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合同讲义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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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本课程将讲解的主要内容1、合同的法律知识(主要涉及到《合同法》及少量部分《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2、工程招投标(主要涉及到《招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称《标准文件》、交通运输部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称《公路标准文件》3、施工承包合同(主要介绍国家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及简要介绍交通部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法律知识第一节合同法律知识概述一、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1)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当事人。它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2)客体-------是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又称为合同的标的。3)内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教材第2页)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三、合同的基本概念1、广义的合同:指一切能发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等。包含了所有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2、狭义的合同:是将合同视为民事合同,即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3、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4、《民法通则》对合同的定义: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5、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民法通则》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3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6、法人(教材第6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具有人格的一项制度。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教材第6页)(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7、其他组织4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些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与法人相比,其复杂性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较为复杂。三、合同的代理1、合同的代理《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2、代理的概念(教材第8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4、代理的种类(教材第8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分为:(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它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3)指定代理5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四、《合同法》的定义及种类1、《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教材第21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的种类(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不同。(4)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5)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对于判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大意义。(6)主合同、从合同一般而言,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五、合同的基本原则(教材第21页)1、平等的原则(合同法第3条)2、自愿的原则(合同法第4条)3、公平的原则(合同法第5条)4、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5、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6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内容)(教材第22页)《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的订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从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全过程,合同的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开价、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7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要约人掌握最后确定合同完整内容的权利,而受要约人掌握合同最后能否成交的权利,即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各掌握合同订立一半的权利。1、要约的概念及要约应满足的条件《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3、要约生效《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效力有二,首先,要约对要约人有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其次,要约一旦生效,受要约人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该权的行使成立合同。对要约人的要约,受要约人无答复义务。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以通知的形式宣告取消要约。《合同法》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8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以通知的形式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合同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应具备的条件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9的意思表示。承诺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2、承诺的生效《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3、承诺撤回《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27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10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三)、合同成立合同成立表明订立合同的过程已经结束,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已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同。《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四)、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不同于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成立并生效。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1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本质上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表现,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律对当事人各方的合意予以肯定的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承受合同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法律对当事人各方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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