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第二审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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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概述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2、特点:(1)不能简单地认为第二审程序就是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因为对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审理可能是第二审程序,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甚至可能是审判监督程序。(2)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一个案件是否经过第二审程序,关键在于上诉人或检察机关是否依法提起了上诉或抗诉,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该案就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第二审程序再次审理,否则就不产生第二审程序。(3)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二、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1、任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以维持正确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裁定。2、意义(1)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护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2)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办案质量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一)上诉人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二)抗诉机关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再审程序的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三)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对请求人的资格、请求的时间和理由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二、上诉、抗诉的理由1、上诉理由“不服”2、抗诉理由“确有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诉讼程序错误三、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四、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一)上诉的方式、程序1、方式书状口头2、程序通过原审法院提出的,原审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报送上一级法院。(二)抗诉的方式、程序1、方式抗诉书2、程序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交,同时抄送上一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下级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一)初步的程序性审查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移送上(抗)诉案件函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份数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1、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2、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提出上诉、抗诉的部分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部分实体上程序上3、全面审查的主要内容:(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二、对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一)开庭审理方式1、含义第二审法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评议、宣判的方式审理案件2、适用范围(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3、开庭审理的地点案件发生地原审法院所在地4、庭审程序:(1)参照第一审程序(2)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员应当在一个月内查阅完毕。(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的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是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核实证据。(4)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上诉案件,应先由上诉方发言,对于抗诉案件,应先由控方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控方发言,再由上诉方发言,然后依次进行辩论。被害人也有权参加法庭审理。(5)辩论终结后,上诉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然后由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二)不开庭审理方式1、含义第二审法院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2、适用范围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2、审理程序(1)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2)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3)讯问被告人(4)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5)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三、对二审案件的处理(一)对(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注意: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决、裁定仍可上诉或者抗诉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1、第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审理,一并改判。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三)对自诉案件处理1、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结案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原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2、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3、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4、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四、审判期限1、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第156条规定的案件(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该法院批准3、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法院决定4、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对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二)要求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3、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三)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二、上诉不加刑的具体适用1、一审宣告缓刑的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宣告缓刑不当,二审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2、第一审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3、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4、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既不得加重上诉被告人的刑罚,对未上诉的被告人也不得改判加重其刑罚。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5、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认定罪名不当,必须依法改判,重新确定罪名,二审改判时,可以适用比原判较重的罪名。但是,如果罪名的变更需要改变刑罚时,则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第五节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一、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概念1、查封的财物,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查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种财物2、扣押的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扣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种财物3、冻结的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原物孳息二、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1、保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返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及时返还对于查封、扣押、冻结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当返还所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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