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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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概论1保险代理人概述2部分发达国家的保险代理模式3保险代理合同第一节保险代理人概述一、代理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种类(一)代理的概念在民法上,代理是指当事人(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的法律特征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代理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活动必须具有法律意义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由此代理行为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代理的种类1.按代理权划分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代理。委托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一般要办理正式委托手续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行使代理权的代理特点是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权及其范围都是法定的,无需根据当事人的意志法定代理人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定的。这种代理关系是法律赋予的,无需被代理人的委托或同意。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代理。适用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且没有法定代理人的人。它是法定代理的补充。2.按授权方式划分1明示代理2默式代理3追认代理明示代理是指代理人依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代理权限从事的代理行为默式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所从事的代理行为。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只明确了代理的险种,而没有明确该险种的业务范围,则保险代理人在该业务范围内所从事的代理活动均应视为有效代理,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追认代理是指未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的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活动,事后又得到该人承认的代理行为二、保险代理人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种类(一)保险代理和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保险代理是委托代理行为的一种,是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扩展其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二)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1.保险代理是由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保险代理实践中一是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二是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做独立的意思表示.三是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意义.四是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自己所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2.保险代理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与代理人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3.保险代理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开展业务,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视同一人(三)保险代理人的种类1.按所销售的险种分类产险代理人寿险代理人销售产险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从事财产保险业务销售的保险代理人寿险代理人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人寿保险业务销售的保险代理人2.按保险业务运作的程序分类1承保代理人2理赔代理人3追偿代理人承保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承保业务的代理人。承保代理人根据委托书的授权,代理规定限额以下的各种承保业务。委托书授权范围外的承保业务,均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后方可接受。承保代理人一般无权签发保险单,但经保险人特别约定的除外。理赔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保险事故现场的检验、索赔计算、追偿和处理损余的保险代理人.追偿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专门从事向第三者责任方或其他责任方追偿的保险代理人。3.按职权范围不同分类专用代理人独立代理人保险代理专用代理人是指仅为一个保险人或一个保险集团代理保险业务,且由保险人保留其占有、使用和控制保险单记录的权利独立代理人是指同时独立地为多个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独立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一般为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招揽续保的独占权等,酬金一般比专用代理人低。专用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独立代理人拥有保单续保的权利。通常,独立代理人只适用于财产与责任保险中,而人寿保险多采用专用代理人的形式。4.按从业性质的不同分类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兼业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兼业代理人具有建立机构简单,易于开展业务、适应性强等特点个人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个人代理人经保险人的授权,可以代理销售保险单和收取保险费。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个人,都可以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5.按国际惯例分类总代理人1营业代理人2特别代理人3自我代理人4独立代理人5专门代理人6保险再代理人7劳合社代理人8总代理人是指保险总代理人与保险人或保险集团签订合同,由保险人授权总代理人在一定地区范围内代表保险人或保险集团开展业务,并相应取得佣金收入。总代理人有权任用再代理人,对其支付佣金。