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周金明zjmjz@163.com第九章法律论辩逻辑(下)教学目的要求掌握法律论证的基本方法,能在司法实践中自觉地、正确地进行证明和反驳。同时,能够准确地揭示错误证明、错误反驳所犯的逻辑错误,准确地揭露某些诡辩手法。了解法律辩护和法律辩论的特点和基本方法。第一节法律论证的基本方法一、演绎证明法与归纳确证法1.演绎证明法演绎证明法就是引用一般性的原理、原则,并通过运用演绎推理证明论题真实性的方法。它的特点在于:一是论据中通常有一个或几个较论题断定范围更为广泛的、一般的命题。如法律论辩中所经常援用的法律法规的条款。二是论题是较为特殊的命题。如具体案例分析的结论或律师辩护观点。三是由论据导出论题的推理是各种形式的演绎推理,其结论是必然性的。例如,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辩护:(一)公诉人对被告人王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告人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诉人对被告人王某上述犯罪事实的指控属实,被告人王某的诈骗与侵占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与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也应当赔偿。正是由于王某假借21世纪公司的名义将当时由珠丰公司5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款占为已有,并以同样手段骗取港币100万元,致使“xx花园”这一合作项目受损。更是由于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XX豪园房产公司总经理这一便利条件,将XX豪园房产公司资金大量用于他个人在珠海金斗湾、深圳月光俱乐部等项目的投资及私人购置轿车、住宅,致使原告4000多万元的投资被其挪为己用,XX豪园房产项目的开发也因这一巨大的资金流失而被迫中止,使原告共损失1亿多元人民币。所以原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法庭在对被告人王某定罪量刑的同时,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判决被告人王某归还其不法侵占的原告财产并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在这一辩护中,律师的论题是“原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被告人王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论据是案例中的法律规定和调查事实等。由论据导出论题的过程中,就两次运用了规范三段论:(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如“xx花园”这一合作项目受损;原告共损失1亿多元人民币等)并且被告人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以,原告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也应当赔偿。王某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如将当时5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款占为已有,并骗取港币100万元,致使“xx花园”这一合作项目受损,原告共损失1亿多元人民币等)。所以,王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应赔偿损失。再如:从2002年4月1日开始,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明文规定可以对垂死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国家。法案规定:首先,病人所受的痛苦必须是“无法忍受的”、“无穷无尽的”,病人已经“厌倦了生活”,而且“安乐死”必须是病人经过慎重考虑后,自愿提出的请求。其次,医生和病人还必须确信,除了“安乐死”外,再也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解除病人的病痛折磨。再次,病人的主治医生还必须就病人的要求至少征询另一位同行的意见,“安乐死”的实施方法在医学上必须得当。这项法案的规定,就是演绎证明的过程。第一种规定是充分条件联言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第二种规定是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第三种规定是充分条件联言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整个证明又是一个充分条件联言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经过这样的严密证明,“安乐死”的法案就可以被人们认为是符合伦理道德的,就可以接受了。又如:“我们必须大力提高监狱干警队伍的素质,因为,我们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而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就必须大力提高监狱干警队伍的素质。”这段话的论题是“我们必须大力提高监狱干警队伍的素质”,它是通过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的形式来进行证明的。具体推理过程可写为:如果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就必须大力提高监狱干警队伍的素质,我们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所以,我们必须大力提高监狱干警队伍的素质。还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开头的部分,为了证明“《资本论》第一章是最难理解的”这个特殊事实为真,就用了一个演绎证明:“万事开头难,每门科学都是如此。所以本书第一章,特别是分析商品的部分,是最难理解的。”这是一个用三段论推理形式构成的证明。2.归纳确证法归纳确证法是指运用归纳、类比等或然性推理,通过引用一系列事实的或较为特殊性的判断,对论题的真实性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的论证方法。归纳确证法的特点在于:第一,论据通常为一系列反映具体事实的判断。如在犯罪现场收集的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方面的刑侦调查证据,其他相关命题或事实等。第二,论据与论题联结而形成的推理,通常是归纳推理或类比推理,其结论是或然性的。也就是说,它不能为论题提供必然性证明,只能对论题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例如,在一起虚构合同纠纷案中,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所作的答辩状就通过运用归纳确证法说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调查,1996年1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该合同为手写,并有被告代表签名,每月根据被告生产进度供货。