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三:进出口合同的签订一、合同条款概述二、出口合同的基本条款一、合同条款概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项发盘被有效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买卖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协议书,它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合同条款概述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通常都有其固定的合同格式,出口交易达成以后,进口方或出口方应根据交易磋商的结果,将各项内容填入贸易合同中。一、合同条款概述合同有正本和副本之分。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通常由我方缮制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买卖双方各保存一份。合同副本毋须签字,亦无法律效力。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的主要形式有合同和确认书两种。一、合同条款概述出口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即约首、主体和尾部。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订约日期、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一、合同条款概述合同的主体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价、交货、保险、支付方式、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和效力以及双方的签字等。二、出口合同的基本条款它是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交易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对货物品质界定的主要依据。在出口交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主要方法有用文字说明和用实物样品表示。(一)品名及规格条款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首先要明确是按实物样品还是凭文字说明的方式买卖。在实际业务中一般不宜采用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的方式。2.其次要注意品质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不能订得过高、过低、或过繁、过死。(二)商品的数量条款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及/或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和容积6种。重量的计算方法有按净重、毛重、公量和理论重量等。(二)商品的数量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规定买卖货物的具体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但在实际业务中某些商品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或是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卖方的交货数量要做到与合同完全一致非常困难。为此,对一些难以严格计量的商品,通常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或“约”量。(二)商品的数量条款例1.中国大米10000公吨,5%上下由卖方决定CHINESERICE10000metrictons,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例2.中国花生1000公吨,以毛作净,卖方可溢短装5%,增减部分按合同价计算:CHINESEPEANUT,grossforne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atcontractprice(二)商品的数量条款在订立数量条款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按重量计算的商品应明确用哪种计重方法,即按毛重、净重或以毛作净等明确按毛重或净重计量时,按惯例应以净重计量。(二)商品的数量条款2.使用“约”量必须注意其机动幅度及适合的情况。3.在使用溢短装条款时,应注明溢短装部分的百分比、溢短装部分的选择权及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原则等。(三)商品的包装条款商品的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运输包装的标志包括:1.运输标志(ShippingMark)这种标志又称喀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三)商品的包装条款这种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壮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体其为注意标志。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Mark)(三)商品的包装条款3.警告性标志(WarningMark)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厂标打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三)商品的包装条款根据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在运输包装h应标打警告性标志商品的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的材料、包装的方式、包装的费用及包装的标志等内容:例1.XXX商品,木箱装,每箱30匹,每匹40码:XXXtobepackedinWoodenCasescontaining30pcs.of40yds.each(三)商品的包装条款例2.用涤纶袋包装。25英磅装一袋,4袋装一箱。箱子需用以金属作衬里的木箱。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运输标志式样举例如下:例1D.D.T.P.02-5688SANFRANCISCONO.1—100(三)商品的包装条款订立包装条款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条款中必须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有时还要规定包装费用的支付等,所在国对包装的特殊要求应特别注意。(三)商品的包装条款2.除非买卖双方对包装方式的具体内容经事先充分交换意见或由丁长期的业务交往已经取得一致认识,在合同中一般以采用具体的规定方法为宜。(三)商品的包装条款3.运输标志中的唛头—般由卖方提供,无须在合同中规定,如买方要求提供也可接受,但必须在装运前一定时间将唛头通知卖方,否则卖方有权自行决定。(四)商品的价格条款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有两部分组成:单价和总值常见的价格条款实例如下:例1.每公吨500港元CIFC5香港(或CIF香港包含5%的佣金)HK¥500PERM/TCIFC5HONGKONG(OrCIFHongKongincluding5%commission(四)商品的价格条款例2.每纸箱800美元FOB南通,以毛作净USD800PERCARTONFOBNANTONG,GROSSFORNET(四)商品的价格条款例3.每件85美元成本加运保费至纽约港减1%的折扣USD85PERPC.CIFNEWYORKLESS1%DISCOUNT(四)商品的价格条款1.单价条款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计价的数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等。四者缺—不可,且前后左右顺序不能随意颠倒。(四)商品的价格条款2.单价与总值的金额要吻合,且币别保持一致。3.如果数量允许增加,则合同中的总金额也应有相应的增减。(五)货物装运条款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起运港和目的港及分批装运、转运等。(五)货物装运条款装运时间: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装运时间条款是必不可少的。