盗罪,见知不举反而分赃罪等。(2)杀人罪分为:贼杀,即蓄谋杀人;盗杀,即抢劫杀人;以上均为故杀。斗镣,即斗殴致人于死,多为过失。擅杀罪,多为尊对卑,主对奴,处刑最轻。(3)降敌罪降敌会给统治者造成军事上和政治上的损害,故秦律给以严厉的制裁。《史记·商君列传》索引“秦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甚至夷及三族。(4)叛乱、谋反、不道罪由于这些行为对秦统治者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因而刑律采取严厉镇压的态度。如惠文王诬称“商鞅反”、“车裂商君以徇”。(5)诽谤朝廷罪《史记·高祖本纪》:秦法“诽谤者族”、“以古非今者族”。秦律甚至有“腹诽”之法,心里骂皇帝也受族诛。(6)藏书罪《汉书·景帝纪》张晏注:秦律,“敢有挟书者族”。(7)渎职罪即由于职务上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危害的行为,它侵害的客体是以国家利益为形式的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历来的刑罚是严厉的。秦刑律中官吏渎职罪的范围是广泛的,目的在于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巩固君主专制,加强对人民的统治。渎职罪有:司法官吏贪赃枉法罪、受贿罪、不直罪、纵囚罪、失刑罪、见知不举罪,经济管理方面的玩忽职守罪,如仓库管理的失职,徭役管理的失职,量器衡器不准确罪,官器物管理不善罪、会计失误的刑事责任、利用职权以官马私卒经商谋取暴利罪、手工业、采矿业、漆园管理不善的刑事责任、畜牧业管理不善的责任等,其他渎职罪如官吏不务正业罪、官吏执行职务过当罪、官吏丢失符印罪、官吏弄虚作假罪、废格朝廷命书罪、主守盗罪等。从官吏渎职罪,可以看出秦王朝是很重视吏治的,秦律充满着对官吏职务上责任的规定,既具体又明确,既有行政的也有刑事的惩罚,从申斥、罚甲、罚盾以至予以谪、戍、流放、徒刑、肉刑等刑罚。秦朝强调官吏职务责任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官吏的责任心和办事效能,使之忠于封建朝廷。同时也说明秦朝的法律是相当发达、完备的。门扇不紧失粮案这是战国时秦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案成例。《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实官户扇下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赀一甲。”即凡粮食仓房的门扇不紧密,导致谷物从里面漏出者。按成例,罚有关人员相当一副铠甲的钱。(8)诈伪罪诈欺和伪造在现代刑法中是两个罪,在秦律中没有区别的。计有:户籍、徭役方面的诈欺罪;谎报军情罪;诈增劳绩岁数罪;伪造官印罪等。(9)匿奸罪《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之法”、“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罪”。(10)斗殴伤害罪秦刑律规定:凡在斗殴中“决人耳”,“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者”,论耐。如将对方捆起来“尽拔其须眉”,完为城旦。使用兵器斗殴者较一般械斗为重,如“拔剑伐”,那怕是“斩人发髻”,也要完城旦。秦刑律与其后的封建法律不同,规定丈夫殴妻子与斗伤凡人同罪。(11)乏徭罪徭役和租税一样都是封建剥削的形式,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秦律中有《徭律》专章,足证秦对徭役的重视。(12)逃亡罪出土秦律有:伪造证件逃亡罪、携公物逃亡罪、隶臣妾在服刑中逃亡,为人妻逃亡、协助秦人逃亡出秦国,对逃亡者要分别处赀罚、笞刑以至肉刑。(13)诬告罪秦恐诬告会造成混乱,因此规定诬告罪。又规定“告不审”以区别于诬告,以免妨害“告奸”。二者的界限在于故意与过失,诬告为故意,反坐;告不审为过失。秦律还“告盗加赃”,就是故意夸大犯罪情节,以陷人于重罪,亦属故意陷害,从重论处。还规定准许囚犯检举揭发,但如系诬告,本人之罪如轻于诬告之罪,以诬告之罪罪之。这些规定保护了“正当”的告发,又可减少由诬告造成的混乱,对维护统治秩序有益,为后来封建刑法所遵循。(14)不孝罪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是封建刑法的主要任务,正如《为吏之道》所说“父慈子孝,政之本也”,所谓“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2.刑罚(1)笞刑古已有之,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使用比较广泛,以笞击的数量不同而分为“笞十”、“笞三十”、“笞五十”、“笞百”等,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减刑后的刑罚。(2)徒刑是在罪犯论处后,由专门机关拘系,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将犯人监禁在一定场所,强令服一定时限劳役的刑罚。根据史籍和出土秦律,秦代徒刑种类较多,且多与肉刑相结合。(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4)肉刑(5)死刑弃市。所谓杀之市,与众弃之。戮。戮尸刑晋邢侯与雍于争鄐(chù)而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左传》昭公十四年)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腰斩,“斫头曰斩,斫腰曰腰斩”,次于枭首。车裂;亢,又作坑,即活埋;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枭首,“枭谓斩其首而悬之也”,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示众。具五刑即“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可见具五刑是适用于被处族刑之犯罪者本人的刑罚,它是对磔刑的发展,也是后世凌迟刑的萌芽形式。(6)羞辱刑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剃光犯人的头发);“耐”、“完”(这两者是一刑二称,指仅剔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7)经济刑主要是“赀”,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赀”是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包括三种:一是“赀甲”、“赀盾”,纯属罚金性质;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赀刑的执行,当事人按期如数缴纳,否则视为欠“公债”,所谓“有罪以赀赎及有债于公”。可以用为官府服劳役的方式偿还,并按日计酬,秦律称此为“居”或“居作”。(8)族刑夷三族亦称“夷宗族”,即指从主犯上溯三世至祖父、下延三世及孙的男性世系亲属集团。(9)谇(s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