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周金明zjmjz@163.com第二节法律辩护和法律论辩一、法律辩护1.什么是法律辩护法律辩护是指在己方所持的观点遭到他人的指责或反驳时,为维护自己观点而进行的再反驳。简言之,法律辩护是在辩论中对反驳的反驳。请看一则脍炙人口的案例:林肯是美国历史上一位著名的总统,他曾因以一个辩护律师的身份成功地辩赢了一起冤案而成名。林肯的朋友、已经去世的老阿姆斯特朗的儿子小阿姆斯特朗,被人指控谋财害命,并且已被法庭判定有罪。林肯以被告律师的身份提请复审。他在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后发现其关键证据的虚假,于是为此作了出庭准备。复审中,原告仍坚持当初的证词,发誓是在10月18日亲眼目睹了小阿姆斯特朗开枪击毙了死者。以下是林肯对原告证人的质询记录:林肯:你认清了是小阿姆斯特朗吗?证人:是的。林肯:你在草堆后面,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相距二三十米,你能确定你看清楚了吗?证人:看得很清楚,因为当时月光很亮。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等方面看清的吗?证人:不是的。我肯定是看清了他的脸,因为月光正好照在他的脸上。林肯:那么当时的具体时间也能肯定吗?证人: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屋看过钟,是十一点一刻。林肯(对众人):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一口咬定是10月18日夜里十一点一刻在月光下认出了被告的脸,但是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十一点钟月亮早已下山,哪里会有什么月光呢?退一步说,也许证人把时间记错了,是更早一些月亮还没有下山的时候,那么月光就应该是从西向东照射过来的,而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当被告面对草堆时,脸上不可能被月光照到,证人又怎么可能从二三十米外的草堆后面看清楚呢?原告证人顿时目瞪口呆。在人们的掌声和欢呼中,小阿姆斯特朗被宣告无罪。在这里,林肯就是针对待证命题“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运用一些由事实证据(即本案的关键证据)所形成的命题,如“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十一点钟月亮早巳下山,不会有月光”、“月光从西向东照射过来,而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当被告面对草堆时,脸上不可能被月光照到,证人也不可能从二三十米外的草堆后面看清楚小阿姆斯特朗开枪击毙了死者”等,通过演绎证明的论辩方法,揭露并驳斥了此案证人的谎言,最终为小阿姆斯特朗无罪作了有效的辩护。在辩护中,由于己方的论辩涉及论题、论据和论辩方式,因此对方的反驳也可能针对这三个要素。其中,论题和论据,都表现为命题,它们被对方反驳,也就是被指责为假;论辩方式遭反驳,也就是被指责为不成立。另一方面,由于对方的责难或反驳也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辩方式这三个要素所组成的,因此,辩护时也可反驳对方的论题、论据和论辩方式。因此,要为己方论辩作辩护,既可再次论证己方论题真实、论据真实以及论辩方式成立,也可指出对方的论题虚假、论据虚假或论辩方式不成立。辩护的逻辑模式可表示为:责难方:p假(或论辩方式不成立)辩护方:p真(或论辩方式成立),因为q真且q支持p,或“p假”的责难不成立2.法律辩护的特点首先,法律辩护具有一般辩护的共性。法律辩护在辩护的起因、辩护的具体指向、辩护的基本任务与基本方法等方面与其他辩护具有共同特性。在辩护的起因上,都是源于对方的指责(指控)或反驳,也就是说,是针对对方的指责(指控)或反驳而进行的再反驳。在辩护的具体指向上,都可针对对方的论点、论据或论辩方式。在基本任务方面,法律辩护与其他辩护都具有证明与反驳双重任务,既要为自己的立场或观点作出证明,也要有效反驳对方的观点或论辩方式。在辩护的基本方法方面,法律辩护与其他辩护都要运用基本的证明方法与反驳方法,如演绎证明法、归纳确证法、间接论证反证法与直接反驳法、归谬法、叫接反驳法与驳斥诡辩法等。其次,法律辩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性。法律辩护,无论是诉讼过程中的法庭辩护还是其他涉法辩护,都要以法律规定为根据,包括辩护的主体、程序以及内容,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庭辩护中,诉讼活动有关人员在法庭调查与辩论过程中,依法为自己的观点作出证明,并同时反驳对方的观点或对方的论证方式。