一般关于装运时间的规定有如下几种方法:(五)货物装运条款1.规定在某月或跨月装运即装运时间限于某一段确定时间。(aperiodoftime)2.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即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迟装运日期,在该日期前装运有效。(五)货物装运条款3.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期限内装运在对买方资信了解不够或防止买方可能因某些原因不按时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采用此种方法规定装运时间,以保障卖方利益。一般,远洋运输规定不少于一个月,近洋运输不得少于20天。(五)货物装运条款装运港(地)的和目的港(地)的规定关系到买卖双方履行义务、划分风险责任、费用结算等问题,因而,须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五)货物装运条款1.装运港(地)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地)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以便利卖方安排货物装运。实际业务中,应考虑多方面因素,根据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合理选择装运港(地)。(五)货物装运条款(1)原则上选择靠近产地、交通方便、费用较低、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方。(2)采用CFR、CIF等术语交易时,应多订几个装运港(地),便于灵活选择;采用FOB条件时,买方应特别注意装运港(地)的装载条件是否适合。(3)采用集装箱多式联运,一般以有集装箱经营人收货站的地方为装运地。(五)货物装运条款2.目的港(地)在进出口业务中,目的港(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合同中一般只规定一个目的港,必要时也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或作笼统规定,由买方在装运期前通知卖方。(五)货物装运条款出口业务中,对于目的港(地)的选择,要考虑如下因素:(1)要注意不能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作为目的港(地)。(五)货物装运条款(2)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非疫、非战争地区),争取选择装卸条件良好、班轮经常挂靠的基本港口。若货物运往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条款。(五)货物装运条款(3)目的港(地)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一般不宜笼统订为某某地区主要港口,如非洲主要港口(Africanmainports)等,以免因含义不明给卖方带来被动。(五)货物装运条款(4)除非以多式联运方式运输,否则一般不接受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条款,如向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应选择离目的地最近且卖方能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五)货物装运条款(5)合理使用“选择港”。采用“选择港”时,应注意:第一、“选择港”数目一般不要超过三个;第二、备选港口应在同一航线上,且是班轮都挂靠的港口;第三、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最后确定目的港的时间;(五)货物装运条款第四、合同中应明确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等均应由买方承担;第五、运费应按选择港中最高的费率和附加费计算;第六、按一般惯例,如货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船方最后选定的卸货港,船方有权在任何一备选港口卸货。(五)货物装运条款分批装运和转运:分批装运和转运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而,也构成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批装运。在货量较大、资金限制或市场需要等情况下,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五)货物装运条款转运(transhipment)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转移到另一运输工具上,或是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一般来说,当货物运往无直达船停靠或虽有直达船而无固定船期或船期较少的港口,可在合同中规定允许转运条款。(五)货物装运条款装运通知装运通知(Adviceshipment)是装运条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按哪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承担相互通知的义务。规定装运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双方互相配合,共同搞好车、船、货的衔接,有利于贸易的顺利进行。(五)货物装运条款在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时,装运通知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所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实际业务中,基本上采用电传通知。(五)货物装运条款滞期/速遣条款国际货物运输中,大宗货物一般采用程租船方式运输,而滞期/速遣条款是程租船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奖罚条款。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滞期/速遣条款必须与租船合同中的滞期/速遣条款相一致。因此,订立该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五)货物装运条款1.装卸时间装卸时间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完成货物装卸所用的时间。(五)货物装运条款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有很多,当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方法是:按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计算,即在好天气情况下,连续作业24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不分昼夜。对于中间因坏天气而无法作业的时间予以扣除。这种规定比较合理,双方都愿接受,在我国也较多采用。(五)货物装运条款2.装卸率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它直接影响装卸时间。合同中规定的装卸率一般应按照港口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来订明。(五)货物装运条款若租船人超出或提前于规定的装卸时间完成装卸作业,则应交纳或获取相应的罚款或奖金。前者称为滞期费;后者称为速遣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一般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3.滞期/速遣费(五)货物装运条款对于滞期时间,按航运界惯例,遵循:“一旦滞期,始终滞期。”(onceondemurrage,alwaysondemurrage)的原则。对于速遣时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节约的全部时间计算二.是按节约的工作时间计算(五)货物装运条款常见的装运条款实例如下:例1.2004年10月25日或25日前装运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相关的信用证必须最迟于XX天开到卖方。(五)货物装运条款例2.2004年1/2月每月平均装运:装运港:上海/南京/南通目的港:伦敦/汉堡/鹿特丹(五)货物装运条款订立装运条款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