营业代理人是指根据代理合同或者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酬金并代表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特别代理人是指就特别事项或某项保险业务接受委托的保险代理人,如理赔代理人、海损代理人等。海损代理人是专门从事船舶或货物受损时的查验、估算及赔款处理的专业保险代理人自我代理人是指保单持有人为自己安排保险时由保险人指定为保险人的代理人。自我代理人是为了避开保险同业公会的规定而产生的保险再代理人是指保险代理人将代理事项转委托第三人,第三人即为再代理人。原则上,保险代理不宜转委托他人。但在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人才能转委托第三人再代理。劳合社代理人是指由英国劳合社聘请的分布于世界各主要港口的社团代理人。其主要职责是将船舶航行动向、海事和其他涉及保险人利益的事项以及商界动态,及时通知劳合社。三、居间代理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居间是保险中介服务的内容之一委托内容的不同,居间行为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和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居间人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充当介绍人而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一般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是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居间的法律特征(一)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委托的业务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居间业务活动,并不以任何一方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三)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四、代理的作用(一)保险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促进保险业务发展(二)保险代理有利于培育、完善保险市场(三)保险代理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改善保险服务(四)保险代理有利于沟通信息,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五)保险代理有利于保险企业节约经营成本五、保险代理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一)我国保险代理的历史和现状(二)我国保险代理的发展趋势1.保险代理公司日趋规范化2.保险代理人员管理日趋规范化3.保险代理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第二节部分发达国家的保险代理模式一、英国保险代理模式:两级结构(一)英国保险代理制的概况英国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业务绝大部分是通过中介办理的在财产险领域,代理人涉足较少,约2/3的市场被经纪人控制,尤其是再保险和劳合社承保的业务,都是由经纪人来实现的。英国保险市场还有不少兼职代理人,他们在本职的基础上,给保险公司介绍业务,银行、住房协会或其他个人如会计师、律师、修车铺老板、杂货店老板都很有可能成为代理人。兼职代理人不是专业的保险人员,但要求他们懂得保险的基本知识,以便投保时办理必要的手续。法律上财产保险没有必须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其管理主要是依据英国保险协会的各项规定,而且财险代理人也不必专属单一公司,最多甚至可跨越六家保险公司。从事人寿保险业务就必须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依金融服务法办理注册登记。寿险领域,中介人必须在能受理所有保险公司商品的经纪人与专属单一公司的代理人中任选其一,而不能兼任,这就是英国的两极化原则。(二)英国保险代理制的特点1.代理人在寿险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在财险领域,则主要由经纪人控制,代理人涉足很少。2.兼职代理人也是英国保险代理制度较有特色的一个方面二、美国保险代理模式:机构代理与无机构代理(一)美国保险代理制的概况美国的保险市场发育相当成熟,保险公司众多,消费者保险意识比较高,保险中介制度很健全,作为保险市场中心角色的保险代理人在不同的险种领域作用不同。寿险市场上,主要由代理人开展保险业务(同时还兼用一些经纪人)。代理人的授权从两方面获得,一是根据代理合同,二是根据法律所默许的权力,即公开授权原则.显然这种授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护非专业的广大公众,并从另一方面促使代理人更认真、更完全地为投保人负责普通代理制多险种代理制上门服务代理制机构代理制3.按职权范围不同分类总代理制分公司制独立普通代理制总代理制是由总代理人作为独立的合同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在合同界定的地区和范围内办理代理业务总代理人自己负责财务管理,承担经营管理费用,享受公司支付的费用津贴。分公司制是通过保险公司在各地的代理处开展业务,代理经理管理代理处,且他要与公司签订合同,成为公司成员。代理处的办公费用全部由公司提供,但代理经理仍要负责财务管理多险种代理制是指代理人可以将寿险、健康险、财险和意外伤害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一并提供给客户,在这种制度下代理人是独立合同方而不是公司雇员,他们有自己的办公室,并且自己承担办公费用上门服务代理制最早起源于简易寿险的推销,这种代理制的特点是保单的保额一般不高,保费按周、双周或月缴,承保的手续简单,代理人在客户家中收取保费并提供服务。3.按职权范围不同分类个人业务总代理经纪人制度无机构代理制个人业务总代理人主要工作不是招集代理人,而是重在推销保单无机构代理制与机构代理制的区别是:保险公司不承担培训责任和办公费用,而只需向个人业务总代理和经纪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目标市场、法律解释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信息产险市场上的代理人有独立代理人和专门代理人两种独立代理人通过代理网进行活动,他通常可以代表几家保险公司并将他所接受的业务在他代理的公司里进行分配,即独立代理人具有业务的最后决定权(二)美国保险代理制的特点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主要呈以下特征1.完善的保险代理制度,庞大的代理人队伍2.健全的监管体系,规范的代理人行为3.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较高的代理人素质三、日本保险代理模式:外勤职员与代理店(一)日本保险代理制的概况战后日本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外,保险界内部的相应措施不容忽视。其中适应社会和时代要求的独具日本特色的销售方式大大促进了日本保险市场的繁荣。保险的销售渠道在寿险和财险领域有所不同,在寿险领域主要采用外勤职员制度,在产险领域主要采用代理店制度寿险公司的展业最初采取同地方知名人士等订立代理契约,通过他们来展业,以后随着寿险市场的完善,逐步转变为直接进行销售的外勤职员制度在财产保险方面,日本主要采用代理店制度,其业务量约占产险业务量的90%。代理店等级制度是日本代理制的主要特征之一,它包括初级,普通级,上级和特级四个等级。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店代理手续费支付的标准不同,而且除代理店使用的保单、邮资由保险公司支付外,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用均有代理店自己解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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