其中,法定辩护还有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具有辩护权的人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具有法庭辩论权的人有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二、法律辩护的常用方法(—)证明式辩护法证明式辩护法是指通过证明己方观点或加强己方立场来反击对方责难的辩护方法,主要有解释说明法、补充强化法、转换法、援引法和逆辩法等。1.解释说明法解释说明法是指在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对遭到对方责难的己方观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以巩固己方立场,进而为己方观点作辩护。这里的解释说明,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所引用的法律依据的解释说明(如下文例1);二是对非法律内容的解释说明(如下文例2)。例1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1991年第3期披露,在全国首例行政诉讼案即“浙江省夏小松不服F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中,F县某村委员会主任夏小松,因本村与邻村为一堤石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遂在本村广播喊话,煽动村民前往助威,以致发生两村村民械斗,后被F县公安局依据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5项的规定(该项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以“煽动闹事”为由处以行政拘留12天。夏小松不服,在行政复议和一审败诉后,又以自己“没有造谣惑众”为由,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该院二审认为,夏小松只有“煽动闹事”行为而无“造谣惑众”行为,未构成上述条例第5项规定的要件,遂撤销F县法院一审判决以及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浙江省高级检察院依法向省高级法院对二审判决提起行政抗诉。其间,省高级法院依据公安部1991年第57号批复解释,即上述条款中的“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是指两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两种行为既有联系又有不同,既可合并裁决处罚也可单独裁决处罚,遂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二审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例2在“小学生彭某诉长虹小学楼梯护栏不坚固致其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审理案情后,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主持调解。长虹小学代理人表示,校方愿承担:(1)学生彭某因伤住院医疗费用的70%,共21878元;(2)一次性付彭某伤残补助费28000元,减除已付医院20000元,余款在1个月内付清。彭某代理人听后表示不接受,认为长虹小学至少应赔偿5万元,现根据校方意见,赔偿额不到3万元,这不合理。随后校方代理人作解释辩护:“对方误解了我方意思,已付款项2万元是从总数中扣除,我方共承担49878元,其中住院医疗费用的70%即21878元照样承担。”经解释说明后,彭某代理人表示接受校方意见。2.补充强化法补充强化法是指在辩护过程中,辩护者对遭到对方责难的己方观点作补充论证,以强化己方观点。例如,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均可当己方遭到对方反驳时,采用补充强化法,进一步举证或增补法律依据,为己方作辩护。例如:在一起商品房逾期交房纠纷案审理中,被告房产商代理人反驳原告购房人的退房理由时指出:“根据双方生效的购房合同,我方预售房产在进入外墙施工期时遇较长期大雨等异常天气,不能正常施工而延期交房,属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因素,因此我方无法律责任。”这时,原告方代理人接着反驳道:“被告方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在一年前,也是在这个法庭上,审理了与此相同的案件,法庭准许购房人退房,并判决房产商依合同协议赔偿违约金。”随后,本案被告方代理人辩护道:“本案不同于前案,前案所涉的异常天气较短,是可预见也是可抗的,而本案所涉的异常长期雨天是百年一遇,实属不可抗力。”法庭采信了被告方辩护意见,依法予以免责。3.转换法转换法是指辩护者在己方某观点A遭对方指责时,不直接论证A是否为真,而是说明A的原因或与A相关的问题,以此从根本或基础上消解对方的责难。