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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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控股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合同基本知识◆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知识◆工程施工合同的七大条款一、合同的基本知识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法》中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基本知识(二)合同的表现形式《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由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基本知识三合同基本条款合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权利与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一、合同的基本知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二、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知识(一)工程合同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知识(二)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1999版合同要素:11个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2013版合同要素:20个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及争议解决。二、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知识(三)常见工程施工合同组成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解释顺序为一般为后产生文件效力大于先产生文件效力)三、工程施工合同七大条款◆合同工期◆造价与支付◆质量◆担保◆违约:◆分包与转包◆合同解除三、工程施工合同七大条款(一)工期合同工期是在定额工期的指导下,由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经招标投标或协商一致后在承包合同书中确认的建设工期。合同工期一经鉴定,对合同双方都具有强制性约束作用,受到国家经济合同法的保护和制约。三、工程施工合同七大条款(一)工期不变的时间段竣工时间(施工总日历天数)可变的时间点可变的时间点开工日竣工日三、工程施工合同七大条款(一)工期1.工期索赔程序a.28天程序(一般程序)通用条款之【33、36】条,28d—28d—28d(视为)b.7天程序开工延期,通用条款之【11.1】条,7d—48h(视为)c.14天程序通用条款之【13.2】条,14d—14d(视为),四种甲方原因,三种非乙方原因2工期索赔合同依据A甲方没有完成开工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之【8.1】条、通用条款【11.2】条,延迟开工B甲方原因导致暂停:通用条款[12条],C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通用条款[13]条,专用条款[13.1]条.D甲供货延迟: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之【27.4(6)】条以及本合同附件中关于甲供货的供应时间延迟,原因在于甲方,应顺延。E涉及变更;通用条款之【29.1】条F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停工:通用条款之【35.1】条G文物和地下障碍物等待处理导致停工:通用条款之【43.1、43.2】3.工期争议纠纷的处理:合格日;拖延验收提交报告日;占有日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二)造价与支付1.协议书中的价格是暂定价2.计价方式3.可调价格调整的因素4.预付款5.工程量的确认和进度款的支付6.索赔7.材料供应8.工程结算9.质保金的返还(二)造价与支付1、协议书中的价格是暂定价协议书【二、五、六】条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是承包范围,承包范围的详细界定文件是报价单或者是预算书,第六条中的附件报价单或者是预算书是确定暂定价格的依据。(二)造价与支付2、计价方式—划分风险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通用条款【23.2(1)】,专用条款【23.2(1)】可调价格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23.2(2)】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乙方最有利的合同,计价方法是,成本全部由甲方承担,双方约定,在实际成本价基础上取一定的费率作为酬金。3、可调价格调整的因素:通用条款【23.3】法律法规政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非乙方原因停电、水、气等。(二)造价与支付4、预付款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之【24】条合同文本要求必须有预付款。固定总价不低于30%;单价合同最低不低于10%;预付款扣回可以设计方案:一种是分阶段扣回,已完工程量达到50%时,每月扣回20%,扣完为止;二是,已完工程量达到10%时,预付款折抵进度款。甲方不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乙方有权利停工。(二)造价与支付5、工程量的确认和进度款的支付通用条款、专用条款【25、26】按月支付:每月X日提交报告—7天确认时间—过期视为认可,报告收到后14天内拨付进度款(已完工程量的?%),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造价的XX%。6、索赔(原因和程序、变更索赔、不可抗力索赔)原因:工期延长增加的费用:索赔工期的同时索赔费用变更索赔:设计变更、其他变更程序:一般程序:28d—28d—28d(默认),通用条款【36】条变更索赔:通用条款【31.2】,变更后14天内不提交价款索赔报告,视为不涉及价款的变更;14d—14d(默认)通用条款【31.3】不可抗力索赔:结束—14d通用条款【39】(二)造价与支付变更索赔通用条款之【29、30、31】确定变更价款:通用条款之【31】不可抗力价款索赔通用条款之【39.3】公平原则确定损失的分担(二)造价与支付7、材料供应甲供材料:通用条款、专用条款【27】甲指材料:可补充条款甲定乙购:可补充条款乙供材料:通用条款【28】,乙方自主报价。细分类的作用:便于计价,划分责任。划分责任的意义:1、甲供货逾期供货乙方可以索赔工期;2、甲供货或者甲指货物,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法定责任,在合同里不约定也应当由甲方承担。(二)造价与支付8、工程结算通用条款、专用条款【33、26】结算报告的审查期限可以约定,合同未约定事宜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9、质保金的返还在专用条款[26]中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时间和利息(三)质量质量标准:协议书之【四】2、施工和验收使用的规范:通、专用条款之【3.3】3、甲方随时的检查权利:通用条款之【16】不影响乙方;检查不合格的处理;检查合格的处理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h——前24h(延期,不超过48h)——认可通用条款之【17】5、隐蔽工程重新检验:通用条款之【18】6、甲供材料质量7、竣工验收:报告——28——14(不验或者不提意见)视为合格通用条款之【32】8、质量保修:通用条款之【34】,附件中可以提供质量保修书9、质保金:预留方式,返还时间10、质量纠纷的解决:【11、12、13】(四)担保担保:通、专用条款之【41】乙方履约担保甲方的支付担保乙方提供的预付款担保质保金预留或者是质保金银行保函(五)违约低违约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甲方违约:各种款项逾期支付、竣工后不结算乙方违约:质量瑕疵、逾期交工(如果甲方要求按照每日计算违约金时,要求对违约金有最高额限制,建议以不超过5%)(六)分包与转包分包与转包:通、专用条款之【38】分包:承包方和分包方就质量问题共同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定责任;后果:如果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除可能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外,还可能产生,分包单位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和建设单位要和雇主一同对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违法分包:无资质;甲方不允许;主体结构分包;再分包转包与分包区别6方面:转包和分包主体是否变更,如果履行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这是典型的倒卖工程的行为,属于转包;现场管理人员归属,比如以包代管;乙方的管理行为是否到位;管理人员到位;原材料供用;大型设备归属(七)合同解除(通用条款之【44】)1、约定解除乙方解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而停工超过56天甲方解除:乙方转包或者是肢解分包双方解除:不可抗力;一方违约合同无法履行程序:通知解除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生效处理原则:过错原则、违约方承担损失(七)合同解除(通用条款之【44】)2、法定解除甲方解除:乙方明示毁约;不能按期完工催告后仍旧;已完工程不合格,拒修;非法转包、违法转包。乙方解除:甲方未依约支付款项;甲供材不合标准;不履行协助义务。处理原则:已完工程合格的;不合格的;违约方赔偿对方实际损失。案例基本案情王某借用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参与某项目投标,并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中标且与某开发商签订了《XX小区一区二标段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并约定备案合同仅供备案使用,实际履行和工程结算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降低了备案合同的工程总造价。在项目中标后,王某与建筑公司又签订了《项目内部承包经营考核协议书》,合同约定,王某负责筹措资金,组织队伍实际施工,建筑公司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分析:本案资质挂靠情形下:1.建筑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2.王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内部成本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法律依据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建筑法》26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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