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培训课件2018年安全生产月第一部分消防案例第二部分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部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四部分消防安全检查第五部分火灾的分类第六部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第七部分初期火灾的处置目录第一部分消防案例2017年2月5日17点26分,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花园5幢5-1号的足馨堂足浴中心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2·5”天台足浴店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已查明:该足浴中心2号汗蒸房西北角墙面的电热膜导电部分出现故障,产生局部过热,温度持续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并蔓延成灾。1、浙江天台2.5火灾2、哈尔滨北方南勋大市场“1.2”火灾2015年1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南勋大市场仓库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1.1万平方米,1幢11层建筑物坍塌,扑救中5名消防员牺牲,13名消防员受伤。起火建筑违章建设,消防安全管理混乱。3、云南大理拱辰楼“1.3”火灾2015年1月3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诏镇,有600年历史的古建筑拱辰楼因电线短路被烧毁,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6名责任人分别受到行政撤职、记过、警告处分。4、河南长垣皇冠KTV“12.15”火灾2014年12月15日,河南省长垣县皇冠KTV因罐装空气清新剂受取暖器烘烤发生爆燃引发火灾,造成11人死亡、24人受伤。火灾暴露出单位消防责任制度不落实、员工不懂得逃生自救知识、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不力等问题。5、云南迪庆独克宗古城“1.11”火灾2014年1月11日,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因“如意客栈”经营者取暖不当引燃可燃物,火烧连营。建筑物过火面积98.56亩,烧损、拆除房屋59980平方米,直接损失8983.93万元,无人员伤亡。6、浙江温岭大东鞋业公司“1.14”火灾2014年1月14日下午,位于浙江省温岭市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鞋盒等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剑锋、股东林真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7、湖北迅驰星空网络会所“4.14”火灾2013年4月14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因电线短路引起火灾,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4名消防安全、文化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相关责任人因涉嫌渎职犯罪被判。8、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公司“6.3”火灾爆炸2013年6月3日,位于吉林省德惠市沙子镇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因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高温导致液氨设备和管线发生物理爆炸,氨气泄漏介入燃烧,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35名责任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9、北京朝阳小武市场“11.19”火灾2013年1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市场汽配仓库因员工违章使用“热得快”引发火灾。市场内工作车间、仓库、宿舍消防管理混乱,易可燃货物多,消防通道严重不足。火灾蔓延迅速,造成12人死亡、4人受伤。10、广东汕头内衣作坊“12.4”火灾2012年12月4日,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一家生产内衣的加工作坊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系人为放火,犯罪嫌疑人刘双云为报复他人,泼洒汽油、故意纵火,造成14人死亡,2人受伤及他人财物重大损失,被司法机关判处死刑。第二部分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10月29日)第四条规定: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第十七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二十八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三部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要求必须持证上岗);(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四部分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10月29日)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工作任务:1、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2、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下责令整改通知书;3、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灭火器的报废年限及维护年限水基型灭火器:6年;首次3年以后每年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首次5年以后每两年干粉灭火器:10年;首次5年以后每两年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首次5年以后每两年1、外观检查7个步骤:(1)检查是否过期(有效期)(2)检查标识是否清晰(3)检查铅封是否完整(4)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区(二氧化碳需称重)(5)检查灭火器可见部位防腐层是否完好,无锈蚀(锈蚀超过1/3报废,不超过的不合格)(6)检查灭火器可见零部件是否完整、有无松动、变形、锈蚀和损坏(7)检查喷嘴与喷射软管是否完整,有无堵塞(拧下来对着亮光看一看或用气吹一下,推车式的可用手捏一下)灭火器检查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有两种方法:一是按下应急照明灯的试验按钮,检查在断电情况下是否开启(亮灯);表示该应急照明灯是好的。二是拔掉应急照明灯的插销,检查在断电的情况下是否开启(亮灯);表示该应急照明灯是好的。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检查第五部分:火灾的分类(一)根据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2008中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