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设计深度要求。第五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修正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工程量清单误差、遗漏项目的修正:—2—1、招标人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或有遗漏项目的,可在投标截止日前对工程量清单作修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由此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作随意调整,投标人若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由招标人视情况作出书面回复。第六条为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招标人可以编制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审定的标底基础上确定,并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予以公布。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拦标价。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后采用综合单价形式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等形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第八条评标办法分为无标底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透明标底费率评标法、无底限最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一)无底限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于一般简易工程如土石方、塘渣招标项目;(二)无标底评标法、透明标底费率评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3—(三)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标办法(评标办法细则详见附件一)。第九条对采用无底限最低价中标法和经评审最低价投标价法的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差额履约保证金制度或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差额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指中标人中标后应缴纳其报价与标底(参考标底)或最高限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的保证金,并实施“见索即付”的保证金支付制度。第十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时应先评技术部分后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的分值比重按技术复杂程度由招标人决定,但不得低于20%、高于30%。对个别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须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书面同意后,可将技术部分分值比重提高到30%至50%之间。第十一条标后管理及市场不良行为情况实行倒扣分制,原则上与以上几种评标办法结合使用,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详见附件二)。第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所委派的代表应熟悉相关业务并具有相应职称,且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作准备:开标结束后,应立即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4—会在评标前应对有效标书进行复核性审查,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工程的详细情况),学习评标纪律和工作原则;(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格式要求响应性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响应性审查。若出现附件三初步评审内容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除,不再进行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审。(三)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财务能力进行评审,若出现附件三详细评审内容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按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可以通过陈述的方式对投标文件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澄清,其陈述内容必须由投标人签字确认。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工程基本情况;(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5—(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七)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十八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十九条本办法颁布前的评标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6—为准。第二十条与本办法配套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市招投标中心组织编写,供招投标双方使用。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附件1.上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细则2.上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标后管理及市场不良行为情况评审办法3.上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初步评审内容4.上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详细评审内容—7—附件1上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细则一、无标底评标法(一)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1、方法一:投标报价内,计算算术平均值再下浮X%得出乙方评标基准价P1(X值招标人在1、2、3三数中随机抽取),算术平均值按下列方式计算:(1)5家(含)以下时,全部进入算术平均;(2)6-15家(含)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3)15家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最低报价及次低报价。2、方法二:(1)确定让利范围。建议让利范围为10.00%-19.99%,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取段明确(特殊工程的让利范围另行商定)。(2)确定甲方基准价。在上述让利范围内,由招标人代表抽出一个下浮值,先抽10~19之整数,后抽0~9之第一位小数,再抽0~9之第二位小数,三者相加的百分比即为浮动率f,标底价×(1-f)即为甲方评标基准价P2。标底价由中介机构编制,并经专业审计分局审定。3、方法三:将乙方评标基准价P1与甲方评标基准价P2加权平均得出综合基准价P3,甲方评标基准价加权值由招标人在40%、50%、60%三值中抽取。4、说明:—8—(1)上述三种方法计算中的投标报价及投标报价个数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及投标报价个数;(2)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价格、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分时所用的评标基准价,都采用上述方法计算出的评标基准价进行考核评分。后续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会导致评标基准价的变化。(二)无标底评标法评审指标及所占分值(满分100分)1、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40分)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15分)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C(15分)4、主要材料价格D(10分)5、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E(10分)6、投标报价的合理性F(10分)总得分=A+B+C+D+E+F各指标所占分值,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作适当调整。但工程量清单总报价所占分值不宜低于30分,其他各项指标所占分值不宜高于20分。(三)无标底评标法各指标得分计算方法1、工程量清单总报价A(满分40分)。(1)评审原则:总报价应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以总报价的高低和合理性作为评分依据。(2)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的得分计算方法:各有效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以评标基准价为基准进行比较,等于评标基准价的为满分,每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Ka分(Ka取值宜为:1≤Ka≤2,且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扣完所占分值为止。—9—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B(满分15分)。(1)评审原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保证工程质量为目标,以报价的合理性作为评分依据。(2)各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得分计算方法:①各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以评标基准价(Pbi)为基准进行比较,等于评标基准价的为满分,每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扣完所占分值为止。②计算公式如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单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值×(1-单项清单项目报价差率×Kb)——Kb取值宜为1—3的整数,且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单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值=15×单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单项清单项目报价差率=|单项清单项目报价-Pbi|/Pbi③投标人各单项清单项目得分之和即为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C(满分15分)(1)评审原则: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以投标人措施费报价的合理性作为评分依据。(2)对于一般工程的措施项目,评审时以措施项目总费用进行比较评审;对于特殊或大型技术措施项目,以同一措施项目费用进行综合比较评审。招标人依据工程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其中一种评审方法。(3)各投标人措施项目费用的得分计算方法:方法一:以措施项目总费用进行比较评审。—10—①各有效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总费用以评标基准价(Pc)为基准进行比较,等于评标基准价的为满分,每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扣完所占分值为止。②计算公式如下:措施项目报价得分C=15×(1-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差率×Kc1)——Kc1取值宜为1—3的整数,且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差率=|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Pc|/Pc方法二:以同一措施项目费用进行综合比较评审。①各有效报价中同一措施项目费用以评标基准价(Pci)为基准进行比较,等于评标基准价的为满分,每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扣完所占分值为止。②计算公式如下:措施项目报价得分C=∑单项措施项目分值×[1-单项措施费报价差率×Kc2]——Kc2取值宜为1—3的整