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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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锦案例一小伟就读于某高中,有一次他在A公司的购物网站上发现一部最新型的笔记本电脑正在进行新上市促销活动。一时心动,他在网站上填写订单购物笔记本电脑,并要求在电脑送到家中时付款;在订单上的“年龄”,小伟填入“21岁”。小伟的父亲在电脑送到时候才知道,并反对小伟购买,他想知道实际上未成年的小伟没有经过父母同意所签订的买卖契约是不是有效?有效。(一)小伟父亲反对该行为的依据。依照民法,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必须由法定代理人(原则上为父母)代为法律行为,至于10岁之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只有限制行为能力,所以10岁之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签订的契约,原则上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承认,才能发生效力。但有以下例外:纯获法律上的利益:例如接受赠予等。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例如购买一般书籍、日用品等。法定代理人允许处理的财产:例如父母给予子女的零用钱。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笔记本电脑来说,以一个高中学生的年龄和身份来看,并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用品,除非用自己的零用钱购买,否则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为了购买笔记本电脑所签订的买卖契约,在父母承认以前,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思想还没有完全成熟,可能会考虑不周全,而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契约。但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用欺骗的手段,使得对方相信他已经成年或已经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契约,那么所签订的契约在法律上还是有效。(二)关于小伟行为的认定。在网络上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网站经营者实际上只能凭借由使用者自己点选选项或填写表单的方式,来确定使用者年龄、个人资料等。小伟谎称自己的年龄,使网站经营者一位填写网上购物单的人已经成年,就算他事先没有得到父母同意,事后父母也拒绝承认,但所签订的买卖契约在法律上还是有效。案例二A网站正在进行名牌化妆品的折扣促销活动,由于A网站所提供的折扣优惠很吸引人,而且注明货到付款,小惠终于决定购买,于是在网上填写订购单,并留下个人资料和电子邮件地址。过来几天,A网站用电邮通知小惠,表示折扣商品已售完,但从此小惠的电邮经常收到该网站寄来的商品促销广告。小惠觉得有受骗的感觉,她认为既然已经在网上订购,A网站应该就要依约交付所购买的化妆品。你认为小惠的要求合理否?不合理。(一)网络上的买卖契约究竟何时生效?在网络购物时,因为互联网上每个网站的经营内容、形态都各不相同,而且每个网站要求网络使用者所采取的订购方式也不完全相同,所以网络上的买卖契约究竟何时生效,要依实际情况定。原则上,对于一般商品,如果网站经营者只是把商品用电子目录的方式放在网站上展示,让使用者上站浏览,那么这种经营方式实际上就和一般邮购业主把商品目录寄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类似,依照民法,消费者决定购买并填写、寄送订单给卖方,是消费者对邮购业主表示希望购买的意思。这时,买卖契约必须等卖方收到订单并同意出售的时候才算有效。如果使用者所购买的是非实体商品,例如电子书、软件等,因为网站可以在使用者填写网上订购单以后,让使用者直接从网站上下载所购买的电子书或软件,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认为在网络使用者依照指示填写,并且上载订购单、完成付款手续的时候,例如键入信用卡号码等,买卖契约就已经有效成立,网站必须让使用者下载所购买的电子书或软件。综上所述,小惠与A网站的契约行为并未生效,故其要求不予以支持。案例三今年5月22日上午,某论坛上一名网友发了题为《偷拍公交见闻》的帖子,并上传了4张未经任何处理的照片。图片的内容是一名孕妇挺着大肚子站在公交车上,她身边3个座位上坐着3名男子,这3名男子不是低头,就是把头扭向窗外,没有人给孕妇让座。孕妇就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这一幕,照片中,3名乘客的面部被曝光。