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法规本章主要讲述了几个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方面的法规与规范。本章提要本章内容8.1建筑法概述8.2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8.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法规和规范8.1建筑法概述狭义建筑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建筑活动过程中的基本法律,该法律共分八章85条,分别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做了相关规定。广义建筑法是指除《建筑法》外,还包括所有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建筑法是指调整在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8.1.1建筑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建筑法所调整的对象有两种社会关系,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另一种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属于行政管理关系。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8.1.2建筑许可8.1.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4)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从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人员实行资质或资格审查,并许可其按照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的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两类。8.1.2.2从业资格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一种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考试和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建设工程发包是指建筑单位采用一定的方式,在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定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的活动。8.1.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8.1.3.1建筑工程发包建筑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类。政府投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实行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项目,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发包。建筑工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活动。8.1.3.2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8.1.4建筑工程监理国家对建筑活动实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法规定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8.1.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纵向方面的管理主要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横向方面的管理主要指建设工程各方如建筑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的质量责任和义务。8.1.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8.2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1998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又公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共分8章86条,分别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8.2.1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使用土地的权利。8.2.1.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占有耕地补偿制度。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8.2.1.2土地的利用和保护(1)建设用地概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8.2.1.3建设用地(2)建设用地的批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a.基本农田;b.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c.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3)征用土地的补偿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b.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土地的;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d.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e.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招标投标法是调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8.2.2招标投标法(1)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有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8.2.2.1招标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是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一种广泛的通告。招标公告的目的是使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具有公平的投标竞争的机会。投标邀请书是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的参加投标的邀请。(3)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开始之前或者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专业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a.施工经历,包括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b.为承担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状况,包括管理人员和主要人员的名单和简历;c.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d.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4)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评标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的价格一般等于编制、印刷这些招标文件的成本,招标活动中的其他费用(如发布招标公告)不能打入该成本。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投标人及其资格要求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响应招标,是指投标人应当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b.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8.2.2.2投标(2)编制和送达投标文件对于建设施工项目招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a.投标文件的编制b.投标文件的送达c.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3)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的组织方式。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1)开标所谓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启封揭晓。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8.2.2.3开标、评标和中标(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或应邀参加该委员会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b.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3)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1999年3月15日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合同法》共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共23章,428条。8.2.3合同法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8.2.3.1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愿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4)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1)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订立合同的程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这一过程一般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8.2.3.2合同的订立a.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要约应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b.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的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发出,但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除外。(2)合同的基本形式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的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合同生效的条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8.2.3.3合同的效力(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虽经协商一致,并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的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a.全面履行的原则b.诚实信用的原则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