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第一节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第二节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三节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索赔管理第一节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一、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三、施工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责任一、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一)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概念和范围•1.概念•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就市政工程施工任务发布招标广告吸引或直接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出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且报价合理的承建单位,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约束双方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行为的经济活动。•招标的最终目标:签订施工项目合同•2.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共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1)能源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2)交通运输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及其他交通运输业•(3)邮电通讯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4)水利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5)城市设施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4)卫生、社会福利等•(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招标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市政工程招标的方式•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是一种无限制的竞争方式。•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情形:•(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因,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2)采购规模小,为合理减少采购费用和采购时间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3)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条件•1.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2.招标人的基本条件:•(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四)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程序市政工程招标程序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实施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审查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发售给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要对其进行澄清和修改,以书面形式作出;招标人也应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公平、公证、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技术性、商务性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其技术性和商务性进一步评审)确定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于投标有效期30日前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及通知其他未中标者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几种类型文件:•(1)招标文件•(2)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告•(3)招标流程图12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一)概念•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是指具有和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跟据招标文件,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投标程序投标决策阶段报名投标阶段研究招标文件现场勘查编制投标书递送投标书分析招标项目、招标人的条件和竞争对手的情况,结合自身特点,作投标决定提交资格预审材料,以获取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并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详细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自然条件、生产和生活条件等方面制定施工方案、确定投标策略,提出投标报价等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方式递送投标文件•(三)投标报价的编制•投标报价的编制是投标人对承建招标工程所要发生的各种费用的计算。•投标报价对投标人投标的成败和今后承包盈亏与否其决定性作用。•1.投标报价的编制程序•(1)复核或计算工程量•(2)确定综合单价•(3)确定分包工程费•(4)确定利润•(5)确定风险费•(6)确定投标价格•2.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综合单价计价法•3.投标报价的编制技巧•(1)灵活报价法•(2)不平衡报价法•(3)多方案报价法•(4)增加建议法•(5)暂定工程量的报价•(6)计日工单价的报价•(7)可供选择项目的报价•(8)突然降价法三、施工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责任•(一)有关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1.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2.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3.其他禁止行为•(二)有关施工项目招投标的法律责任•1.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惩罚•2.中标无效的宣布•3.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的•4.没有自行招标资格的•5.评委不合法的第二节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合同•二、合同的实施•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一、合同•(一)合同与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1)自然人•民法中的特定概念,不是指生理学意义上的“人”,而是指与法人相对的民事权利主体,即是基于出生而存在着,依法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状态中的人。•(2)法人•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独立预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社会团体。•(3)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财、物和智力成果。•3.合同法律关系内容•(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4.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平等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3)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和目的的民事行为•(4)合同是两个以上的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5.哪些是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有关婚姻、收养、监护身份关系的协议?•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合同法调整主要是财产关系,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行政法规章制度•政府参与合同的行为适用合同法的:•①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②政府的采购活动,是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二)合同法的主要原则•1.平等•2.自愿•3.公平•4.诚实信用•5.遵纪守法二、合同的实施•(一)合同的订立•1.概念•合同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订立的形式和主要条款•(1)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2)主要条款•1)合同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合同标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3)标的数量和质量,•4)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5)合同价款或酬金•6)违约责任•7)解决争执的方法,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3.合同订立的方式•(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的特点:•内容的具体明确、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可以被撤回或被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的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一经承诺送达于要约人,合同立即成立。•新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或对要约内容提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4.合同的效力•(1)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1)主体合法•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的内容确定、可能•(2)效力待定的合同•1)主体不合格•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3)无效合同(违法)•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1)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提供约定的服务等。•合同的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三)合同的变更、转让•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原因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原合同已不能履行或不应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广义上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狭义上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2.合同的转让——合同主体变化•1)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2)债务转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四)合同的终止•1、合同终止的原因•(1)合同已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责任(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2、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含义:•(1)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2)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合同解除的条件:法定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