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培训目的•条例第六条要求: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也就是说:要通过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增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遵纪守法、遵守操作规程的意识和提高安全操作业务技能,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民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通过接受安全培训,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概述•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1984年开始实施长达22年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宣布废止。新条例的实施,将给民爆行业的发展和管理的变化,产生较大影响。概述•新条例的实施对民爆行业的改革发展将带来重大影响,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2企业规模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3大力推进科技进步。•4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大。概述•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民爆行业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行业的发展和管理都将发生重大而深远的变化。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的主要精神,研究新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变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发展模式和管理方法。新条例的出台主要是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很不适应民爆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1984年1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现行条例,对于依法管理民爆产品、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的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1年以来,国防科工委和公安部加大了对民爆产品的管理力度,爆炸事故和盗抢案件连续5年大幅度下降,但民爆产品安全管理仍有很多隐患,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与中央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新条例的出台主要是考虑以下因素•二是现行条例显然已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对民爆行业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民爆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现行条例从1984年1月起实施,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民爆产品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国家对民爆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运输与使用等“实行严格管制”,各个环节都实行严格审批,企业无自主经营权,限制了生产企业的发展,造成了生产、销售与使用之间的严重脱节。•三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什么是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爆产品分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等8大类、39个品种、378个产品。•民爆产品广泛应用于矿业开采及能源建设、建筑、交通建设、农林水利建设、地震勘探、化工以及国防建设等领域。新、旧条例的对比•一是新条例明确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二是新条例确立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三是新条例明确了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四是新条例减少了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重申了依法行政原则。•五是新条例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新条例给予民爆生产企业哪些权利?•新条例明确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一是新条例给予生产企业自销产品的权利,归还了民爆生产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经营自主权。这必将促进生产流通环节的统一,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的重组整合,推进民爆行业的结构调整,加快向生产、流通、服务一体化经营模式的转变。新条例给予民爆生产企业哪些权利?•二是在企业购销管理方面,由以往的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制度。这种管理模式的转变,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形成竞争机制,可以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企业间的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最终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规模、效益和技术水平,促进企业的安全、可持续发展。可能导致民爆行业产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一是违反操作规程,违规操作。•二是我国民爆生产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安全投入不足。•三是设备工艺相对比较落后。新民爆条例实施后,全国民爆行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格局?•全国民爆行将建立一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全国将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市场统一,竞争有序,确保安全的格局。民爆行业的重要性•民爆产品的生产、使用与国民经济建设密切相关。民爆行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肩负着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民爆产品具有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属性,其生产和使用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民爆产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目前民爆行业属于为数不多的由政府严格控制的特殊行业之一。安全监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涉及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科工委负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负责民爆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工商总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发布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第一章总则•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第二章生产•本章是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作为高危行业,其生产活动直接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对企业设立和安全生产活动等实施行政许可,是国家对民爆生产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保证企业具备必要的准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从而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二章生产•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有关“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本章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设立许可、安全生产条件许可等法律制度、规范;明确了生产企业设立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安全生产条件许可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二章生产•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释义】本条是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原则。第十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是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施宏观调控的总体指导思想,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实施设立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时首先应当从宏观上把握整个民爆行业企业的数量及企业布局情况,进而通过行业准入手段。第二章生产•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基本条件的规定。第十一条•实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仓库设施、生产设备、企业周边外部环境满足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各项规定和外部安全距离要求,具备基本的安全防护能力,并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保证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爆专业基本知识培训合格等条件进行审查,确保企业生产民爆产品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使企业的设立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使产品符合民爆行业的产品技术政策,避免和减少因生产民爆产品而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威胁或危害。第二章生产•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程序的规定。•建国以来,国家一直对民用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