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儲蓄戶簡介及注意事項報告單位:教育局報告人:林素華日期:96.12.19-24.2簡報大綱壹、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貳、縣政府應辦事項參、學校應辦事項肆、相關法規伍、Q&A3壹、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1一、法令依據及目的:(一)依據:「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於96年9月13日訂定,96年12月10日台國(一)字第0960177664C號令修正發布.(二)目的: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二、照顧對象:就讀公立高中職及國中小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及需要協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三、實施學校:全國公立高中職及公立國中小四、實施期程:96學年度起實施。4壹、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2五、實施方式:(一)本縣由東石國中代表本縣151校統籌向內政部申勸募許可。(二)設立專戶:1.由學校開立專戶儲存勸募所得,分年度專案專帳管理,專款專用。2.專戶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1)勸募所得:應依該條例第19條第1項內政部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辦理.(2)如有賸餘:得報內政部同意後於3年期限內動支。5壹、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33.專戶之開立: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設捐款專戶專簿,不得與勸募所得無關之其他捐助款或補助款混用。(三)學校應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捐款資料及有關訊息(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助學生個案事實、捐款帳號、收據格式及聯絡人資訊等)。6壹、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4六、勸募所得包括:(一)教育部學產基金捐贈款。1.A類:學生數501人以上,捐贈4萬元。2.B類:學生數101-500人者,捐贈5萬元。3.C類:學生數100人以下,捐贈6萬元。撥款程序由教育部撥付本府後轉撥各校。(二)校友、家長、善心人士等之捐款。(三)縣市政府捐贈款。7壹、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5七、捐款用途及補助標準:(一)用於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及需協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協助其順利就學.1.指定用途者,依指定用途支用。2.若有賸餘者,經徵得捐款者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二)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原則不重複補助,但其補助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以補助。(三)補助標準應配合勸募活動得財物使用計畫所列經費概算,並由校務會議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8壹、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6八、行政組織:(一)教育部:成立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並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諮詢顧問,提供諮詢意見。(二)縣市政府:成立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推動各校教育儲蓄戶業務及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困難個案學生;其人員組成及運作方式由縣市政府定之。(三)學校:應成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負責教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動支與收支使用等相關業務。9壹、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7九、勸募所得動支程序:(一)發現需要協助學生個案,書面提出申請補助,經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二)經費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校務會議定之。10壹、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8十、捐款者之獎勵:(一)捐款金額1萬元以上,由本府頒發捐資興學獎狀1張。(二)鼓勵捐資興學獎勵標準:(依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獎勵基準24項)1.30萬元-未滿50萬元:校長及教師1人各嘉奬1次。2.50萬元-未滿100萬元:校長及教師1人各嘉奬2次。3.100萬元-未滿200萬元:校長及教師1人各記功1次。4.200萬元以上:校長及教師1人各記功2次。11壹、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9十一、徵信:(一)學校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內政部許可函示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並得建立本案專屬網站或網頁,或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布徵信資料。