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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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2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3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部门领导是本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员工是从事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第4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进行。第二章防火巡查、检查第5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第6条: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责任部门领导在记录上签名并及时整改。第7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制度给予处罚。第三章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第8条: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第9条: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第10条: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第11条: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拦或覆盖。第四章消防器材管理第12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第13条: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第14条: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管理第15条: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16条: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限期整改。第17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第18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六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第19条: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5)电器设备、线路、用电负荷,由持证人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第20条:用火安全管理(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必要的灭火措施,灭火器材随时备用。(2)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3)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动火必须有两人以上,并经防火责任人批准。(4)氧气瓶、乙炔瓶不能混放,应保持5米以上安全距离,储存时应保持7米以上安全距离。第七章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第21条: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第22条: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E.谎报火警;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H.阻塞消防通道、遮拦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第八章附则第23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解释、修改、操作。第24条:在此之前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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