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表:教学与研究,2003年第7期从完全合同理论到不完全合同理论杨其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99级博)摘要:与研究非人格化的价格机制的主流新古典经济学所不同,合同理论试图揭示理性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然而,与所有的科学研究一样,合同理论内部也存在不同分支或学派,并且它们之间存在继承与发展关系。从总的趋势来说,随着研究的深入,合同理论研究的热点正在从完全合同理论转移到对合同不完全性的关注。本文将对这种转变过程作简要的介绍,然后较为重点地介绍不完全合同理论及其发展等前沿问题。关键词:合同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不完全合同理论合同理论逐渐兴起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而且是当前国际学术界十分活跃的一个研究领域。与研究非人格化的价格机制的主流新古典经济学所不同,合同理论试图揭示理性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然而,与所有的科学研究一样,合同理论内部也存在不同分支或学派,并且它们之间还存在继承与发展关系(见表1)。从总的趋势来说,随着研究的深入,合同理论研究的热点正在从完全合同理论转移到对合同不完全性的关注。本文将对这种转变过程作简要的介绍,然后较为重点地介绍不完全合同理论及其发展等前沿问题。一、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我们知道对企业内部关系的关注是刺激学术界对合同理论研究的导火索。随着第二次产业革命的发展,所有者与经营者统一的古典资本主义企业被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现代商业企业”(modernbusinessfirm)所取代(Chandler,1977,1990),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企业中最重要的合同关系。怎样才能减少代理成本,最大化委托人利益也就成为经济学家研究的新焦点。在这个框架中,委托人面临着多种代理风险:1、在签约时代理人利用私人信息进行“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2、合同执行过程中代理人拥有自然状态的私人信息所引起的“隐藏信息”(hiddenknowledge);3、与代理人事后行动的不可观察性相关的“道德风险”(moralhazard)。也就是说,代理问题的根源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并没有太多的担心,因为他们得到了无数优秀的经济学家的同情与帮助1。在经济学家的“帮助”下,委托人变得具有足够的理性,不仅可以预期到未来或然事件(contingencies),而且还可以识别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偏好差异,从而设计出恰当的合同,并且这些合同即使不能够自我实施,也可以在第三方(尤其是法院)的帮助下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再谈判。通过这些带有特定人格性特征的合同,委托人不仅可以实现与代理人之间的最佳风险分担,而且也最大限度地获得了激励代理人的好处。因此,我们称该理论为最优合同设计或机制设计与执行理论(可参见Hart&Holmstrom,1987)。1经济学家为什么要站在以投资者为代表的“委托人”的角度,并且先验性地把“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挂钩?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因为这种主流分析框架的基础从来没有被认真考察过。2总之,在正式的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中,虽然委托人的合同设计受到信息不对称等条件的约束,因而不同于阿罗-德布罗模型中的非人格化的完美合同(perfectcontracts),但是仍可算是“完全合同”(completecontract)。鉴于此,正式的委托代理理论通被称为“完全合同理论”。不过,我认为将之称为“最佳完全合同”(optimalcompletecontract)(Tirole,1999,p.744-746)可能更为准确,因为它们毕竟只是“在关于他们未来偏好和未来可选择集合等给定的有限知识条件下,当事人所签订的最佳合同”(Tirole,2001,p.14)。二、交易费用经济学(TransactionCostEconomics)不可否认,完全合同理论深化了我们对许多现实生活现象的认识,而且还帮助各种委托人设计出各种控制代理人的机制。但是,完全合同理论并没有从根本上跳出传统的阿罗-德布罗模型2:合同不仅是完备的,而且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的费用被忽视,因此除了委托人有制定合同和监督合同执行的权力之外,完全合同理论并没有为“权威”、“控制权”或“权力”等留下存在的空间。财产权以及财产权配置也就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仅仅作为给定的外生变量而存在。然而,这些被完全合同理论忽视的东西却正是我们理解包括企业在内的许多现实经济现象的关键。Coase(1937,1960)的开创性研究激发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研究热情,其中以Williamson为首的交易费用经济学派的研究尤为引人注目3。他们的研究表明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交易费用”:(1)当事人为了寻找恰当的交易伙伴而必须花费的“寻找费用”;(2)交易各方预期在交易关系的有效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或然事件及其对应策略所花费的“预测费用”;(3)交易各方为了达成协议而谈判签约所花费的“签约费用”;(4)监督、贯彻实施合同条款所花费的“执行成本”。这些交易费用的现实存在导致大量的合同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合同含有缺口或遗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产权和组织制度的研究就变得很有意义。Williamson将交易作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他认为交易费用的主要是源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导致人们无法对未来或然事件及其对策做出完全的预期,而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要求人们为合同留下缺口,以便事后根据情况的变化做出适时的、连续的决策调整,以适应实际需要。与此同时,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又是不确定性的重要来源,这就要求人们设计出恰当的合同或组织形式来治理这些交易。因此,在Williamson看来,合同或治理结构就是用来防止机会主义风险从而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并且同时节约有限理性。