(二)學校每年度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其公告內容應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12壹、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10十二、其他:(一)教育部得視需要進行實地了解,就本案之執行效益,進行客觀之整體評估。(二)各學校應於取得內政部勸募許可後,始得勸募;其相關規定得至內政部社會司網站(網址:)查詢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及相關申請範例格式。13貳、縣政府應辦事項1.成立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委員會。2.督導學校辦理上網事宜及申報勸募許可。3.得視各校需要予以補助。4.督導學校辦理資訊保護相關事宜。5.應訂定績效管考辦法。14參、學校應辦事項1.成立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可參考國立花蓮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小教育儲蓄戶實施辦法)。2.召開校務會議訂定學校教育儲蓄戶相關事項。3.募款:本案勸募期間為97.1.1.至97.12.31止。4.學校應於96.12.24-96.12.28.至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捐款資料及公布相關訊息、設置網頁。5.每學年度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6.應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公告。15肆、相關法規1.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2.公益勸募條例(95.5.17.公布)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95.12.25.發布)4.公益勸募條例施實許可辦法(95.12.27.發布)5.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了解相關的法令規定,除了受到法律的保障外,亦可讓承辦人員永保安康。16伍、Q&A--1Q:本案專戶之設立及經費滾存使用問題A:1.為符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勸募活動配合1年申請許可1次,勸募活動期間為期1年,期滿可另案再向內政部申辦勸募活動,學校勸募活動之專戶設置可延續使用,不必每年辦理重新開戶,但需依年度分設專帳專簿,前後案勸募活動所得收支帳目必須明確區隔,以利勾稽查核。2.勸募所得款依該條例第19條第1項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辦理。如有賸餘得報內政部同意後於3年期限內動支。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應依該條例第20條規定報內政部備查。17伍、Q&A--2Q:有關專戶經費來源問題A:為符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非屬勸募所得金額不得與勸募所得混用;爰此,教育儲蓄戶之經費來源中,校友、家長、善心人士捐款如屬勸募所得,則無需另予列明,至學產基金及政府經費如擬納入,則應以捐款方式為之。18伍、Q&A—3Q:有關專戶設立之金融機構問題A:學校於金融機構設立教育儲蓄專戶,部分學校代理公庫金融機構無法受理學校另開立專戶,故學校有以其他金融機構設立專戶情形。惟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3條但書規定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此部分將請學校仍依上開規定辦理。19伍、Q&A—4Q:申請公益勸募許可前,已將捐款帳號於網路宣導者,應如何處理?A:1.在未申請公益勸募許可前,請學校勿在網路進行教育儲蓄戶帳號宣傳,以免違規受罰。建議先行將該宣導刪除,俟內政部許可後,再行宣導。2.各校的網頁若要公佈教育儲蓄戶之相關內容,請注意用圖片檔呈現,以避免詐騙集團篡改。20伍、Q&A—5Q:如何向內政部申請勸募活動許可A:1.有關申請之財物使用計畫書是為減化各校之行政作業負擔而以一縣一公文一計畫書報內政部申請勸募許可,此份計畫書內之經費概算表各學校可依實際情形支用並須符合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7,8,9點之規定。2.本縣各校之勸募活動申請由東石國中於96.12.10.東訓字第0960003894號函向內政部提出勸募活動申請勸募許可。21伍、Q&A—6Q:勸募所得所開立之收據格式為何?A:1.有關此專戶內之勸募所得開立之收據,載明內容應符合公益勸募條例第16條之規定(即需載明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捐贈日期等)。2.教育部已提供收據格式供各校參考,若有更正,可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下載使用。3.各校所送本府請領開戶準備金收據,已簽奉核可俟補助款撥到後付款,惟該專戶之收入需以捐贈款方式辦理,收據是否需重開,俟教育部通知後再行辦理。4.本縣收據格式以三聯式,捐款人、學校及教育局各一聯。22伍、Q&A—7Q:指定用途為捐贈圖書、設備或工程者,是否可納入教育儲蓄專戶內?A:1.由於目前本縣向內政部申請勸募活動申請表所列用途為資助學雜費、午餐費及教育生活費,協助個案學生就學。若捐贈圖書、設備或工程者,與該用途不符,建請暫不列入。2.教育儲蓄專戶為勸募專戶,不可將其他補助款或其他非屬勸募所得經費納入。3.教育生活費使用範圍,以讓孩童能順利就學為主。23伍、Q&A—8Q:教育部學校教育儲蓄戶網及內政部社會司公益勸募管理系統上,學校基本資料是否可以修改?A:1.為避免詐騙集團進入修改學校帳號密碼,各校於填列各校資料時,宜確實核對後再將資料上傳。2.各校基本資料中捐款金融機構、專戶名稱及帳號等各欄位均為不可修改欄位。3.各校若確有需修改之處,應洽請教育部協助辦理,本府無進入該系統之權限。24簡報結束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