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上海方糖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改造、装饰装修总包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2-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5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5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8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1四、质量与检验/13五、安全施工/14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4七、材料设备供应/15八、工程变更/17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8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0十一、其他/2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5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5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25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28四、质量与验收/28五、安全施工/28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8七、工程量确认/30八、工程款支付/30九、材料设备供应/30十、工程变更/31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32十二、保修/33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4-3-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依据: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对该项目发出的进场通知中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甲方对该项目发出的进场通知中完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以甲方对该项目发出的进场通知中工期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相关验收标准五、验收规定: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竣工验收、承接查验六、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暂估)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补充协议(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补充、修改性文件)2.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3.设计方案及图纸-4-4.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5.批准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6.安全生产协议书7.廉洁协议书8.资料采集表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十、因此工程为客户定制项目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业主,客户要求工程变更,承包人有义务承担工程变更的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算(组价原则不变),可另行签订增补协议执行。十一、承包人指定为其全权代表。该全权代表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十二、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单位:开户单位: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年月日-5-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和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甲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3质保金:即质量保修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所需的资金。1.14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6-1.15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1.16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1.17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项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2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7-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补充协议(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补充、修改性文件)2.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3.设计方案及图纸4.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5.批准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6.安全生产协议书7.廉洁协议书8.资料采集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4.图纸-8-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发包人代表)5.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3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9-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承包人代表7.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职称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