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的规定2017年12月上海一、制定目的二、制定经过三、主要内容一、制定目的针对高铁因工程质量原因,危及行车安全,严重影响运输秩序的突出问题,在全面分析问题发生原因的基础上,梳理影响质量安全的若干关键问题,作为参建单位严令禁止的行为,按照质量安全的高压线和不可逾越的红线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高铁安全万无一失。对违反规定的参建单位进行严查严办,形成不敢违、不愿违、不想违的态势,确保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二、制定经过为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设部于9月21-22日分别召开3个铁路局分管建设副局长、4家铁路公司总经理和10家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了共识,认为必须找出影响质量安全的若干条严禁事项,重点进行监控,一经检查发现,严肃处理。二、制定经过10月份,建设部在全面梳理近期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基础上,结合建设、施工单位反馈的建议,经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多次研究,提出了质量安全管理严禁事项,形成了《规定》初稿。二、制定经过10月底书面征求了7个铁路局和6家铁路公司的意见,11月14日组织3个铁路局分管建设副局长和4家铁路公司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对《规定》进行了研究讨论,根据反馈意见和讨论情况对初稿进行了修改。二、制定经过11月17日总公司党组会后,根据党组会议精神对《规定》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1月23日,建设部组织13个铁路局建设处处长、4个铁路局监督站站长和8家铁路公司安质部部长召开会议,再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同时征求了机关相关部门意见。二、制定经过王同军副总经理多次组织建设部、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等部门进行研究,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上党组会审议稿。11月27日总公司党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规定》,并要求再次征求建设单位意见。11月29日征求了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规定》进行了修改,目前正在履行发文程序。三、主要内容《规定》共分为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三个部分,另有1个附件“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管理承诺书参考文本”。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打造精品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建设实际,现就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一)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三)严禁内业资料弄虚作假。(四)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五)严禁隧道不按规定方法开挖、安全步距超标。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六)严禁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七)严禁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八)严禁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九)严禁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十)严禁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编造虚假材料,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一)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1.有关依据(1)《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2.主要内容偷工减料主要是指:隧道超挖不按设计要求处理,故意遮挡形成空洞;隧道锚杆、超前支护数量不足、长度短于设计或不注浆;桥梁基桩桩长不够;钢架、钢筋数量不足、以小代大,使用瘦身钢筋;地基处理桩长度不足、换填深度不够;土工格栅铺设层数不满足设计;边坡防护结构尺寸不足等。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以次充好主要是指: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构配件和原材料,如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减水剂、防水板,型钢、钢筋强度不符合规定;低等级螺栓代替设计高等级螺栓;土工格栅与设计材质不符;泡沫板代替保温板等。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均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号)明确,铁路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认定标准执行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住建部118号文件中有明确的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标准。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试点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246号),其中明确列出了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标准,也是执行住建部建市[2014]118号文件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四)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六)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六)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七)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八)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三)严禁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住建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4.2.3条款规定,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主要是指:内业资料与实际工程情况不一致,如加装过滤软件、人为修改拌合站数据;监控量测、沉降观测等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出具假报告;隐蔽工程监理未经检查就签认验收合格记录等。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四)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3-2010)7.3.15条款规定,喷射混凝土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7.3.16条款规定,喷射混凝土厚度的检查点数90%及以上应大于设计厚度。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8.1.2条款规定,衬砌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耐腐蚀性、抗渗性及抗冻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8.4.15条款规定,隧道衬砌的厚度严禁小于设计厚度。二衬混凝土与防水板之间应密贴无空洞。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五)严禁隧道不按规定方法开挖、安全步距超标。安监总局《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第三条规定,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隧道现场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后,施工单位确需改变开挖方法的,要履行相关程序。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六)严禁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安监总局《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第四条规定,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第五条规定,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七)严禁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1-2010)3.1.3条款规定,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4.14.11条款规定,CFG桩的桩身完整性应满足设计要求。5.2.1条款规定,普通填料的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5.3.1条款规定,化学改良土的原土料质量应符合设计。5.4.1条款规定,生产级配碎石用原材料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八)严禁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2-2010)5.3.18条款规定,桩身混凝土应匀质、完整。5.3.19桩条款规定,承载力试验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5.5.1条款规定,安装的钢筋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九)严禁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十)严禁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编造虚假材料,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5.3.7条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以及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一、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