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活动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农村政策与法规课程专题讲座适用于农科各专业1988年1月,周某承包了本村的一个鱼塘,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每年承包费500元,承包期为四年。周某想要外出做临时工,便在1988年3月将自己承包的鱼塘转包给同村姜某,双方签合同的内容与前承包合同的内容相同。姜某当时交款500元作为第一年的承包费,随即对鱼塘实施管理。5月初,姜某准备姜塘中水放干,除掉害鱼,然后重新放鱼苗。在放水过程中,本村赵某等人因欲承包此鱼塘未被村干部同意而不满,当他们看到姜某放水时,便提出“鱼是集体的,要分大家分”。双方发生口角。赵某等人乘机抢打了10公斤鱼,后被村长制止。姜某从该鱼塘中打上百公斤鱼卖得鱼款200元。但姜某看到承包鱼塘招惹麻烦,鱼又被别人抢了一部分,就找到周某表示不承包了。要把500元钱退回,鱼塘仍由周某承包。周某不同意,姜某起诉到法院。周某与姜某所签的转包鱼塘的合同无效,转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经营权不发生转移;周某返还姜某500元承包费,姜某将鱼塘的承包经营权返还给周某;姜某卖鱼所得的200元作为其经营鱼塘期间的工资。农民按定单种植,最怕的就是秋收后企业不落实定单,不给收购金。最近,阜康市九运街镇与六家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为“定单农业”交纳保险金,以确保农民秋收后利益不受损失。4月11日,新疆科奥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将10万元保险金交给了九运街镇农经站的工作人员。今年,九运街镇与六家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按照与农民签定定单农业的面积向镇里交纳一定的风险保险金。秋收后,如果企业违反了农业定单合同中的事项,镇里将按一定的比例将保险金发放给农民,弥补农民的损失。同时,如果农民不遵守合同定单的规定,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目前,六家企业已经为两万亩定单农业交纳了100多万元的保险金。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4、合同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三、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条件:是否交付标的物)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或程序)5、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6、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来划分)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信问题:是薄弱环节协议对双方都有要求,特别是公司与农户诚信和法律意识淡薄是这项工程的薄弱环节。“如果农民种了优质水稻,但他们觉得我们的收购价格没有市场上的高,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撕毁合同,不再履行合同上的要求。但农民本身就没有钱,你叫农民拿出违约金,在面对千家万户时,难度很大,赔款的可能性很小。但如果公司违约,就必须赔,这是一个诚信和合同问题。”诚信问题和法律意识淡薄问题是实施的巨大障碍。”五、合同的订立(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的资格:《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订立合同。五、合同的订立(二)合同订立的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十一条)五、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构成要件:A、内容具体确定(必须包含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不同的合同其主要条款要求是不一样的)B、要明确表示愿意受到要约的约束(缺少的只能是要约邀请、要约引诱,如寄给人家的产品价目单、招标公告、商业广告。但符合条件的是要约,如:邮购广告、悬赏广告。)五、合同的订立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4、承诺的构成要件:A、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B、承诺要在有效期内做出,超过的是种新要约。(承诺的迟到是一种新要约)在期限内做了答复,但因邮递原因导致承诺未在期限内到达,称为承诺的迟延。若要约人不接受承诺,要约人有义务立即通知承诺人撤销要约,若要约人未有答复,视为承诺未迟到。C、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其不一致为新要约,若做了非实质性的添加,视为承诺。五、合同的订立(四)合同的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内容,具体规定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五、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无效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主要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合同的效力(二)合同的可撤销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六、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念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履行行为。(二)合同履行的规则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七、合同的担保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一)定金(二)保证(三)抵押(四)留置八、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九、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十、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2、主观过错十、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1、法定事由——不可抗力2、免责条款3、免责条款十、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和违约金不可以在一个合同中并用,原来是可并用的,但不能超过合同的总价款。(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十、违约责任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4、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