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规制概述一、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和手段的改变使所有的信息包括电子商务各方的身份、交易场所、交易权限、交易流程、交易状态等等,都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出现和传输,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如:网络安全、电子认证、隐私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关税和税收、电子支付、网络内容管理、管辖权、赔偿等等,上述法律问题和法律领域也正是电子商务立法体系应有的组成部分。二、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的任务1、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2、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观念障碍1、传统法律的国家性与电子商务全球性之间的冲突;2、政府的主动监管与电子商务自发性之间的冲突;3、传统法律的实体要求与电子商务虚拟化之间的冲突;四、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障碍1、司法管辖和准据法2、电子合同3、电子交易安全4、身份认证5、知识产权6、个人隐私问题五、对我国未来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1、《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方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视听资料明确规定为法定的证据之一。而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等反映了形象和声音以及电子存储的数据来证明案件及实事的证据。所以,一般来说,可以将电子资料归入视听资料,以作为中国法律认可的证据之一。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实事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效力,其他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而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相关书证往往也是电子资料,所以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作为证据的价值判断在电子商务中有一定的困难,有必要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建立一套更适用的电子资料审查制度,如审查电子资料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子资料之间的相互印证性,尤其可以考虑有无第三方、认证机构、网络提供商提供的电子证据。如《广东对外贸易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规定,对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电子数据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此外,为突出网络时代通过仲裁等灵活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优势,可以相应的修改《仲裁法》,使仲裁突破以往的书面形式,使仲裁制度有利于解决网上纠纷。例如,可以规定当事人之间以文书、电函、或其他方式通信(包括电子文件而有书面纪录的),足以认为具备仲裁合意的,视为仲裁协议成立。2、《合同法》方面对于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否可以与一般的签字盖章等同的问题,该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确认。我认为可以参照《联合国电子示范法》的有关规定:“签名,法律要求某人签名时,该要求对于数据信息而言得到满足,如果使用一种方法以证明该人的身份和表明该人对数据信息中内容的许可,且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包括有关协议后,该法对于该数据信息产生或交换目的而言是适当而可靠的。”对于邀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合同法》规定,邀约可以撤回,撤回邀约的通知应当在邀约到达受邀约人或者与邀约同时到达受邀约人。而在电子商务中,合同订立的过程,邀约承诺一经发出,立刻通过网络进入邀约人或受邀约人的计算机系统。因此在电子商务中,邀约、承诺的撤回、撤销一般非常困难。我认为,考虑到中国传统人们已经形成了习惯的交易方式,可以规定:a.被邀约人应给与邀约方反悔的时间(由法律具体规定),此时期能够撤销邀约;b.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只要该行为不会造成对方的任何损失或不便,并得到对方的许可,邀约或承诺就可以撤回。3、《刑法》方面电子商务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计算机犯罪的种类,及时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认定并提出具体的制裁措施才能有效的打击并威慑计算机犯罪。所以,有必要在刑法的修订中,增加一些新的计算机犯罪的类型,例如,盗用客户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伪造并使用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盗用客户电子商务身份证进行诈骗的犯罪、侵犯电子商务秘密的犯罪、以不正当方法从自动取款机设备或收费设备取得他人财物的欺诈罪等。此外,还可以将电磁纪录增列为盗窃罪的客体加以保护。4、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方面的专门立法。我认为,中国应制定与电子商务发展密不可分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以“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与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的选定及其安全标准”、“认证机构的确立及其权利义务”等电子商务的基本方面为结构来制定。此外,还要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来不断制定新的法律或修订已有的法律,从而构建中国未来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在各国通过协商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或各国制定自己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然后通过协商制定统一的冲突法规范来解决相互间的法律冲突或共同加入联合国国际性的电子商务规范公约,直接将国际规范转化为国内规范等情况短时间内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加快制定符合中国利益、与世界接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工程还是必须的,我国应抓紧立法研究工作,在理论成果成熟的基础上切实制定切合中国实际的电子商务法律,积极借鉴先进国家立法经验并吸取其教训,健全中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为国内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提供法律支持。电子商务安全法一、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安全问题1、网络安全主要是指计算机和网络本身存在的安全问题,也就是保障电子商务平台的可用性和安全性的问题,其内容包括计算机的物理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设备安全、网络服务安全问题等。电子商务的快捷和便利对网络安全性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而网络的不安全性也构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障碍。