该网友(也就这名孕妇)没有做更多评论,只是在照片最后写了一句:“真给青岛男人丢脸!”这个帖子发出后,一时间成了论坛最热的帖子。网上言论一方面谴责乘客冷漠,另一方面谴责孕妇侵权。孕妇让座事件一名当事人因为被曝光,因此被单位解除合同(正在试用期),据说当事人在整理资料,直接找孕妇单位讨个公道,并且已经找到其单位要求赔偿。有律师认为,“在这件事中,孕妇并非将别人的照片作善意地使用,也没有征得当事人的许可,就将照片公布,肯定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就算是小偷,你也无权随便在网上贴照片来谴责’。这位孕妇此举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精神权利的损害,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案例四如果你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时隔不久,却发现这篇文章在既未征得你同意、又未支付你稿酬的情况下被其他杂志转载了。面对这样的遭遇,你会采取何种行动?恐怕不少人会选择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但是,如果类似的情况,发生在互联网上呢?日前,市一中院受理了一起网络侵权案。普通网民阎世豪委托律师,将国内5家知名网站告上了法庭。案情如下:1998年,阎世豪以网名“明月”向“榕树下”网站投了一篇稿件,被该网站采纳发表。今年初,阎世豪在网络上发现,他的这篇文章被多家网站转载,且原作的标题被更改,有些章节被删改。面对如此明显的侵权事实,阎世豪决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本案尚未开庭,已有两家网站向他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开庭后,又有两家网站在法庭上与他达成和解协议。上月底,法庭对唯一“坚持到底”的亿唐网站作出判决:全额赔偿其侵犯阎世豪著作权带来的所有损失,并在判决生效后在其“首页”上赔礼道歉。本案的代理律师赵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案例五阿文最近收到A公司寄来的电子邮件,表示正在促销电脑,甚至提供赠品吸引网络族购买,阿文大为心动,特地前往A公司网站一探究竟,果然有折扣优惠的促销活动;不过听说网上购物纠纷不少,阿文想知道将来如果有纠纷或者涉及不实广告的问题,A公司的电子邮件和网页可不可以当作证据?把电脑记录当作证据的时候,原则上必须提出“原件”,也就是原始电脑档案;但是由于电脑档案或记录只能在电脑上读取,而且如果要当作证据的知识电脑资料库中的部分记录,而电脑资料库中可能还储存其他无关的庞大资料甚至机密资料等,如果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可能不适当或有事实上的困难;所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把电脑记录当作证据的时候,可以治提供电脑档案内容的书面,例如把电脑记录的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用打印出来的书面当作证据,不需要提出原始电脑档案,但是必须证明打印出来的内容和原始档案相同。使用电脑记录当作证据,所要面对的真正问题时证据力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判断电脑记录是什么人所制作?什么时候制作?内容是不是已经被事后修改?等等问题。这些问题恐怕都必须借助科技手段解决,例如公私密钥和认证机构等。除了维护电脑讯息内容的隐秘性以外,也是为了确保电子讯息的不可否认性和完整性。案例六老赵原来在A食品公司上班,任职期间参与A公司的一项新产品秘密开发计划书,在产品开发计划书中,老赵也提供了重要一件,不过在完成新产品开发以后,老赵就被别的一个公司高薪挖角。老赵想知道,他可以在新公司使用他原来在A公司所参与开发的新产品配方吗?是否可以使用要看这个商业秘密属于谁。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除了由其他公司转让或授权使用以外,还可以由内部员工自己研究开发,或者聘请工司以外的人员研究开发。而这两种方式都会涉及到如何决定谁拥有商业秘密的问题:一.属于员工的职务范围,那所研究的就是商业密秘,原则上归公司所有,除非在公司和员工之间另有约定。如果不属于员工的职务,就归员工所有。二.出资聘请公司以外的人研究开发如果公司出资聘请外部人员开发,关于谁拥有商业秘密,就由双方自行约定。如果未约定,则依照法律规定,研究开发出来的商业秘密归受聘人所有,但委托研究公司还是可以在公司营业上使用开发完成的商业秘密。案例七小武毕业后在经营多媒体光盘的A公司上班,逐渐了解了多媒体光盘的设计制作过程和市场特性,在高薪诱惑下,小武想跳槽到B公司,但是因为在进入A公司的时候,曾经和A公司签定了契约,约定小武在离职2年内,不可以到其他竞争对手公司上班。小武想知道在他离职以后,A公司可不可以因此而禁止他到其他公司上班?为什么?