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工程委托代建管理合同(标准合同)委托人:代建人:年月目录委托代建管理协议书·······················································1合同条款·································································5第一章词语定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5第二章代建管理范围及工作内容············································6第三章委托人的权利及义务················································8第四章代建人的权利及义务················································9第五章代建组织管理·····················································13第六章费用计算与支付···················································16第七章履约担保·························································19第八章代建管理过程约定·················································20第九章风险分担·························································23第十章违约责任及奖惩···················································23第十一章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26第十二章其他··························································26-1-委托代建管理协议书委托人:代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做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人与代建人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签署后,由委托人负责报送市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建设局、监察局、纪委等与本合同相关的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相关条款亦适用于上述各部门。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二、委托代建管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具体以合同条款第二章规定为准),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期间内,履行部分项目法人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管理、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程交工验收等工作。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1、投资管理目标项目投资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代建管理范围的相应初步设计概算及经审计批准的新增费用范围之内。-2-2、质量管理目标公路工程,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机电工程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F80/2—2004)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进行质量评定和组织验收,工程交工验收质量合格。市政道路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含配套的市政设施工程如地下管线、燃气、照明、通讯、电力、给排水、绿化等,依据深圳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和验收办法执行,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代建人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有代建方应担负的责任,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3、工期管理目标本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个月。代建人可根据代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时报请委托人,在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对建设时序进行优化并调整工期。具体开工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由于非代建人一方的任何原因致使无法按期开工或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代建人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委托人批准后,合同工期相应顺延。4、安全管理目标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代建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建设方应担负的管理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5、建设现场管理目标代建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并组织、督促各施工相关单位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6、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目标(1)代建人为本项目所签订的其他专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等均应在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委托人备案。(2)代建人承担本项目所有范围内的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备案验收。四、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代建管理费是代建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全部费用。凡-3-列入本合同条款“6.2施工图预算费用”项下的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工程代建管理费无须用于支付该合同条款项下的任何费用。工程代建管理费按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的1.5%计取,总额包干使用。为便于中间支付,工程代建管理费暂定价为人民币。五、奖罚约定以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为依据,若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决算费用控制在施工图预算价之内,则奖励代建人相应节省金额的25%;若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决算费用超出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则处罚代建人相应超出金额的50%。具体计算公式为:奖励=(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工程决算费用)×25%。处罚=(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工程决算费用-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工程施工图预算价)×50%。六、履约担保本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履约担保金额为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10%,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元)。履约担保形式为:代建人提供银行出具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仅限在国内注册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现金履约保证金。七、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委托代建管理协议书;(2)合同条款;(3)委托人向代建人发出的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含政府相关的会议纪要);(4)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5)在本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八、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九、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十、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十六份,委托人执十二份,代建人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盖章):代建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合同签订地点: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5-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1.1词语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项目管理处”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5)“施工图预算”是指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预算定额和单位计价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以及各种费用定额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和编制的单位工程预算造价的文件,具体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列明。(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7)“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不可抗力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监督、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3)“关联企业”是指(1)代建人所属企业;(2)代建人控股或参股的企业;(3)代建人的控股股东;(4)代建人的控股股东所属或控股的企业;(5)其他与代建人有同类项目合作的企业。(1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可预见亦不能避免的、严重影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切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非代建人原因引起的群发性外界阻挠施工;非典等重大传染性疾病;水灾、风灾、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内乱、罢工、政府封锁禁运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6-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变更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调整;城市基础设施的缺陷,例如影响项目建设的水、电、通信供应等的中断。1.2适用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建设部、交通部现行法规、规章及规范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第二章代建管理范围及工作内容2.1代建管理范围除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工可、环评、水土保持等)、项目勘察设计委托及评审、施工监理招标、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委托、项目管理监督委托、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均属于委托代建管理范围。2.2工作内容代建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2.1负责组织施工阶段招投标工作,并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及监理单位所承担工作进行管理。2.2.2负责项目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的办理,其中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手续应向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2.2.3根据委托人授权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2.2.4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2.2.5承办地上地下管线迁移的具体工作。2.2.5负责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管理工作。2.2.6负责合同管理,与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商定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委托人备案,并组织工程建设。2.2.7负责工作计划表的编制,并报委托人审批。2.2.8组成项目管理处,选派项目管理人员;制定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建设组-7-织大纲,并报委托人审批;收集、编制、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管理工作报告,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建立并负责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2.2.9按项目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2.2.l0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并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行全面管理。2.2.l1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造价控制。2.2.l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按本合同及国家部委、省市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2.2.l3负责组织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环境监测工作。2.2.l4负责办理工程保险,监督施工单位和工程相关单位办理有关保险。2.2.l5负责组织工程项目试验检测,试验检测工作应由具有交通行业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承担。2.2.l6负责组织工程分标段验收、中间验收、各单项工程的验收。2.2.l7负责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