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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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连锁加盟合同模板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乙方:住所地:乙方申请加盟甲方所经营“XXXX”,甲方承认其加盟,双方在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组织1、甲方为“XXXX”经营总部,并独立拥有“XXXX”商标权。2、甲方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以下称“支部”)。3、甲方在没有设地区总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分部”(以下称“支部”)。4、乙方作为“XXXX”的加盟者,是总部的一个分部,接受总部和支部的指导和监督,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若乙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需要在此明确)第二条加盟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甲方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乙方是位于(商店住所)“XXXX”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甲方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和经营模式;(2)维持不接受第三方制约的独立经营体制;(3)加盟者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并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第三条加盟特权乙方加盟后可从甲方获得的权利:(1)使用“XXXX”商标进行营业;(2)从甲方或甲方指定渠道进货,并与本地区其他支部享受同等价格;(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店面统一化;(4)涉及许可经营的,接受甲方帮助办理相关手续;(5)乙方及其雇员可从甲方接受教育培训;(6)可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1、甲方允许加盟者使用”XXXX”的商标,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XXXX”商标及商标;2、有关”XXXX”商标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面及其他地方使用商标,仅限于由甲方提供或指定的商标,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2)带有商标商品及商标的物品类,均由甲方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承认。(3)欲做有关”XXXX”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甲方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甲方的指定进行。第五条进货商品1、加盟店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以代销方式加盟的当另行约定)第六条加盟金(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列范围)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或有项目)其规定如下:(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元。(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元。(货币支付应当约定具体付款金额、时间及逾期付款责任,下同)第七条情报管理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总部(支部)许可。第八条技术指导费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向总部(支部)交付每月(或者季度)总销售额的%(比率)。第九条商品手续费(或有项目)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乙方向总部(支部)交付相应商品每月(或者季度)总销售额的%(比率)。第十条共同宣传费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乙方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甲方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乙方必须负担相应使用费。(具体金额可在此明确)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或有项目)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乙方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或有项目)总部(支部)为了某个或者某地区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乙方要负担相应费用或手续费。第十四条债务保证(保证金)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债务保证金(可在此明确)。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结算。第十六条保密义务乙方不得随意将有关甲方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禁止事项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第十八条更改劝告当乙方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乙方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乙方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第十九条不可抗力的免责在由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结束后,双方仍在合同期内的,继续履行合同,若已过合同期限,则本合同自动终止,是否续约,双方另行约定。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乙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已向总部(支部)交付了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日。若甲方有以下状况之一时,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保证金:(1)对乙方进行不公正待遇,使乙方从甲方进货高于同地区其他分部;(2)对乙方供货明显高于同地区同样产品市场价格;(3)对乙方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方重大损失;(4)对乙方供货延迟或后勤服务不畅导致乙方重大损失;(5)甲方丧失商业信誉,被有关部门停业整顿;(6)涉及许可经营的,甲方被撤销相关许可。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1、当乙方有以下状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2)不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超过天,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5)乙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6)乙方违法经营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7)乙方自行废止营业时;(8)乙方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超过天,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2、当乙方具有前款第(4)项或第(8)项时,甲方不须预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合同终结事宜1、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1)立即停止使用”XXXX”的商标以及相应宣传资料;(2)立即撤掉或取消甲方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牌等,返还甲方提供或许可的商标、标志等,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2、若乙方未撤掉、取消”XXXX”商标及标志等,甲方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乙方进行并负担费用。3、解除合同以后,乙方仍然必须遵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第二十三条乙方和其雇员形成的劳动关系乙方雇员由乙方支付劳动报酬。若其雇员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由乙方进行解决。若乙方雇员因劳动争议要求甲方赔偿,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若乙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略去此条)第二十四条合同时间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年,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约另行约定。第二十五条管辖法院双方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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