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发治31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行规定》拟于今年四月下旬公布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对所管制的刀具即按本规定管理。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二、《暂行规定》公布后,各地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商店,以及持有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普遍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限定时间,按照规定,补办登记许可手续。清理登记结束后,凡未经批准,非法制造、销售、持有管制刀具的,一律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根据其不同情节,依法严肃处理。三、随文发去《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的式样(附后),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刷。《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和《匕首佩带证》上“××省”,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印制时加上。签发《匕首佩带证》时,在佩带人照片右下角加盖签发机关钢印或公章。签发各种证件,一律只收工本费。四、对于不属管制范围的其他生产、生活用的各种刀具,请商轻工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不同用途,在产品的规格上(包括长度、厚度、刀顶端尖度等)研究制订一些标准,在不影响生产、生活使用的前提下,减少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凶器的可能性,以利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第三条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第四条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第五条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第六条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第七条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第八条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第十条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第十一条《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第十二条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地区制订办法管理。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公安部备案。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公复字[1994]4号北京市公安局:你局《关于将东洋武士刀纳入管制刀具管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明确了管制刀具的范围。据此,我们认为,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的规定,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应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制。此复1994年5月20日公安部第三局关于同意禁止拍卖公司拍卖旧式武器的批复公治办[2000]1185号天津市公安局治安处:你处《关于同意禁止拍卖公司拍卖旧式武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火(火药枪)属于严格管制对象,按照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和《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公复字[1994]4号),西洋军刺应列入管制刀具的范围。这些危险物品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犯罪活动,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老式火药枪、西洋军刺不能向社会拍卖。同意你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处理。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公安部关于对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6号四川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的请示》(川公明发〔2001〕3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的规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任何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刀具。少数民族人员只能在民族自治地区佩带、销售和使用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在非民族自治地区,只要少数民族人员所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范围,公安机关就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规定予以管理。凡公安工作中涉及的此类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在车站等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宣传力度。少数民族人员违反《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乘坐火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但在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携带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比较珍贵的民族刀具进入车站的,可以由携带人交其亲友带回或者交由车站派出所暂时保存并出具相应手续,携带人返回时领回;对不服从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部关于检查落实对部分刀具管制措施的紧急通知公治字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去年八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公布以来,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加强了管理和收缴工作,收到较好效果,对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起到很大作用。但是,目前有些地方非法制造、销售、贩运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问题仍较突出。今年七月,河北省香河县城关公社农民李敏(男,二十九岁)、张宇山(男,二十一岁),窜到云南省蒙自县从一个农民手中买了弹簧刀四百把。八月十四日,李、张二人携带弹簧刀一百○二把到北京倒卖,在前门地铁站被查获。天津外贸内销商品交易会上,违反规定公开展销匕首刀具,广州火车站商场购回了四百八十把,今年四月上旬,在商场公开摆卖,两天即销出一百九十五把,直至公安机关追查时才被制止。一些不法分子身带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等凶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捅刀子伤人的案件仍不断发生。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城建二公司工人欧世林与女朋友在北海公园的竹林中谈恋爱,突然窜出两名手持三棱刮刀的歹徒,将欧扎伤后逃跑。七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中国照相馆女职工孟叶芳,下班后步行回家,行至东城区南八宝胡同时,一歹徒用刀扎伤孟的乳房后逃窜。上述情况说明,非法制造、销售、贩运管制的刀具,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也是危害国庆节安全,特别是首都安全的一大隐患。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查禁制造、销售、贩运管制范围的刀具,确保国庆安全。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在国庆节前,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销售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单位进行一次整顿,未经批准,非法生产、销售管制刀具的,要坚决取缔。对使用管制刀具的单位,要督促有关单位建立使用保管制度,加强管理和检查,防止丢失、被盗,确保安全。二、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乘坐车、船、飞机。特别是要注意检查发现贩运匕首、弹簧刀、三棱刮刀的不法分子,不能让他们把这些危险物品运进首都,一经查出,刀具一律没收,并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对公园、影剧院、文体场所等公共复杂场所,要加强治安巡逻检查,严防犯罪分子身带匕首、弹簧刀等凶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三、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行动中,结合清查、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工作,对社会上属于管制范围的刀具认真进行收缴。要广泛宣传教育群众,动员持有管制刀具的群众自动交出。对私藏、私存和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一经发现,要严加审查,对其中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严惩。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OO五年第8号《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二月九日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施行)第十六条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下列物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一)武器、弹药;(二)管制刀具;(三)易燃易爆物品;(四)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第五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所称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可用于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