Williamson还进一步认为关系专用性投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是描述交易特征的三个维度,并且由此指出具有不同交易特征的交易就要求不同的治理结构(从市场治理到企业科层治理)与之相适应。不过,在这三个维度中关系专用性投资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变量,因为正是专用性投资的存在才是的交易特征发生根本性转变——从事前的市场竞价交易转变为事后的少数人之间的持久而连续交易,而且关系专用性投资也是机会主义行为的最大来源。对“私人秩序”(privateordering),而非“司法中心主义”(legalcentralism)的强调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另一个特点。Williamson认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仅在签约人之间存在,而且签约人和地三方(尤其是法院)也存在,外加法官的有限理性,这些都使得法院无法适合支持那些长期性非常强的交易,而这些交易只能靠交易双方选择恰当的合同形式来解决。Williamson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而且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事实上,专用性投资及其一体化问题也就是从这儿开始成为了合同理论研究中心。2有的经济学家认为以正式委托代理论为代表的完全合同理论与阿罗-德布鲁的完美合同理论之间并不存在本质性区别都不敢确定(Foss,1998;许成钢,1998)。3三、不完全合同理论(incompletecontracttheory)在学术界“不完全合同理论”更多地是用来专指以Grossman-Hart(1986)和Hart-Moore(1990)所开创的分析框架——往往被简称为“GHM”理论。Hart等人注意到虽然交易费用经济学对交易费用与合同不完性给予了高度重视,而且还对各种组织的形成做出很强的解释力,但是“它对权力是重要的观点或者制度安排是对经济主体之间权力配置设计的观点却未能给予足够的关注”(Hart,1995,导言),或者说交易费用经济学忽视了对组织内部“权力”来源的考察,也没有系统研究组织内部权力应该如何配置。这就促使了Hart等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1.基本假设GHM仍然遵循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传统,认为由于各种交易费用的存在而导致了合同不完全,尤其是那些与专用性投资密切相关的合同更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这些合同并没有对未来的所有或然事件及其相关的责任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这些未被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出现时谁有权作决定”以及“这种权力应该配置给谁?”就成为十分重要问题。GHM理论将这些未被合同明确规定的权力称为“剩余控制权”(residualrightsofcontrol),并且明确的指出剩余控制权天然地归非人力资产所有者所有,因为“在合同不完全时,所有权是权力的来源”,而且“对物质资产的控制权能够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雇员将倾向于按照他的老板的利益行动”(Hart&Moore,1990,p.1150)。Hart等人还认为“剩余索取权”是一个不完备的概念,所有权的真正标志是剩余控制权,所以“剩余控制权实际上被作为所有权的定义”(Hart,1998(1995),p.35)。也正是由于Hart等人将非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配置作为研究的焦点,所以GHM理论也被称为“财产权理论”(thepropertyrightsapproach)4。在这种逻辑下,不但“权力”或“权威”有了明确的基础,而且企业的边界也就不再模糊——“我们用它所拥有或控制的资产(比如机器、存货)来定义企业”(Grossman&Hart,1986,p.692)。与此同时,兼并或一体化(integrate)也就有了清晰的定义——“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非人力资本的获取”(同上,p.693)。关于交易费用,GHM基本上是认同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观点,同时也承认“有限理性”是交易费用的重要来源,比如Hart(1995)就将合同不完全的第一个原因归结为“在复杂的、十分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想的太远,并且也不可能对所有可能发生的或然事件做出计划”(ch.1)。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由于Hart等人认为“有限理性”一个难以在正式模型中分析的变量(Hart&Moore,1988,p.757),因此他们更加强调合同的不完性源于某些关键变量的“可观察但不可描述性”(observablebutindescribable),或者更为准确的表述是“第三方(尤其是法院)的可观察但不可证实性”(observablebutunverifiable)。其中,所谓的“关键变量”主要是指那些与专用性投资相关的变量,比如专用性投资的水平、种类等等。这就意味着,虽然那些与合同事后执行相关的关键性变量可以被所有的签约人观察,但是却不能被作为保证合同执行的第三方的法官所识别,因而将这些变量被写入合同之中不会有任何实际意义。结果,“可观察但不可证实性”不仅必然导致合同的不完全,而且还意味着签约人之间不能承诺事后不会要求再谈判。通过上面这些处理,GHM将以法院为代表的第三方排除在合同关系之外,从而也和交易费用经济学一样步入了一个私人秩序的分析框架。然而,当GHM在相当程度上摆脱了构成交易费用经济学基础的“有限理性”假设的同时,他们就转而假设签约人具有充分或相当大的理性程度——可以在事前预期到投资的在各种情况下的收益和成本,而且事后进行再谈3Williamson的作品非常多,但《资本主义的经济注度》(1985)是最经典作品。此外Kleinetal(1978)也非常重要。4“propertyrights”(产权)更多地是指当事人所拥有的被社会普遍认同的行动的权利。然而,GHM理论中的“propertyrights”专指与“非人力资产的所有权”可相关的权利,因此我个人认为将其译为“财产权”更为准确。也正为此,GHM的“财产权理论”不同于那些研究广义产权制度发生和演变的“产权经济学”,而被称为“新产权经济学”(thenewpropertyrightsapproach)。4判的成本为零。这样一来,在GHM的框架中当事人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不是事后情况的不确定性,而是交易伙伴敲竹杠的机会主义风险。与此同时,为了摆脱那种以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偏好差异为基本假设的委托代理理论,以便将研究的焦点锁定在于专用性投资相关的敲竹杠问题上,GHM还假设签约人的风险偏好都是中性的,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