例如:某辩护人在回击“某警员驾车办事途中路遇他人群斗而不管的行为是渎职行为”的责难时,不去直接论证该警员的行为是否渎职,而是说明该警员正在追捕持枪杀人凶手,该凶手危害性极大,因此该警员末制止群殴事件应不负法律责任。4.援引法援引法是指辩护方甲的某观点A遭对方指责时,甲不直接论证A是否为真,而是引用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关判例、相关政策或公认准则,以支持A。例如:在1933年4月陈独秀案庭审中,国民党政府江苏高等检察院与法院据蒋介石密令“陈独秀等系危害民国罪,应交法院审判”,认定陈独秀“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判国之宣传,实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大律师章士钊等为陈辩护,其中章士钊的辩护多次采用了援引法。例如: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退一步言,如起诉书所称(指控陈对国民党政府冷讥热骂,肆意攻击),信有罪矣,然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讥而言冷,骂而曰热,检察官究以何种标准,定其反对(政府)耶?要之,以言论反对,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即其应付紧急形势之特别法规,也见此项正条。本起诉书之论到,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此首需声明者一。何谓行为?反对或攻击政府矣,进一步而推翻或颠覆之,斯曰行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行为者,指现在之事实。……夫法律之事,课现在而不课将来。”审判长郑重问过陈独秀:“共产党最终之目的是推翻国民党,建设苏维埃否?”答云:“当然。”可见,共产主义是共产党的最终目的,是将来之事。本庭遗像昭重之孙中山先生,即倡言共产主义也。特叮咛以示于众日:“我们所主张的共产,是共将来,不是共现在。”已故先坐所持共产理论最透彻而流弊毫无。如谓将来之举动,当受刑事制裁,则以共产嫌疑先陈独秀而被处分之人,恐非法庭之力所能追溯。若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绳之法律平等之谊,又焉可通?……是以行为论,独秀也断无科罪之理。此应申明者二。独秀之开罪于政府者,非以其鼓吹共产主义乎?若而主义,由检察官之眼光视之,非以其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乎?如实论之,尤谬不然。孙中山先生之讲民生主义也,开宗明义之言日:“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下又云:“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又云:“国民党既是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今孙中山之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典,而陈独秀之杂志,此物此志,乃竟大干刑辟,身幽囹圄(lingyu),天下不平之事,孰过于斯?在这篇辩护词中,章士钊首先援引当局法律条文以及中外无以言论定罪的惯例,论证陈独秀主张共产主义的言论也不应被定罪;接着,援引当局法律“课现在不课将来”之规定以及孙中山主张共产主义之正确的公认准则,论证陈独秀宣传将来实现共产主义的行为,也不应被定为推翻国民政府的犯罪行为;最后,援引孙中山关于共产主义与民生主义是好朋友的遗训,再次论证陈独秀宣传共产主义不应被定罪。通过几次成功的援引辩护,有力地回击了对方的指控,有效地为陈独秀作了无罪辩护。5.逆辩法逆辩法是指论辩过程中,辩护人为了增强论辩语言的效果,实施拉近距离的策略,主动替对方说理,实为自己的观点作辩护。例如:在一起恶性杀人致死的刑事案件庭审中,控方根据被告犯罪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庭判处被告死刑。辩方律师在反驳控方时却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均为17岁男孩,均为独生子,无论是违法还是依法剥夺其生命,其父母都难以承受这种打击。现在,有一方已悲痛欲绝,就不要再出现另一方父母的惨景了。因此,恳请法庭考虑这一实际,对被告从轻处罚。”针对辩方律师的观点,控方则辩护道:“是的,如果我是被告方辩护人,也会站在被告及其家属一方。毕竟被告是独生子,父母含辛茹苦养育他17年,怎愿中年丧子;更何况,我受被告父母之托,其责任就是要为被告作减轻处罚的辩护。因此,我也会不去考虑被告的犯罪手段多么残忍、危害多么重大,也会不顾法律多少严肃,而是想方设法说服法官轻判被告。但法律和法官可不会这样哦。”在这里,控方发言人运用逆辩法,看似帮辩方律师说活,实则反驳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