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期刊学术委员会主任左美云(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成员郭迅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邱凌云(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颜志军(北京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院)郭熙铜(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赵英(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许伟(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余艳(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周军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电商物流学院)编辑: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智慧养老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理工楼配楼4层邮编:100872邮箱:sac2014@126.com微信公共账号名称:智慧养老研究动态出版日期:2015年1月1日欢迎您的宝贵意见!内部刊物注意保存智慧养老研究动态【政府动态】【产业动态】【学术动态】【应用动态】【产品动态】【近期热点】“U+智慧社区”打造信息化养老时代………………5打造“智慧养老”公益服务云平台…………………6台湾地区公共图书馆老年人网络信息服务探析………7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政府服务平台的构建………11技术性代际知识转移的研究综述………………………17智慧养老:让老年生活更有“质感”…………………27辽宁省营口启动智慧养老服务云平台项目……………29利用RFID技术全方位打造智慧养老院系统…………23易飞家庭智慧健康云系统……………………………24养老地产发展:智能化养老住区……………………30信息技术:让“智能养老”走进生活…………………32本月会议集锦……………………………………………35主编的话……………………………………………Ⅰ【微信平台】微信平台精华摘要………………………………………36国家出台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从事养老服务公告……1养老和医疗机构将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云南出台意见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4智慧养老研究动态2015.01主编的话I2014年已在忙忙碌碌中离我们远去,2015年又在殷殷期待中向我们走来。回首过去的2014年,无论是政府、产业界还是学术界都对养老产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探索。从年初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17号)到年末的《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77号),中央和地方政府先后颁布了几十项与养老事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大力推动养老产业的发展。产业界则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了以房养老、候鸟式养老等模式,在智慧养老方面更是不断的进行着产品、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和实践。智慧养老的产品从监控设施到可穿戴设备,再到APP的研发设计,玲琅满目;智慧养老的模式从向老年人发放信息卡,到提供平台集成的居家服务,再到应用系统和云平台等提供定制化服务,不断的创新和升级。学术界作为思想的引领者和理论的探索者,不仅探讨了老年人对现代信息技术的采纳和使用意愿,也逐步开始关注智慧养老模式应用的优势、不足及应用过程中涉及到的组织机制等问题。展望2015年,我们相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在产业界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中,在学术界探讨和研究的引领下,智慧养老事业的发展会有一个长足的进步。今天困扰智慧养老发展的障碍和瓶颈,也必将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得到解决。我们的《智慧养老研究动态》(以下简称“研究动态”),伴随着智慧养老事业的发展也已经走过了一年的历程。在这一年里我们受到了很多关心我们成长的政府官员、企业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的宝贵建议和热心鼓励,正是在这些关心和鼓励下我们的杂志才得以不断的完善和成长,逐步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和好评。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我们的《研究动态》受到了一家在智慧养老领域有着多年实践经验和战略远见的企业——北京易飞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和赞助。相信在易飞华通和大家的共同支持和关注下,我们的《研究动态》一定会办的越来越好,也希望大家能一如既往的给我们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一步步见证我们的成长。主编左美云副主编何迎朝吴一兵2015年1月1日于北京主编的话1智慧养老研究动态2015.01政府动态编者按:商务部、民政部于今年11月24日就外资从事养老服务等有关事项发布了《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公告》,以推动中国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公告指出,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发展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开发优质养老机构品牌。该公告的提出,将有利于外资进入我国的养老服务市场,为养老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促进国外先进的养老技术及运营理念的引入,无疑是在面临当今养老压力的现实情况下,解决养老问题的一大重要举措。现将公告摘录如下,以飨读者,原文可参见:,推进社会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现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独立或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二、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提供社会服务为宗旨,依法纳税,合规经营,其合法经营活动以及出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三、外国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情况说明(包括场地、安全、医护等内容);(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委派书;(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外国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验的说明及证明文件,或聘用具有养老服务业务管理经验的管理团队的说明文件;(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经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五、外国投资者应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后,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获得上述许国家出台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从事养老服务公告政府动态2智慧养老研究动态2015.01可和依法批准登机前,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或外国投资者不得开展养老服务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七、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的企业化改制,改制过程中应妥善处理职工利益维护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问题。八、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发展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开发优质养老机构品牌。九、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资本投资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十、各地不得批准通过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得经营住宅贴现养老等业务。十一、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业务范围中包括医疗卫生服务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十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统计工作,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老年人、残疾人养老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8414款)。十三、依照本公告成立的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十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本公告要求,此前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十五、各地商务、民政主管部门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民政部联系。资料来源:民政部2014年11月24日发布的《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公告》,网页参见:(本文责任编辑:刘一骄)养老和医疗机构将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编者按:当下,我国正迎来老龄化浪潮,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受到挑战,养老机构正逐渐进入人们视野,然而我国养老服务业起步较晚,养老机构仍存在很多问题。为应对这一挑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今年11月1日发布《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该《通知》的发布,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又一积极举措,降低了养老机构的运营成本,这部分成本的节约将一方面为养老服务商带来更多的盈利空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养老机构积极的探索新的养老技术的应用及进一步提高3智慧养老研究动态2015.01政府动态养老服务的质量,为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现将《通知》内容摘录如下,读者若想查看原文,可参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的规定,现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布减免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应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对本地区出台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各类收费。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资料来源:民政部2014年11月1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网页参见:(本文责任编辑:刘一骄)云南出台意见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加快推进云南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云南省人民政府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了《云南省人民政府个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现将智慧养老相关内容摘录如下,读者若想查阅全文,可参见::云南省民政厅2014年11月2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