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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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第二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我梦想有一天,这个国家会站立起来,真正实现其信条的真谛:“我们认为真理是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我梦想有一天,在佐治亚的红山上,昔日奴隶的儿子将能够和昔日奴隶主的儿子坐在一起,共叙兄弟情谊。我梦想有一天,甚至连密西西比州这个正义匿迹,压迫成风,如同沙漠般的地方,也将变成自由和正义的绿洲。我梦想有一天,我的四个孩子将在一个不是以他们的肤色,而是以他们的品格优劣来评价他们的国度里生活。今天,我有一个梦想。我梦想有一天,亚拉巴马州能够有所转变,尽管该州州长现在仍然满口异议,反对联邦法令,但有朝一日,那里的黑人男孩和女孩将能与白人男孩和女孩情同骨肉,携手并进。………..权利是美好的,深受人们的喜爱。那么,对于人人都喜爱的权利到底是什么,就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1、法律权利2、法律义务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1.自然权利观:认为权利是天赋的,是人与生俱来的。2.神授权利观:认为人的权利是神赋予的。3.法律权利观:认为国家创制法律、权利的内容和保障均由法律规定。4.社会权利观:认为权利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个人权利要在社会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存在和实现。西方学者关于“权利”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即“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权利就是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义务人所保证实现的法律手段。义务: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权利: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其中被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不得有法内、法外特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享受权利同时履行义务;一、法律权利(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二)法律权利的分类(三)法律权利与人权(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1、法律权利的含义是指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义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2、法律权利特征(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了,社会财富增加了,权利才会越来越多,实现程度也会越来越高。不能脱离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空谈权利的实现。(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比如:财产、婚姻权······1982年的宪法的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2004年修宪时,将第13条改为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1.印度教实行一夫一妻制。2.伊斯兰教徒是允许的一夫多妻的。平民可以娶4位,而且必须保证公平对待每个老婆。3.基督教徒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和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的行使法律权利。滥用权利,行使权利超过了一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法律权利的分类依据不同的角度、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受教育权、游行示威自由等。普通权利,宪法及宪法性法律之外规定的权利,如物权、债权、婚姻自由权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2、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权利:生命权、人格尊严权······财产权利:财产所有权、继承权······文化权利:从事教育、艺术活动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3、一般主体、特定主体的权利一般主体享受的权利:全体公民普遍享有权利。特定主体享受的权利:妇女、儿童、老人等特定群体专门享有。根据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权主要有两个方面:1、因生理上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权2、为实现平等权利而享有的特权(1)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优待。①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③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④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而且,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⑤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⑥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应给予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2)妇女在工种安排上应受到优待。(3)妇女人身自由受特殊保护。(4)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给予照顾。(5)计划生育保健待遇。2、为实现平等权利而享有的特权为消除传统的消极影响,减缓客观条件对妇女造成的不利,国家法律和法规赋予妇女的补偿性特权主要有:(1)被选举优待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2)干部培养与选拔优先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3)女性青少年的受优待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4)离婚时财产分配优先权。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包括夫妻共有房屋)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4、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民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诉讼、非诉讼程序法,上诉、辩护、代理权。。。(三)法律权利与人权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受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1991《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形式肯定了人权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地位1997年,十五大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全党工作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1、人权是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个人人权是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集体人权是一个共同体(如国家)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发展权、环境权。。。。2、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生命权、自由权、婚姻权、安乐死权······人权在不同国家的评价标准不一样,要根据自己国情和国家发展状况评价。安乐死安乐死,有“好的死亡”或者“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在满足法定的实体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则来操作。一是病人的申请;二是医师的诊断;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四是医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法院和公证机关的“第三者”的中立姿态在此程序中必须得到充分的展现。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犯罪,但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1)·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2)·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分考虑的。(3)·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4)·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5)·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美国女医生为4名病人实施安乐死被判无罪(6)·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二、法律义务1、法律义务及其方式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对他人的责任。作为,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务等行为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不作为,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违反法律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形式责任等。2、法律义务特点(1)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尽管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以扩大纳税面,让有地产、有钱财的人多纳税,但由于吏治腐败,负担最终转嫁到农民头上。即使是屡被提起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也只是短暂的轻徭薄赋,历代封建统治者始终未能跳出农民负担越减越重的“黄宗羲定律”。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颁布了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今。这一古老的税种,已延续了2600年的历史。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纳税的金额所履行的义务随之变化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等因素,对法律义务的设置发生重要的影响。【案例】韩国兵役制度在韩国,20至30岁的男性公民必须服兵役,兵种不同,服兵役的时间也不同,但期限最短的兵种也需要服役24个月(陆军及海军陆战队24个月,海军26个月,空军28个月),拒绝服兵役者会被判刑监禁。(3)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设定。(4)法律义务可能会发生变化。公民和社会组织承担的法律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特殊情形的出现而发生转化、派生和免除。诉讼时效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在生活中,每个人即使享受各种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各种法律义务的主体。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依从的关系。2、目的和手段的关系。3、具有二重性的关系。1、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形式为根据。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购房人才能行使房主权利;在超市购物的付款义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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