该合同于1997年底已履行完毕。1996年8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角钢购销合同,数量为3240吨,供货期为1996年10月25日前。该合同于1996年10月30日前已履行完毕。1997年1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角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GF—90—0101,数量为1740吨,供货期为1997年2月20日前。该合同已于1997年5月上旬履行完毕。可见,凡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被告都能认真履行完毕。在这—辩护中,律师的论题是“凡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被告都能认真履行完毕”,论据是根据事实证据所获得的关于合同的三次履行情况,律师一一列举了出来,在此基础上,运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得出结论:凡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都能认真履行完毕。当然,如果案件当事人的合同只有三个,那么该律师的推理就是必然性的。再如,运用类比进行论证,其效果也较为显著。例如:1932年9月,国民党当局以“危害国民”的罪名,逮捕了陈独秀。次年3月,由苏州高等法院开庭审判。大律师章士钊先生自愿充当陈独秀的辩护人,这样审判更加引人注目。章士钊辩护道:“……本法庭高悬孙总理的遗像,国人奉为国父,所著三民主义,党人奉为宝典。孙总理指出:民生主义即为共产主义……为何孙总理宣传共产主义奉为国父,而陈独秀宣传共产主义,即为危害国民?于法理,能服人心?”这里,章士钊先生运用类比,论证了“陈独秀宣传共产主义,不能定罪”的明确观点,机智的反驳国民党当局的错误言论,为陈独秀作出了有力的辩护。又如:我们在证明三段论第6条规则“两个特称的前提不能得出结论”时,运用的是完全归纳证明。在证明这一论题时,我们列举的论据是:(1)当两个前提都是否定命题(OO)时,不能得出结论;(2)当两个前提都是肯定命题(ⅠⅠ)时,不能得出结论;(3)当两个前提一个为肯定命题、一个为否定命题(ⅠO)时,不能得出结论。而OO、II、IO是两个前提都为特称命题的全部情况,既然在这些情况下“不能得出结论”是真的,那么通过归纳推理,便可以推导出论题也是真的。还如:中国古代著名思想家老子曾经说过:“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就是用一些具体的事实,归纳说明了“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的一般性的道理。另如:以“古代一位妇女杀夫后烧房焚尸”的断案故事为例,分析其中的论证过程:我国古代有个妇女杀害了丈夫,并放火烧房,声称丈夫是被烧死的。死者的弟弟怀疑此事并告于官,该县检察官张举根据已有的经验(动物活活被烧死时,由于挣扎而致口中有灰;动物死后被烧则口中无灰),命人抓来两头猪并杀死其中一头,将这两头猪放在柴堆里付之一炬。然后进行归纳、比较,发现活活被烧死的猪口中有灰,而死猪烧后口中无灰。在此基础上,由死者口中无灰而类推出“死者并非由失火而死”。经过审问,该妇女不得不承认是害死丈夫后才放火烧房焚尸的。第一步用求异法。从活猪和死猪同时焚烧中发现:猪活活被烧死后,口中有灰;而死猪被焚则其口中无灰。第二步用类比推理。从活猪被烧死后口中有灰,推想到:人被活活烧死也会口中有灰。第三步用假言推理(必然性推理)。其推导过程为:“人若被烧死,则口中有灰”;通过验尸发现“死者口中无灰”;从而推得“死者不是被火烧死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第四步用选言推理(必然性推理)。其推导过程为:由“死者或被烧死或死后被焚”和“死者不是被火烧死的”为前提,推出“死者是死后被焚”(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以上证明过程用了四种推理方法,虽然其中有类比、归纳等或然性推理,但由于它们是和必然性推理方法相结合,并且环环紧扣,从而使这个证明具有了论证性和说服力。对于类比推理的论证作用,康德指出:“每当理智缺乏可靠论证思路时,类比这个方法往往能指引我们前进。”美国学者N.尼尔·布朗等人认为:“若是一段论辩其要达到的结论涉及到某事物令人陌生的特点,则可以诉诸另一众所周知的事物与其相似的性质,这便叫做类比论证。类比推理是阐发证据以支持结论的常见方式之一。”二、反证法与选言证法反证法与选言证法都属于间接论证方法。间接论证方法就是引用论据确定与论题相排斥的命题虚假,进而推导出论题真实性的论证方法。1.反证法反证法就是通过说明与自己所主张的论点相矛盾的论题为假,再根据排中律确定原论点正确的论证方法。例如:某伤害案件的自诉人陈某向法院提出指控,说由于受到被告人李某拳头击打的故意伤害,以致仰面跌倒,腰椎滑脱构成轻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32000元。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通过调查取证以及请教有关专家对x光片进行分析得知:被告人没有推打被害人。专家分析,x光片显示腰椎滑脱是器官普遍陈旧退化所致,是退行性病变的结果,70多岁的年龄会出现这种情况。辩护人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在法庭辩论中明确提出三条主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不能成立”。辩护人对这三条主张分别予以证明。首先,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被告人主观上应有伤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应实施有伤害被告人的行为。现通过法庭调查质证,事实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是自诉人为争公用部位放桌子,先扔被告人的东西,引起双方争吵,众人劝架,自诉人不慎跌倒,臀部着地后引起腰部不适。在场的证人已经证明被告人根本没有用拳头击打自诉人,也没有推拉自诉人。所以,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次,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顺理成章可以确认:依法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如果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依法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再次,自诉人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也不能成立。因为民法原理告诉我们,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损害的事实;(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即如果自诉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能够能立,那么就应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而事实已经充分证明自诉人腰椎滑脱症是因其年龄偏大,器官陈旧退化,是老年退行性变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