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主讲刘磊知识目标理解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特征、基本原则和分类的法律意义;掌握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等基本理论;技能目标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具备运用合同法知识和原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技能;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是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的特征1.较强的任意性2.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3.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4.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法律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平等、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守法与合同保护原则守法原则四、合同的分类1.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3.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1.推定形式2.默示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一)必要条款(二)一般条款(三)格式条款三、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构成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受要约人一般为特定的人。3.要约的生效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到达主义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投邮主义原则”或者叫“发信主义原则”4.要约的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合同法》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撤销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包括:(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6.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当事人,尤其是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2)承诺应以通知或行为作出。(3)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到达2.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即承诺产生法律效力,导致合同成立。(1)在承诺期限内,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在承诺期限内,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3)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一般承诺无效,为新要约。(4)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一般承诺有效。(5)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一般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四、缔约过错责任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已经结束或者双方已经签字盖章。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二、合同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合同的无效(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由于违反法定事由而使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二)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合同的撤销(一)合同撤销的概念合同的撤销,是指合同因意思表承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二)可撤销的原因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5.显失公平(三)撤销权及其行使1.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2.撤销权的行使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五、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或者叫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分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六、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参照《合同法》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事变更原则二、合同履行的规则1.履行主体2.履行标的3.代物清偿4.履行地点5.履行期限6.履行方式7.履行费用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抗辩权的概念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等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双方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3.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三)先履行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的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四)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义务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2)如果后履行义务人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则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先履行义务人应恢复履行。(3)在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原合同的内容。1.合同变更的要件(1)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2.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经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无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3.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实质上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它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二、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一)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的事由。(3)合同的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二)合同解除的分类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三)合同解除的条件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四)合同解除的程序1.单方解除的程序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2.协议解除的程序遵循由要约到承诺的一般缔约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五)合同解除的效力(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六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2.过错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二)违约行为的分类1.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2.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3.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三、违约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的概念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概念《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1)不能预见。(2)不能避免。(3)不能克服。(4)客观情况。2.不可抗力的范围(1)自然灾害。(2)某些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事件。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如下的例外: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四、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