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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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18/2019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999年10月1日,中国《合同法》生效。在此之前,中国的合同法主要由《民法通则》的相关部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等专门法律构成。《合同法》不仅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适用于各种特殊合同的单行法规合并,同时,其“总则”中包含的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极大地填补了我国合同法的空缺;此外,该法结合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吸收了许多外国的和国际上的合同法的先进制度,可以说是对大陆法和英美法兼收并蓄的结果。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合同:契约,协议。广义上是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民事、行政、劳动合同等。合同法中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是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仅为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部分。(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等原则。(四)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法律中有确定的名称和调整规则。如: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规定。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如仓储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合同才成立。如自然人的借款合同要式合同:如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须书面形式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事先拟订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非格式合同:共同协商拟订合同条款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主体条款标的条款数量条款一般包括质量条款价款或报酬条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违约责任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广泛性、重复性、被迫性、不公平性的特点.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提供方应提示义务:以一定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免除、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内容予以说明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通常理解解释发生理解争议时按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有2种以上时非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非格式合同或条款同时存在时8下列格式条款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2、合同的形式口头书面: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如以行为等默认即只要有证据证明有合同关系,任何形式都可以(二)合同的订立程序1、主体:要具有主体资格当事人: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具有到死亡时消灭个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受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限制)订立者:代理人,代表人,负责人等等2、订立的程序(1)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建议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括合同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受要约人条件一承诺合同就可按此成立履行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要约的效力生效: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失效要约人撤销要约有效期已届满或未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涉及合同基本条款的变更)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生效前,可随时撤回。即撤回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生效后,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例外:有效期内(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写明要约为不可撤销或对方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承诺•含义:受要约人作出完全同意要约(对要约无实质性变更)的意思表示,有时可用某种行为来表示。•条件: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有效期内,与要约内容一致(酌情:可有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作任何变更的以外),以一定方式作出,如:口头、书面、行为等。承诺的效力效力:承诺一经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承诺不可撤销。承诺应在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按如下期限到达:要约为对话方式:除另有约定的应即时承诺要约为非对话方式: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其中承诺期限的起点按如下规定确定:要约为信件或电报: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为电话或传真: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逾期的承诺迟发的承诺:承诺期限结束后发出的承诺或承诺期限内发出但无论如何也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的承诺。法律规定为无效,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认该承诺的效力的情况外⇒承诺人造成没有迟发但迟到的承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正常情况下能够到达,但由于其他(如第三人)原因,承诺到达时已过承诺期限。法律规定为有效。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拒绝该承诺的情况外⇒非承诺人造成承诺撤回:撤回通知先于或与接受(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订立要约(具合同基本条款的订合同的建议)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对要约无实质性变更的同意)或新要约(对要约有实质性变更的答复)18特殊缔约形式1、招投标程序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2、拍卖程序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竞买:要约拍定:承诺3、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或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而未签字盖章的,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未成立发生时间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情形:恶意磋商,欺瞒,不承担先(附)合同义务(说明、告知,保密义务)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结果:追究过失方赔偿责任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生效2、合同效力的要件有效合同主体合格无效合同:根本缺乏生效要件,违法内容合法和违背公共利益的合同→绝对无效意思表示真实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缺乏真实意思程序(形式)表示→相对无效合法效力待定合同:不符合生效要件,法律允许补救(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1、有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合同,成立时生效。–须特定程序的合同:有效合同,手续后生效。–附条件的合同:有效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条件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合法事实。–附期限的合同:有效合同,期限到时生效、失效。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其中下列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超出其能力签订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合同法定代理人不追认:无效合同有效合同:纯获利及与其能力相适应合同催告权:知其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起1个相对人的月内以通知形式行使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追认之前行使有效合同:表见代理,对方为善意相对人无权代理人效力待定合同被代理人追认,相对人权利如上:有效合同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效合同代表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如法人代表,负责人等签订的。越权代表的行为人给组织带来损害的,由组织内部处理。例外,对方为恶意相对人。有效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后取得处分权的外人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除上情况外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自始无效,不履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即合同的无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有溯及力。合同中约定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事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全部无效合同分类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例定金规定超过20%则超过部分无效,20%内仍然有效无效合同的处理不可返还法律上:被第三人合法占有返还(除事实上:商标等无形财产或财物已损)或没有必要返还或折价补偿:无过错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有过错追缴财产,收归国家⇒双方过错(恶意串通)第三人行政、刑事处罚3、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瑕疵或者欠缺要件,受损害或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撤销合同的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请求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当事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请求,则合同生效,当事人的请求权自动消灭。合同变更和撤销不影响当事人向对方索取赔偿的权利。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的情形误解人自身过错:因知识经验不足造成认识上的错误,无故意重大误解误解重大一方故意,利用优势或对方没经验当显失公正双务有偿合同订立时已存在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另一方真实意思一方有主观故意:知对方处境另一方有危难: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乘人之危苛刻条件,获不当利益:乘人之危之行为受害人因被迫订立合同而遭受严重损失31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特征:(1)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是双务有偿合同(4)是诺成合同(5)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32二、买卖合同的种类1、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可分为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211页:特种买卖种类)2、根据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特定物买卖和种类物买卖。(掌握合同法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转移及特殊规定)3、根据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竞争性买卖合同和非竞争性买卖合同。4、根据合同履行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订立同时即履行)5、根据当事人的买卖是否一次完结,可分为一次性买卖和连续交易的买卖。8/18/201933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2、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13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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