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一、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二、长期从事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卫生知识复习一次,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三、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关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严把卫生质量关。四、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换工作服。五、从业人员上岗时,要自觉做到衣帽整洁,不佩戴手饰、耳饰或深色甲油、化浓妆等现象,保持形象素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持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第二条: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导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不得再从事工作上岗。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第四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得查明原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五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1)接触服务客人时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2)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并把头发盘上来;(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服务客人;(4)不得在公共场所经验场所内吸烟。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