网络的不安全性主要包括黑客的袭击和计算机病毒的传递等。1986年,我国大陆发现了第一例计算机病毒——“小球病毒”。其后,计算机病毒在全国范围蔓延开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2000年2月网络黑客们轮番袭击美国几个著名网站,使它们瘫痪而不能正常运转。因此,安全的网络环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对网络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2、信息问题信息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信息在网络的传递过程中面临的信息被盗窃、信息被篡改、信息被假冒和信息被恶意破坏等问题。比如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等。随着网上窃取个人信用资料手段的改进,个人信息安全也面临巨大的挑战3、交易安全交易安全问题是指在电子商务虚拟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交易主体真实性、资金的被盗用、合同的法律效应、交易行为被抵赖等问题。比如,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必须进行身份识别,如果不进行身份识别,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以破坏交易,损害被假冒一方的声誉或盗取被假冒一方的交易成果甚至进行欺诈。二、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原则1、有效性电子商务以电子形式取代了纸张,那么如何保证这种电子形式的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则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因此要保证贸易数据在确定的时刻、确定的地点等是有效的。2、机密性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的,维护商业机密是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信息经通信链路传送或在计算机存储媒体上记录时,就有发生直接泄露的可能,还有一种是通过对两个实体间通信业务量的状况推断出某些敏感信息。因此,要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3、完整性指保证接收和发送双方的信息内容一致,没有经过复制、插入、修改、记录或重放,保护交易有关各方的利益,防止信息在传递过程中被篡改。4、真实性一方面是指网上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是指网上交易双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5、即时性指防止延迟或拒绝服务,即需安全威胁的目的就在于破坏正常的计算机处理或完全拒绝服务。6、身份认证指交易双方可以相互确认彼此的真实身份,确认对方就是本次交易中所称的真正交易方。7、审查能力指每个经授权的用户的活动的唯一标识和监控的,以便对其所使用的操作内容进行审计和跟踪。三、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规范及法律责任1、国外电子商务安全相关的法律规范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是制定电子商务法较早且实施较为成功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规定增加交易透明度、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等来保护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对网络购物规定了具体的市场环境、制度环境、交易环境。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案》、《信用卡欺诈法》、《计算机安全法》、《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等英国:1984年制定了《数据保护法》;日本:2000年将商业计算机软件等信息产品规定为“信息财产”并受法律保护;韩国:《电子交易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等;联合国:1996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2、我国有关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规范及法律责任A.我国有关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规范(1)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法律规范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已出台了一批专门针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互联网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互联网提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两个方面。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2月1日发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规范服务》等。此外,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二百八十七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及利用计算机系统对犯罪处罚的条文。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也已经受理及审结了一批涉及信息网络安全的民事案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技术的不断创新,但仅依靠技术手段还远远不够。技术性规范的法律化,以及法律规范特有的制裁机制和补偿机制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实现是不可或缺的。自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一有关网络安全管理的第一部法律文件以来,迄今已初步形成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包括宪法、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多层次规范性文件的网络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方面还存在诸多缺漏,完善相关立法、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系统已是当务之急。((2)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a.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b.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c.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d.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且长期以来注重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定和保护,未能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活跃、迅速的特点。虽然在上述四类法律法规中体现了部分交易安全的思想,但大都没有明确的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B、法律责任1.电子商务安全的监督管理体系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九条规定,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2.电子商务安全的行政责任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