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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模块九建筑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9.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9.2施工节约能源制度9.3施工文物保护制度[讲授新课]学习目标:1.掌握《环境保护法》中对施工环境保护的规定;2.掌握环境保护基本制度;3.掌握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4.掌握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5.了解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是指1989年12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广义的环境保护法指的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9.1.1环境保护法概述影与投影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1)环境规划制度环境规划(EnvironmentalPlanning)是指为了使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国家将“社会-经济-环境”作为一个复合的生态系统,依据社会经济规律、生态规律和地学原理,对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研究而对人类自身活动所做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安排。环境规划制度②环境规划的编制程序①环境规划的分类和内容(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①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②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环境影响评价(4)“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下几个方面的开发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③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①设计阶段②试生产阶段“三同时”制度(5)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排污收费的对象②排污收费的范围③缴纳排污费以外的其他法律义务和责任(6)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在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②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①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限期治理制度(Deadlinemanagementsystem)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源,由法定机关做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7)限期治理制度③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①限期治理的对象②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期治理制度(8)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Environmentalstandardssystem)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态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我国的环境标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环境标准的分类②环境标准的分级③环境标准制定权利的划分环境标准制度(9)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二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9.1.2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水污染防治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两次修订,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比修订前增加了30条。(1)更加突出饮用水安全;(2)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3)生态补偿机制写进法律;(4)明确规定禁止超标排污;(5)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扩大;(6)“区域限批”手段法制化;(7)公众参与有保障;(8)排污许可制度进入法律;(9)创设排污单位的自我监测义务;(10)事故应急处置规范得到加强。2.水污染防治措施(1)一般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或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和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2)水污染的防治•水污染(Waterpollution),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防治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1、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2、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3、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水污染的防治9.1.3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4月29日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大气污染,是指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对人类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总的职责作出规定,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体制(1)统一规划管理;(2)依靠科学技术;(3)综合手段调整;(4)重视植树绿化;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体制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大气污染(Atmosphericpollution),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人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如果不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加以控制和防治,将会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条件。(1)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2)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大气污染的防治9.1.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9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二十二次常委会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现实生活中能够产生环境噪声的噪声源比较多,涉及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是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实施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①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下列主要工作。a.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b.根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c.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等。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下列主要工作。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b.建设项目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c.企事业单位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申报的审批。d.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e.负责接受工业企业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固定设备的申报。f.负责接受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产生环境噪声的申报。g.负责接受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h.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2)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有关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和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如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者予以处罚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至三十条对防治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作出了规定,概述如下:①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入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的影响。③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根据噪声环境保护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逐步在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④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⑤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特别提示:•不对环境造成污染是每一个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而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尺度就是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企业之所以对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了干扰,就是因为有该企业噪声超标的前提,那么它也就没有履行不污染环境的义务。不履行保护环境义务者,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1)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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