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目录•1第1章o1.1婚姻家庭的含义o1.2婚姻家庭的属性婚姻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它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它必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是一定社会的缩影。所以,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和家庭形态。也只有从社会制度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明确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o1.3婚姻家庭的职能o1.4婚姻家庭的类型我国考古工作者发现的“资阳人”、“柳江人”、“河套人”和“山顶洞人”等文化遗迹,表明当时已处于母系氏族公社前期,正所谓“当此之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是对亚血缘群婚制的生动写照。而从黄河流域的仰韶文化的氏族墓地中所发现的形同公房制的墓穴,也可略见亚血缘群婚制的一斑。对偶婚制,在不同的地区和民族中出现的时间是不同的。我国对偶婚制大概于仰韶文化的晚期开始确立。走婚,便是这种婚姻的表现形式。走婚的典型代表是云南纳西族的“望门居”(或称“阿注婚”);而在壮族、傣族聚居的某些地区,解放前则流行着女方在生育前“不落夫家”的习俗;四川的普米族,则流行“住加”制度。除了上述民族学实例以外,古代典籍也保留着对对偶婚的记载。•2第2章o2.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范畴由于婚姻家庭法中所规定的身份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期限的。当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小部分规范是任意性的,如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允许离婚当事人就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问题进行协议等。但履行任意性规范时,也必须以婚姻家庭法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当事人的选择和协议是有一定限度的。o2.2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1934年4月8日,根据实践经验,中央执行委员会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该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结婚、离婚、离婚后男女财产的处理、离婚后小孩的处理、私生子的处理、附则,计21条。这两个法律文件是适用于全国一切革命根据地的统一的婚姻法。其他一些革命根据地也以上述婚姻立法为依据,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颁行了地区性的婚姻法规。如1932年2月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1933年12月的《川陕苏维埃婚姻条例》等。o2.3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改革1950年婚姻法,是我国建国初期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是党和国家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各项政策的法律化,是中国人民长期反对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经验总结。它的颁布标志着旧中国所遗留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将被彻底废除,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将遍行全中国。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指出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将成为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期待民法典的编纂成功,同时,也期待其完成改革婚姻家庭法的历史使命。•3第3章o3.1婚姻自由原则o3.2一夫一妻原则o3.3男女平等原则o3.4权益保障原则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源于自然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考虑。女性的一生要经历怀孕、生育等重要过程,正是由于这一系列的过程使得女性失去了很多的机会。如在就业时,一些女性因怀孕、生育而被企业拒绝录用或被企业解雇;在生活中,女性受到性骚扰的比例明显多于男性,女性的人格尊严面临着严重的威胁。正是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对女性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是非常必要的。o3.5计划生育原则《反家庭暴力法》第5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o3.6忠实帮助原则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家庭关系的必然要求。敬老爱幼,指晚辈家庭成员对长辈家庭成员的尊重、敬重以及在生活上的照料扶助之责。这是家庭成员生活愉快、家庭幸福的保障。互相帮助,指家庭成员之间在人格上互相尊重、生活上互相帮助、精神上互相安慰,培养家庭成员对家庭、社会、国家的责任感、良知与爱心。•4第4章o4.1亲属的含义o4.2亲属的分类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法律拟制的,又称“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中的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养父母与养子女间都属于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o4.3亲等的计算世界上主要有两种亲等计算法:一是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这种方法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二是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为部分国家所采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未规定亲等及其计算方法,而是用世代计算法来计算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o4.4亲属的效力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既可以因事实(如出生、死亡)、也可以因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而发生和终止。不同类型的亲属,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各不相同。•5第5章o5.1结婚的含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2)、(3)两项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o5.2结婚的条件o5.3结婚的程序仪式制,是指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举行一定的公开仪式,将婚姻的成立昭示于世人,其婚姻关系即可获得国家、社会承认,进而产生婚姻效力。我国古代长期适用的聘娶婚,就是一种典型的仪式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有“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的规定,表明其结婚程序也是一种仪式婚。北美、西欧的一些国家也采用仪式婚。仪式制又可细分为三种形式,即法律仪式、宗教仪式、世俗仪式。•6第6章o6.1无效婚姻的认定无效婚姻制度,历史悠久。早在古巴比伦时期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曾将未订立婚约的男女结合视为无效,不产生婚姻的效力。中世纪欧洲寺院法设有无效婚姻制度,凡有结婚障碍,如无结婚合意或欠缺形式要件的,均为无效。1804年《法国民法典》也设立了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制度,并对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此后,很多国家相继设立了婚姻的无效与撤销制度,但对婚姻的无效与撤销的理解、认定有所不同。o6.2可撤销婚姻的救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o6.3事实婚姻的效力事实婚姻,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其具体名称、法律效力、性质、解释不尽相同。例如,罗马法的时效婚,即男女连续同居一年未中断,婚姻即告成立;日本的内缘婚,指符合婚姻实质要件而无形式要件的婚姻;等等。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婚姻,指男女双方合意且有公开同居之夫妻身份,婚姻便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的性质。•7第7章o7.1夫妻关系含义认知离婚的人身关系效力,指离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这一法律后果,集中表现为配偶关系的解除。配偶关系的解除,必然导致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o7.2夫妻人身关系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是人身关系引发的法律后果。离婚,不仅终止了夫妻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财产关系。o7.3夫妻财产关系规范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应以夫妻个人财产清偿。各方应承担的债务清偿比例与具体清偿办法,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应由双方协议从各自所有的财产中拿出相应的份额偿还共同债务;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做出判决。家务贡献补偿,充分肯定了夫妻一方(多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所付出的长久的、辛勤的或隐性的劳动。家务贡献的价值,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或夫妻个人人力成本的增加。例如,夫妻一方通过出国留学、外出进修、专业培训获得了学位文凭、技术职称、职业证书等,这些资质证书无疑是一种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既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也将使夫妻一方终生受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务贡献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然而,在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时,一方的家务贡献则不能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制得到补偿。因此,离婚时,家务贡献较多的一方有权获得他方的相应补偿,以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8第8章o8.1亲子关系的界定在传统的婚姻家庭法中,亲子关系,通常指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伴随亲子观念的更新与改革,一些国家同时规定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救济措施。及至21世纪前后,一些国家和地区基于人格平等的原则与情怀,不再把子女区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而是一律称为子女。o8.2亲子关系的效力o8.3亲子关系的保护o8.4亲子关系的延展探望权是基于亲子身份和血缘关系而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探望权必须正当行使,不得滥用,也不得违反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内容。尤其不得干扰对方的家庭生活,且应按时结束探望或送回子女。•9第9章o9.1婚姻终止的含义o9.2婚姻终止的演进o9.3登记离婚的程序o9.4诉讼离婚的程序•10第10章o10.1离婚的人身关系效力o10.2离婚的财产关系效力o10.3离婚的权益救济效力o10.4离婚的亲子关系效力判断题的语句第一章1.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2.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3.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4.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阶段。5.一夫一妻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具有不同的特点。第二章1.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包含于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中。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婚姻家庭法规范具有广泛性、伦理性、强制性。4.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1950年《婚姻法》。5.1980年《婚姻法》是对1950年《婚姻法》的补充与完善。第三章1.《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家庭关系。”3.《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4.包办婚姻,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的婚姻。5.借婚姻索取财物,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必要条件的行为。第四章1.亲属,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我国古代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3.现代婚姻家庭法基于男女平等原则,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4.姻亲包括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5.我国古代的丧服制共分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第五章1.《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5.《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六章1.《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2.《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