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的详细介绍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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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1主要内容•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2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上的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3合同的含义•合同,又称契约、协议、合约。•广义:指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等)。•狭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最狭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民法上的债权合同)。4合同法上的合同•财产性的民事合同有关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5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自由不得滥用原则)6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15)与无名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借用合同、买卖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借用合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买卖、雇佣、委托合同;保管、借用、运输、运送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借贷合同”——“保证合同”。7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8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条款•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成立)•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9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口头形式(口头交谈、电话交谈)•其他形式——由当事人通过积极行动来体现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的形式,其特点是当事人不是通过语言、文字,而是通过积极或消极行动来进行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其他人只能通过这一行动来推定合同的存在与内容。10合同的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订立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再反要约……承诺—合同成立)12要约•指缔约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要约人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该要约约束的意旨1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没有承诺,要约可以自由撤回或撤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消:1、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方式明示不可撤消。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消,并作了合同履行的准备工作。1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例:甲公司为建高层办公楼,在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引来众多的建筑公司竟标。最终乙公司中标,但事后,乙内部认为报价太高,便拒绝与甲签合同。我们如何看待甲与乙订约过程中的诸多行为呢?1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是否有明确的订约目的;•2、是否含有明确的愿意承受意思表示的拘束;•3、是否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实践中,交易习惯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如,身份、信用、品行等)会对两者的区分产生影响。16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可见,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收要约的全部条件并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5、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17合同成立的时间•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签字或盖章有先后的,以最后为准;•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的,以签确认书的时间为准。•法律、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签定要式合同,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如房屋买卖合同,以办完登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18合同的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19格式条款•概念——当事人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为格式合同。•特征:①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情况下拟定的。例如:车票、机票、银行拟定的借款合同条款等。②格式条款的拟定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当事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③格式条款是作为要约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拟定该条款的当事人便是要约人,接受该条款的人便是承诺人。20《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缔约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需承担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当事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随附义务是指缔约双方间因缔约关系而产生的协助、告知、保密、保护及其它依诚信原则和交易惯例而产生的义务。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2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或符合法定形式23合同效力的认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表见代理行为•代表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4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认)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追认期限1个月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表见代理除外。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5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概念——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条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6无效合同(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生下列情况,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7可撤销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撤消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撤消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叫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4、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订立,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8无效和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自始无约束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不受合同无效、撤销和终止的影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追缴财产。29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得以圆满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30合同履行应遵循的两项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适当地履行其义务,不得违约履行或以赔偿代替履行。•2、诚实信用原则。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和相应的随附义务。3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都是为满足对方的利益而存在,只有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的目的才能实现。•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作“异议权”。•抗辩权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32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无先后。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各自的主要义务。一方在他方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被请求履行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主要适用于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雇用等双务合同关系。如:甲、乙互换住房,并由甲补给乙2.4万房款。甲借口妻病无法腾屋,要求住进乙腾出的一间房里,乙认为应由甲支付2.4万元,然后各自腾出房屋,搬进对方的住处。发生争执。33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4后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未为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即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35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1、债务均到期2、非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4、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36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撤销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效。37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的变更——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修改和补充协议。•特征:1、合同的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2、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合同发生变更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作出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构成违约。3、合同变更不能对已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因合同变更受到损失的,由对合同变更负有责任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38合同转让•概念——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类型——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及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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