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2、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效力的含义•甲提出让乙伤害丙,先付定金2万元,乙致丙伤残后再付8万元,乙表示同意。甲支付2万元定金后,乙开车将丙撞残。乙向甲要求支付剩余的8万元,甲表示无钱支付。•乙准备向法院诉讼要求判令甲支付剩余8万元,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二、合同效力的含义1、概念合同效力的问题是指合同是否生效。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并且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依法生效的合同,其效力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体现在:a、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b、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c、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d、守约方还有权诉诸法律,要求法院制违约方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第二节合同的生效条件一、合同的生效要件1、主体要合格——即合同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众利益。二、合同生效的时间——四种情形(一)一个一般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三个特别规定1、取得必需的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所附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3、所附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美国通用汽车公司2009年10月9日已就出售其悍马品牌事宜与四川腾中公司签署最终协议。根据最终协议条款,腾中将获得悍马品牌、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所有权,同时,拥有生产悍马汽车所必须的具体专利的使用权。•2010年2月,通用公司宣布,与腾中公司的交易宣告失败。商务部官员称:“没有收到腾中收购悍马的正式申请”。•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三、合同效力的几种情况1、有效的合同(见生效条件)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3、效力待定的合同4、无效的合同5、可以撤销的合同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案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前你家屋顶上有喜鹊停留超过10分钟,我就出10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6点半,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6点38分乙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1、概念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或称条件)是否发生。2、所附条件的特征(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2)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行为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它属于任意条款;(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4)条件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3、附条件合同的类型(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的效果在于,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不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效果在于,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效力解除,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继续有效。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了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的合同有两种: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2、附解除期限的合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同所附期限由当事人任意选定,但是法定期限不能作为所附期限。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条件的发生是不确定的、不必然的,而期限的到来则是必然的。第四节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分类(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有效的。(1)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为有效合同。(2)纯获利益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2、对方当事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1)催告权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该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在被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二)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1、无权代理合同的范围(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限终止2、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效力待定,但如果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则合同有效。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效力的特别原则:(1)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2)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如下:a.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b.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应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c.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d.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4、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1)催告权是指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2)撤销权是指如果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他方是无权代理人,他就有权在该合同被追认以前通知被代理人撤销合同。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三)无权处分合同1、含义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2、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无权处分的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而无权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3、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节无效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一、合同无效的情形(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社会公共利益即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它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代表了社会中基本的人道和正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从而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导致不能发生合同预期目的的合同。•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三)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所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乙两方签定合同,乙方为走私商,需甲方船只运送走私货品,甲方知情后不愿签订此合同,而乙方则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其签定。无效: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撤销:其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根据合同法253条的规定,租赁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甲要出售租给乙的房屋,但不愿意出售给乙,于是和也想买房的丙约定,以10万元价格卖给丙,然后再让丙与乙竞价,让丙的出价高过乙,并按出价签订合同,超出10万的部分退还给丙。(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什么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企业之间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名为承包实为转让采矿权的合同二、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与合同法第四十条比较: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合同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讨论•1、专利权人甲与乙于3月2日签订了一份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乙于3月5日向甲支付专利转让费6万元,双方于4月10日一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转让登记手续。乙于3月5日按约付款,但甲反悔不愿意去办理登记手续,向乙提出双方的合同未生效,同意将6万元退还给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甲急需要用钱,虽有一套房屋,但因有抵押贷款还没有还清,无法再抵押贷款。便与其恋人乙协商,与乙订立虚假的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乙,从银行取得贷款归甲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将房屋转移到乙名下。后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问题: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