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相对应。刑法分则中各条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是以个人单独犯罪为标准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除极少数需要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外,绝大多数都不宜在分则条文中加以规定。为此,需要总则专章对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导言某日夜里,甲以强奸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潜入被害人的房间,二人共同将被害人打倒后,甲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乙拿走了被害人家里财物及现金共计价值5000余元。被害人身受重伤。经查,该重伤的结果系二人共同造成。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导入案例一甲企图拦路杀人抢劫。在其将骑摩托车的被害人用木棍打倒后,甲的朋友乙恰巧路过,二人遂共同从被害人身上搜出钱包后,共同骑着被害人的摩托车逃走。被害人因头部被木棍击中而死亡。对此案应如何处理?案例二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与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但是,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了解共同犯罪是我国从前苏联刑法中引入的一个概念。大陆法系则区分正犯与共犯。广义上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正犯,在我国称为实行犯,指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共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指为参与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犯罪人,一般是指教唆犯、帮助犯,在我国还有组织犯。就单位而言,必须是法律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主体的犯罪。三、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一)二人以上---主体要件就自然人而言,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二)共同的犯罪行为---客观方面要件4、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理解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3、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的时候要把数个行为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一个行为都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来说:(1)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结果,因而应将他们的实行行为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考察,确定它们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原因力,进而判断二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即在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的组织犯罪,有的教唆犯罪,有的实行犯罪,有的帮助犯罪,虽然最后的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但是对于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帮助行为的犯罪人来说,他们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不可否认的因果关系。(三)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观方面要件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析导入案例一共同的犯罪故意特别说明为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案例吴某为人性情暴躁,经常因琐事与妻子肖某争吵,并殴打妻子。一日,吴某与肖某又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对妻子大打出手。肖某见势不妙从房间内跑出,吴某在院子里追打肖某。几经追打,肖某试图从大门逃出,但是大门不知被何人在外面锁住,此时正好吴某追到院门,并用木棒将肖某的腿打成骨折。事后知道,吴某邻居李某素与肖某不和,听到吴某追打肖某,遂将吴某家的院门锁住,不让肖某逃出家门。问:吴某与李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08司考题单选19.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答案:D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D.四、共同犯罪的认定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原因在于: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条件必须是故意,另外我国刑法第25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过失犯罪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对此的处理原则是根据行为人各自的过失情况来分别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原因在于: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并无犯意联络,于同时同地以各自的行为侵害同一犯罪对象所构成之犯罪。如二人事先并无联络同时同地对被害人开枪的行为。同时犯中各个行为人虽然各有故意,但是缺乏共同的故意。对于同时犯各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只对自己的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或者无责任能力者或者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的犯罪的情况。但是由于缺乏共同故意,所以不成立共犯。间接正犯中行为人的行为相当于实行行为,所以行为人应当直接承担刑事责任。4、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犯,也就是罪过形式不同的危害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原因在于各行为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各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来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内容及其行为的整体性质不属于同一个犯罪构成,不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二人共同雇佣一条船进行走私,甲走私的是毒品,乙走私的是一般货物,由于两人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不成立共犯。对此,也应当按照各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这是指共同犯罪当中,有的共犯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的范围。如甲乙于某共同伤害丙,但在伤害的过程中,乙产生了杀害的故意,二人对于杀人行为不成立共犯,仅对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犯。(再如前例)这种情况称为实行犯过限,对于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只由实行犯自己承担。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成立共犯,但是如果事先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理由在于:一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二是共同的犯罪的故意共同性。这两个特性都决定了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第210条窝藏包庇罪规定第2款: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所谓片面共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能否成立片面的共犯,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争论。五、关于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但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应分别定罪。了解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如乙欲抢劫丙,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打伤了丙,乙得以顺利实施抢劫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如甲明知乙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按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杀害丙。对于片面共犯,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对于片面共犯,本教材只承认片面帮助犯,而不承认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实行犯,对于片面帮助犯一般应当以从犯来处理。案例甲承租一大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于是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犯意。甲选择了摄影个体户的儿子吴某为对象,甲向在酒店工作的人员王某提出,有人欠债不还,去把其子带来,逼其还债。王某表示同意。王某将吴某骗至酒店储藏室关押。甲告诉自己的妹妹乙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乙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乙表示同意,并先后三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50万元。次日,甲要求乙继续打电话时,乙予以拒绝。本案中王某和乙的行为应当怎样认定?相关法条第238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分析第一,王某与甲不成立共同犯罪,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三个条件:主体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故意;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与甲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属于故意的内容不同而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第二,甲与乙成立共同犯罪,构成绑架罪。因为甲乙的行为符合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案例单某因崔某在生意中拖欠其货款一直未还,遂找到李某请其帮助拘禁崔某,以逼其偿还欠款。李某允诺后,即伙同董某等人将崔某劫持到李某家中看押,其间,李某单独给崔某的家人打电话,索要现金30万,后又降至20万元。问:单、李、董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分析为索取债务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单某以索取合法债务为目的,教唆李某和董某非法拘禁崔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单某是教唆犯,李某和董某是实行犯。李某的单独行为构成实行过限,应独立承担绑架罪的刑事责任。案例叶某(女)因与被害人张某夫妻关系不和,遂产生雇人报复念头。叶某以一万元为酬金,雇用被告人李某,王某,林某,并表示如果将人打死由其承担责任。王某、李某、林某携带绳子进入张某的卧室,将张某勒死。王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还取得被害人手机一部,价值2300元。分析本案中叶某同李某、李某、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王某还构成盗窃罪。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分类标准: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任意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这种共同犯罪主要有三种:1、对向性的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3、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对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条款。(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划分标准: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较为危险的共同犯罪形式。2、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际或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划分标准: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1、简单的共同犯罪西方刑法中叫做共同正犯,也称为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构成简单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