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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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天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介绍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蔡若莙2011-03-25天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介绍提纲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及《社会保险法》导读1我市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简介2LOGO第一部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及《社会保险法》导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我国社会保险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我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补充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保障作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建设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为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和制度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体系有缺失,制度强制力不够社会保险制度分割,缺乏衔接社会保险筹资渠道偏窄,难以满足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的需要制度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社会保险法》起草和审议过程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部从1993年开始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并于1995年将《社会保险法(草案)》报国务院。1998年后,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部第二次组织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并于2001年再次将《社会保险法(草案)》报国务院。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第三次组织起草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并于2006年报国务院。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7年12月、2008年12月、2009年12月和2010年10月,对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并于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精神以入为本,着眼于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确立框架,循序推进《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总则,共9条,规定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社会保险的项目、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职责、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职责、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中的作用等第二章至第六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单独成章,对每项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等作了规定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共7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及其职责、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措施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共8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管理使用原则、统筹层次、基金预算,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补贴的职责《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共4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体系的设立原则、基本职责等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共8条,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法实施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监督职责,并专门对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等作了规定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共11条,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等社会保险的参与者,违反本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第十二章附则,共4条,着重强调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要求将被征地农民按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最后规定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了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筹资渠道,加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确立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确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LOGO第二部分我市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简介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简介“五险合一”经办模式形成养老保险1986-11医疗保险2001-11工伤保险2004-1生育保险2005-9失业保险征收2005-10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简介“五险合一”经办模式的完善发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07-1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8-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09-9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0-1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简介统一征收征缴环节实行一表结算,结算单上涵盖各险种参保数据,一笔缴款缴纳全部险种款项五险合一分别支付按各险种支付政策分险种进行支付,由银行进行全险种代理发放,实现社会化发放我市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简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全部应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下限: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限: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2011年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1720元和9380元。我市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简介各险种费率Socialinsurancerates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工伤保险三类行业基准费率:0.5%、1%、2%生育保险:用人单位0.8%失业保险:用人单位2%,个人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9%+2%,门(急)诊1%+1%,大额救助职工200元,退休300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儿童100元,成年居民三档标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简介缴费年限管理1993年1月1日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截至时间为1992年12月31日。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补缴费管理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保的城镇企业,其2007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补缴时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其2008年以后跨年度发生的欠费,应补缴欠费本金及保值费用;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企业,如涉及补缴费用的,应补缴欠费本金及保值费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人员,本人经区县劳动保障局确认符合补缴条件的,应补缴欠费本金及保值费用。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简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其它待遇•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救济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基本养老金享受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新人新办法”:1998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中办法”: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老人老办法”: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本市原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中人中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中人中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中人中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全部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b×1.00〕÷N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b为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N为职工视同和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中人中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加发补贴:获得一次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发给35元;获得一次市级特等劳动模范称号或两次以上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发给70元;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发给105元。·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含已由管理岗位转为生产岗位的),加发50元补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门诊特殊病门(急)诊医疗保险大额救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四类待遇标准门诊特殊病门(急)诊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就医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1100元、17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70元、350元、500元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支付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建国前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市级以上退休劳模报销9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80%,建国前老工人、市级以上退休劳模报销9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诊特殊病病种: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为1300元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支付比例:在起付标准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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