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第一讲统一合同法概论一、合同的概念1,大陆法系合同的定义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32、英美法系合同的定义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43、我国的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5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6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二、合同的特征7在民事法律事实中,合同属于人的行为2、民事法律事实人的行为事件(自然现象)83、在人的行为中,合同属于适法行为人的行为适法行为违法行为94、在适法行为中,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适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105、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合同属于双方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116、合同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合同财产合同人身合同债权合同物权合同12小结:民事法律事实人的行为事件适法行为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13练习: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14三、合同的分类(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15(二)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来划分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16(三)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17(四)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18(五)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19(六)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从合同20(七)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将合同分为:确定合同射幸合同21(八)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一时性合同继续性合同22(九)以合同约束的对象不同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涉他合同23第二节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合同法二、资本主义的合同制度三、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四、我国社会主义的合同制度24(二)我国合同制度的停滞阶段(1966年——1976年)(三)我国合同制度的发展成熟阶段(1978年----现在)(一)我国合同制度的初创阶段(1950年——1965年)251、1981----1987(1)、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2)、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262、1987年——1993年1993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273、1994年——1999年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23章,428条28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二、合同正义原则三、鼓励交易原则29第二讲合同的订立30第一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人-------受要约人3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2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33(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4要约邀请甲乙要约甲乙承诺甲乙35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1、直接目的不同2、相对人的要求不同3、内容不同36几种特殊意思表示的性质1,悬赏广告2,寄送的商品价目表3,商品标价陈列37(三)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4要约的存续期间5要约的撤回6要约的撤销7要约的失效381要约的生效时间1)口头要约2)书面形式的要约(16条第1款)3)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16条第2款)39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消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40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没有承诺的义务没有通知的义务414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又称承诺期间定有存续期间口头要约未定有存续期间书面要约合理期间425要约的撤回——未生效的要约(17条)436要约的撤销——已生效的要约要约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况(19条)447要约的失效(20条——4种情况)45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46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47(二)承诺的方式通知(意思表示)行为(意思实现)48(三)承诺的效力1、承诺生效的时间2、承诺的撤回3、迟延承诺49三、交错要约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均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50四、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条件1、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意思表示一致3、能够履行51(二)合同成立的时间1、口头合同普通的书面合同2、书面合同信件、数据电文形式(33条)3、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的合同52(三)合同成立的地点通知到达地1、承诺生效的地点行为作出地2、合同书形式3、数据电文形式53(四)合同成立的两种特殊情况(36、37条)54五、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及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即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55构成要件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相对方受到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56(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57(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58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一、招标、投标程序1、招标2、投标3、开标、验标4、定标5、签订合同——要约——承诺59二、拍卖程序1、委托拍卖合同2、拍卖公告3、竟买4、拍定——要约——承诺60第三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角度1、权利2、义务61二、合同的条款(一)合同的主要条款(二)合同的法定条款(三)合同的约定条款62三、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普通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数据电文形式行为默示63第四节格式合同一、法律概念及特征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缔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做任何变更的合同。64格式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合同条款单方事先拟订性3、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4、合同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65二、格式合同的无效(40条)66第三讲合同的效力67第一节合同效力的概述一、合同效力的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拘束力。68二、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69三、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2、两者的决定权来源不同3、两者的作用阶段不同4、两者的责任不同70四、合同生效的时间1、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4、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71第二节无效合同一、概念及特征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72无效合同的特征1、违法性2、不得履行性3、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性73二、无效合同的范围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74三、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5第三节可撤销合同一、概念及特征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76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实2、由撤消权人行使3、即可以变更,也可以撤消,在撤消之前是完全有效的77撤消权的消灭(55条)78二、可撤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原因不同2、效力不同3、意志决定权的来源不同4、时间限制不同79三、可撤消合同的类型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80第四节效力待定合同一、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81二、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相对人追认权催告权撤销权822、无权代理人定立的合同——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是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即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则该代理有效83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其合法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84第五节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追缴财产85第四讲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合同履行的条件1、合同有效2、标的可能86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包括实际履行,不允许代偿履行。1、在合同的履行中,要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用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87例外: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2)特定物灭失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实际履行成为不再必要4)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88二、协作履行原则89三、经济合理原则90四、情势变更原则(一)概念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91(二)条件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2、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4、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使合同的履行结果显示公平92(三)情势变更的效力1、变更合同2、解除合同93第二节合同履行的程序一、给付标的物1、给付的时间2、给付的地点3、给付的方式94二、验收三、结算95四、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1、向第三人履行甲乙丙(第三人)962、由第三人履行甲乙丙(第三人)97第三节双务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异议权。消灭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98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99(二)适用条件1、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债务2、合同中没有月底约定履行顺序,且双方的债务均已到了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100二、先履行抗辩权(一)概念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101(二)条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违约102三、不安抗辩权(一)概念又称为拒绝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