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面光伏电站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签订日期:签订地点:2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承包人: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光伏电站工程EPC总承包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项目规模(设计容量):3.工程地点:4.建设场地简述:5.工期:年月日开工,年月日通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并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自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7.开工条件:7.1项目已经按有关规定得到核准或备案;7.2项目所需的安全手续已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7.3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工作,按有关规定取得批复;7.4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有权机关审查通过。7.5其他条件7.6上述条件需要承包人办理的,如暂时不具备,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提前开工,但是承包人必须在开工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第二条工程总承包范围1.EPC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光伏发电工程范围内的设计、物资供应、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消防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站内外调试、启动试验、移交生产、竣工验收、光伏电站工程合规性工作(核准、土地、接入、报建、质监、并网许可、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和质保服务等为满足光伏电站合法运营的一切手续办理及工程施工。2.鉴于总承包人是业内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对光伏电站的工程范围有充分的了解,熟知工程施工中的风险和规避措施,为发包人建设和交付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及规范,满足安全、3环保及经济运行要求的光伏电站的所有施工及手续均包含在报价中,满足上述标准及要求的光伏电站的工程范围如有漏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对合同总价不做调整。第三条工程设计标准符合国家最新颁布的光伏电站设计标准及规范,满足环保、安全及经济运营的要求。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最新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电力施工规范》、《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及《技术协议》等规范要求。以上标准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标准高者为准。第五条工程验收的条件见最新《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第六条合同总价1.本合同工程款为:(大写:)。本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本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固定不变的,但发包人减少工程量(工程范围)相应减少合同价款。1.1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为实现整座电站的各项技术经济性能指标而对设计、设备、材料进行修改而增加费用的。1.2合同有效期内材料、设备价格的变动。1.3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2.在初步设计审定基础上,经发包人同意,优化方案节约的成本发包人得60%,承包人得40%分享。3.本合同价款涵盖了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还包括发包人供设备及材料的现场卸车、转运和保管、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等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业主建设管理费、监理费、生产准备费、系统效率检测费均包含合同总价中。合同总价中需要以项目公司名义支付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后,从EPC合同总价中等额扣除。3.1本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3.1.1合同设备价格为元,(大写:元)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价格包括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承包方所应纳的税费以及合同设备到现场安装点的转运、装卸、保险费和设备包装费。承包人需出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2合同建筑工程费为元,(大写:)建筑价格包括整座电站内所有相关工程的建筑费用。承包人需出具建筑安装业发票。43.1.3合同安装工程费为元,(大写:)安装价格包括整座电站内所有相关工程的安装费用。承包人需出具建筑安装业发票。3.1.4设计咨询费用为元,(大写:)本工程的设计、服务,包括工程设计费(含设计联络会)、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等费用。承包人需出具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1.5调试费为万元,(大写:),承包人需出具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4.上述工程款中,除以上所含费用外,其中元为业主方项目部管理费、监理费、绩效考核费、生产准备费、效率检测费、项目前期和后期相关行政性费用等,不足的部分由承包人拨付,多余的部分退还承包人。第七条担保担保人以其全部财产,对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八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5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约代理人:签约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户: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约代理人:账户:住所:开户银行:联系电话:6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1“合同”指由第1.2条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控制的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1.1.3“发包人”指,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让人。1.1.4“承包人”指,包括经发包人认可的合法继承人。1.1.5“分包人”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法人。1.1.6“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1.7“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承包人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监理单位。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的代表人。1.1.9“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工程师。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委派的,具备建造师资质,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EPC总承包合同的人。1.1.11“合同总价”指本合同协议书第七条确定的合同总价。1.1.12“生效日期”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1.13“技术资料”指与光伏发电工程的设计、设备的制造、安装施工试运行、性能试验和最终验收等相关的标准、方案、图纸、技术指导手册、安装使用说明、维修保养手册等文件以及本合同附件1技术资料内容和交付进度规定的用于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1.14“物资”指承包人依据物资清单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所有物资。1.1.15“现场”是指光伏发电工程工地,为承包人实施本项目工程和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16“开工日期”指合同条款第7.1条规定的开工日期或者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指定的开工日期。1.1.17“工期”年月日开工,年月日通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并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自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71.1.18“启动前质检”是指承包人在整座电站工程安装全部完成,且分系统调试结束后电站具备并网条件前由当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检验。1.1.19“消缺”指光伏电站整体系统或者光伏电站的设备或者光伏电站的设计存在影响光伏电站正常运转的设计缺陷、质量问题,承包人在质保验收之前进行的整改。1.1.20“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是指工程启动验收完成后,按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中的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条件,且工程主要缺陷已消除,遗留的问题已有明确的处理方案及限期完成时间,双方所办理的手续。1.1.21“性能试验”指电站移交生产后,由发包人牵头组织在承包人配合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2“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按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中的竣工验收条件,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资料,完成竣工图、环保、消防、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并报政府总体验收合格(或报政府建设部门备案),双方所办理的手续。1.1.23“工程竣工日期”是指光伏发电工程满足《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日期。1.1.24“质保期”是指承包人对光伏发电工程整体承担质量保证的期限。光伏发电工程总体质保期为自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之日起24个月,具体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1.1.25“计价单位”本合同计价单位为:元,币种为:人民币。1.1.26“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27“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人提供的与本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设计、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承包方的质保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承包人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1.1.28“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约定及随设备提供的满足并网电站安装、调试、并网后运行的备用部件,具体见备品备件清单。1.1.29“潜在缺陷或质量问题”指设计缺陷、设备性能或者工程质量隐患,在工程竣工交付之前已经存在但使用正常检验手段仍不能被发现,存在潜在缺陷的,不受质保期间的限制。1.2合同文件: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2.1.1本合同协议书1.2.1.2合同条款81.2.1.3合同附件1.2.1.4中标通知书1.2.1.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1.2.1.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分包商投标的技术资料)1.2.1.7与本项目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合作协议书1.2.1.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1.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1.2.1.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2.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3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者不一致的,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以有利于发包人的内容执行。1.3规范和标准通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四、五条。1.4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5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保密范围、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期限、泄密的责任等问题,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第二条工程范围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2.1条。第三条合同价格及支付3.1合同价格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六条。3.2工程款的支付3.2.1预付款:10%-20%。3.2.1.1预付款的支付条款:93.2.1.1.1提交银行出具的等额不可撤销期限为个月的不可撤销保函。3.2.2工程进度款:3.2.2.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组件安装完成50%,公用系统土建交付安装付至合同总价组件安装完成80%,公用系统单体验收全部合格付至合同总价取得电力部门质检报告付至合同总价取得移交生产鉴定书付至合同总价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办理结算完毕付至结算价的3.2.3质保金为结算价。3.2.3.1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光伏发电工程质保期届满发包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向承包人支付。3.3竣工结算3.3.1合同范围内工作按照固定合同总价结算,EPC总承包范围外工作按发包人有效签证进行结算,设计变更及工程联系单不作为费用增加的依据。3.3.2按双方初步设计审定方案为基准,若组件规格发生(功率增加)变化,初步设计审定方案中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