许多公司为了确保对员工的培训成果,并且防止同行挖角,或者避免员工在离职以后,把公司的商业机密使用于新任职公司,而回过头来和原任职公司竞争,所以除了要求员工不可以在任职期间私自经营同类业务以外,也有越来越多的公司要求员工签约,约定员工离职以后,不可以在其他经营类似业务的公司上班。目前我国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签定竞业禁止条款,但基于契约自由,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签署,应该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由于这种条款对员工离职后的工作机会产生重大限制,对于离职员工的经济生活也会造成影响,因此一般都认为,竞业禁止条款必须有适当限制,超过合理范围,应该认为无效。案例八石先生原来在A杂志社担任广告业务工作,由于和主管不和,已经跳槽到另一家同类型的B杂志社。因为A杂志社客户众多,所以A杂志社都是使用电脑储存处理广告客户的地址、电话、负责人、联络人等信息。为了利用这些客户资料开发业务,石先生侵入A杂志社的电脑系统,把客户档案移到自己电脑上。石先生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中的盗窃罪,限于窃取别人的“动产”(指除不动产以外的有形物)。由于电脑使用越来越普遍,电脑档案逐渐取代了传统文书,在很多情况下,电脑档案价值超过一般动产,所以,擅自把别人档案移植到自己电脑上,可以依照刑法上的盗窃罪处罚。案例九在出版社上班的小刘因为不满人事部胡经理的作风,忿而辞职;辞职以后,对于自己在该出版社上班时所受的怨气仍然难以忘怀,尤其对于胡经理的尖酸刻薄,更是愤恨不平;小刘于是在同行经常去的BBS上把胡经理比喻为吃人不吐骨头的吸血“狗”,不曾上过网络的胡经理在其他同事告诉他这件事后非常生气,立刻到法院告小刘公然侮辱。在公共场合中以言辞或文字辱骂他人,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公然侮辱罪。所谓“公然”,只要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以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下,就算。张贴在BBS上的意见和言论,更是开发给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的网络使用者自由上站阅读,所以,在BBS上发表的言论,在法律上看,就是公开言论。原告不需要亲自听到或看到他人侮辱他的言辞或文字,重要的是所侮辱对象是不是已经具体到足以使看到或听到这些侮辱言辞的人,知道被侮辱的人是谁。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如果从描述的方式来看,已经足以使人判断出所要影射的人是谁,就可能成立侮辱罪。案例十阿飞有次成功的破解密码,侵入某大公司的电脑系统,阿飞非常得意,在浏览各项机密档案之后,留下造访记录当作纪念,公司发现后立即对阿飞提出起诉。阿飞算不算违法?依照有关法律,以恶作剧为目的的网络黑客,也可能构成犯罪。密封文书所记载的内容往往具有秘密性,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就任意拆开并阅读内容,可能会侵害文书所有人的隐私权或营业秘密;因此,如果无故拆开别人的封缄文书,会触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经过加密或以密码管制的电脑档案,在法律上跟“封缄文书”相同,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就擅自破解秘密就读取电脑档案的内容,在刑法上所代表的意义就相当于拆开别人的密封文书,所以,破解密码侵入电脑系统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触犯刑法上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另外,如果侵入电脑资料库的行为对电脑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干扰,依照我国刑法,可能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侵入的是国家事物、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处以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十一小强对同事小玲素有好感,但是最近他怀疑有第三者对小玲虎视眈眈,而且经常用QQ给小玲聊天,为了探究真相,小强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获悉小玲的QQ帐号密码后,便在第二天一大早赶在小芳之前打开小玲的QQ,读取小玲的聊天记录,小玲发现后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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