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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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政策依据:法53条法55条条例11条财税[2009]60《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2009】38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函【2009】6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依据:法53条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法55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条例11条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二、清算对象问题: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就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吗?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企业解散企业破产其他原因清算(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二、清算对象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三、清算期的确定1月1日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注销税务登记日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清算期经营期清算日的确定:(北京地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三)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四)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进行清算之日。四、清算期纳税人的确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公司股东层面公司层面投资五、清算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六、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公司层面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举例:某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的资产负债表记载:资产的账面价值336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3890万元、资产的可变现净值423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3750万元、负债计税基础3700万元、最终清偿额3590万元,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7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100万元。分析:清算所得=4230-3890-70-100-20+(3700-3590)-100=160(万元)清算所得税=160×25%=40(万元)公司层面: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北京地税)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一)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二)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后,打印《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并返还纳税人一份。企业备案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清算所得税申报:(北京地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一)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二)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三)资产盘点表;(四)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清算所得税申报:(北京地税)(五)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六)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八)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送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六、清算所得税的计算股东层面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举例:假设某企业2009年10月16日终止经营。停止生产经营之日的资产负债表(单位:万元)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交易价格)现金100100100应收账款200200180存货310400380固定资产:房产200022003500机器设备190021001400无形资产(专利)708090待摊费用10(预付租金尚未摊销额)1010合计:459050905660负债账面价值负债计税基础最终清偿额应付账款:200020001800应交税金:900(以前年度欠税)900900应付工资:300300300短期借款:150015001400预提费用:300(预提短期借款利息)3000预计负债:10(售后服务费)010合计:501050004410所有者权益金额(单位:万元)实收资本800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00盈余公积0未分配利润-1620合计-420企业所有者权益结构如下:其他资料企业在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100,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150,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300,企业将在预计负债中提取的售后服务费支付给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公司已销售产品的售后维修。要求:计算清算期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分析:公司层面清算所得=5660-5090-100-150-20+(5000-4410)-300=590清算所得税=590×25%=147.5股东层面企业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5660-100-150-20-147.5-4410=832.5企业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财税【2005】1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政策分析:•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不是同一个概念,其税务处理也是迥然不同的。–企业转让全部产权的内容是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四者缺一不可;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内容是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企业转让全部产权后,被转让企业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协商确定;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后,转让企业继续存在,只是将经营类型由从事营业活动(制造业、加工业、交通运输等)转变为投资活动(投资公司或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变更。•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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